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 (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案例:夫妻被捕孩子无管南通港闸检方变更强制措施
夫妻双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留下两个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港闸检方接到申请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经综合考量,最终对孩子的母亲陆某变更强制措施。昨天,记者从港闸区检察院获悉,陆某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陆某与其丈夫范某,今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4日,两人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6日被港闸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9月11日,港闸区检察院受理了陆某委托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经初审后决定立案,启动了对陆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案件承办人审查了原案证据材料,对陆某进行了讯问,听取了陆某居住地居委会的意见,征求了办案机关的意见后认为。
陆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她认罪、悔罪态度一直较好,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已收集固定,陆某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较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此外,陆某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陆某与丈夫范某同时被羁押,导致两个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将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最终,经港闸区检察院建议,办案机关迅速为陆某变更了强制措施。
刑诉法一百一十条 (二)
答法律主观: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内容为对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相关规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是什么 (三)
答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法律,于1979年7月7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历经1996年3月17日、2012年3月14日、2018年10月26日三次修正,全文共三百零八条,旨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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