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殿堂里,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正义与公平的深刻探讨。今天,我们聚焦于一起抢劫罪案件,尝试以理性和人道的视角,为被告人提供一份辩护词范本。抢劫,这一行为无疑触犯了法律,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但法律的精神不仅仅在于惩罚,更在于教育与挽救。以下辩护词,旨在全面、客观地分析被告人的行为背景、犯罪动机及悔罪表现,以期法庭能在法律框架内,给予被告人公正而合理的裁决。
抢劫罪的辩护词范本 (一)

答大家常常在生活中、影视里看到抢劫犯,那么在抢劫犯被抓住的时候需要提交法院,在那时就需要给抢劫犯提供抢劫罪的辩护词了。大家是否知道抢劫罪的辩护词该怎样写吗不管大家是否知道,今天,我都将整理一些出来,欢迎浏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受区人民法院指定和_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
被告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
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具体体现在:
(1)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是其因父亲生病无钱治疗,是为生计所迫,与用于生活挥霍的相比有着很大区别;
(2)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不是精心准备的预谋犯罪,在对被害人进行加害时其主观愿望并不愿意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
(3)从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来看,犯罪意志并不坚定。
4、情节和后果不严重
本案暴力程度与一般的抢劫罪相比要轻得多,所使用的工具不是具有杀伤力的凶器,如枪、刀,对被告人仅造成了皮外伤。
5、基于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体情况、成长经历与一般的犯罪相比我们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一面。
被告人母亲在其两岁时被拐卖至今下落不明,自己在14时就辍学在外打工,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现在父亲又瘫痪在床,无钱治病。19岁的年龄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大多数同龄人在这时仍是学生,其控制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与完全成熟的人相比仍然有一定距离。
另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虽然没有赔偿的实际行为,但其父亲及本人有积极赔偿的态度。同时被告人未能赔偿的原因是其家庭确实一贫如洗无法赔偿,其与那种有钱不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处罚情节
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按照刑法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量刑起点刑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抢劫罪量刑起点做出以下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本案的量刑起点应在三到五年,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点刑三年。理由如下:
量刑的起点刑主要从被告人的犯罪的后果、手段、金额、次数、有无从重加重情节、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确定量刑被告人起点刑幅度。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具有诸多的从轻情节和减轻情节,没有任何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其行为在抢劫罪中属于最轻的表现之一,因此应给予最低的量刑起点。
三、对被告人基准刑的确定
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刑罚量增加的基准刑为被告人抢劫的受害人财物的金额。被告人所抢劫的财物折合金额为3900余元,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每增加一千元,量刑幅度为6个月到8个月,辩护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建议在6个月。具体理由同上。
四、本案宣告刑的确定
(一)本案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有
1、被告人属于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被告人对未遂的从宽幅度应该接近50%理由如下:
(1)从本案结果的来看,本案造成的实际结果是被害人仅有一些皮外伤,这在抢劫罪中是危害结果很小的。
(2)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
在决定对未遂犯量刑时,应当把未遂情节放到案件的全部情节中考察其意义。如果未遂这一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影响甚至显著影响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减轻处罚。
(3)从被告人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犯罪意志被抑制,犯罪意图未能实现。如果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较薄弱的,其主观恶性也就较小,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幅度也可以相对大一些。
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本案在确定宣告刑应当考虑的因数
1、被告家庭状况特殊
被告家庭的特殊情况如上已做了叙述,不在赘述。
2、同案同判的原则
根据辩护人收集的案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被告的宣告刑在三年以下较为适宜。
四、本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为适宜,
1、被告符合缓刑的条件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判处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该政策中明确要求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被告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如果对被告科以严厉的处罚,不仅将使被告年老瘫痪的父亲无人照料,而且老人也面临丧失维持生活、看病维持生命的唯一经济依靠。这样的局面无论如何都是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抢劫罪无罪辩护词 (二)
答法律主观:
审判员: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争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一、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无证据支持。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但是,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故意首先,李某来永清的目的,并不是抢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孙某找来,孙某说“去永清,大姐打电话给他,叫他过去给她打个人”。打的什么人李某并不知道,为什么去打这个人李某当时也不知道,叫他们去打人的这个女的李某也不认识。孙某讯问笔录第17页:孙某说。于是我就给李某和周某打了电话,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我跟他们俩说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找一个男的要钱,这个男的欠余某钱,他们俩问我给余某要回钱来能给他们多少钱,我告诉他们要回钱来具体给多少大姐也没跟我说,但是肯定不会亏了我们的。李某自始至终从主观意识上就不是去抢劫,只是把本案的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交给余某。其次,在打斗的工程中,李某也认为是在演一场戏,他负责看着余某,其他两个人负责把受害人弄到车上去。在周某的讯问笔录62页:问:你们扎那名男子的时候,从那名男子身上抢走什么东西了吗?答:没有。问:被扎的人的钱包是怎么来的?答:孙某说是大姐给他的,具体怎么来的我不清楚。孙某讯问笔录32页、33页:我之前说的余某在事发后第二天去大城给我送了一个卡包,其实那个卡包不是余某给我送去的。那个卡包是在我们打那个男人时,我在地上捡的。因为卡包里的九百块钱我没和李某、周某说。那钱我就自己留下了,我要是让他们两个知道了,就显得我太不够意思了。所以当时就没和两个说实话,就说是余某给送过去的。当时没和你们警察说实话,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怕李某和周某知道实情。最后,在庭审过程中,孙某当庭供述:余某特意到大城找我,她说有人欠她钱,让我帮忙给她要钱去。这个要钱,孙某理解的是:帮余某要钱。辩护人在当庭询问孙某是否对李某、周某、说过:“。钱归咱们,卡归余某”。孙某回答:记不清了。在询问李某、周某同样的问题时,二人均说没有对其说过此话。2、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虽然被告人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但是目的并不是抢劫,而是要将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里交给余某。并且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强行劫去财物的行为。从三名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及当庭供述中都可以看出,并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因此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三、李某及其亲属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补偿虽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是还是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为此,李某及亲属已经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受害人也为李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李某的致害行为,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仅凭受害人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2013年11月14日就是根据规定对抢劫罪的无罪辩护词的回答。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抢劫罪的辩护词如何写 (三)
答法律分析:抢劫罪的辩护词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第四、量刑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劳荣枝二审辩护词 (四)
答劳荣枝(1974年12月14日-),女,江西九江人,原是九江石油分公司子弟学校的小学教师。从1996年起与男友法子英,在南昌、广州、合肥等地四处流窜,一共杀害了7人。
2019年11月28日,身负7条人命、潜逃20年的女逃犯劳荣枝落网;12月5日,厦门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逃犯劳荣枝,江西警方将劳荣枝押解回南昌;12月12日劳荣枝向公安机关提出,拒绝亲属与南昌警方接触,拒绝家人为其聘请律师,并申请法律援助;12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批准逮捕。
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1日南昌中院依法受理南昌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12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罪一案宣布择期宣判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1]9月23日,劳荣枝上诉案正式立案。[2]9月28日,劳荣枝家属委托二审辩护律师会见劳荣枝,劳荣枝不同意家属委托律师。2022年4月,“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裁定“中止审理”。[3]6月,江西高院召开劳荣枝案庭前会议,围绕程序性问题进行。[4]8月20日,劳荣枝案二审庭审结束,法院择期宣判
辩护词提纲范文 (五)
答抢劫罪辩护词
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湛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湛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湛某一贯遵纪守法,刚刚结婚,妻子刚刚流产,父母多病,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湛某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因工作问题心情郁闷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湛某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湛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湛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湛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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