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岁男生被同学家长拖拽殴打,家长是否被拘留?
- 2、治安处罚条法第四十九详细解释
- 3、河南小伙酒后嫖娼和技师发生完关系后,没钱付嫖资,报警后警察如何处置的?
- 4、黑龙江女子坐出租欲抽烟被阻后殴打司机,涉嫌什么犯罪行为?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9岁男生被同学家长拖拽殴打,家长是否被拘留? (一)

答9岁男生被同学家长拖拽殴打,家长没有被拘留了。
据悉,2020年5月26日上午,宜宾某私立学校三年级一班女生小伊的母亲王某、外婆罗某琼将罗女士9岁的儿子小遥从三楼教室拖拽至一楼,对其进行打耳光、击打头部等一系列的暴力实施,致小遥全身多处受伤,并产生严重的心理阴影。
事发后,当地公安局介入处理,根据相关法律,对王某及罗某琼处以10天行政拘留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但二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宜宾市公安局维持原处罚决定。
但在行政拘留前,王某提交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自己已经怀孕,因此拘留未执行。
事件详细经过
据小遥的家长罗女士介绍,自己为了可以让孩子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便以没钱40000元学费将孩子送往私立学校读书。但没有想到小遥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事发前一天,罗女士在家长群内看到小伊的外婆在群中说小遥打了小伊。罗女士当时以为自己孩子打人肯定是不对,便立刻联系小伊的母亲表示道歉,并提出带小伊去医院检查。
罗女士和她丈夫立即赶往学校向王某及小伊外婆道歉,小遥在对小伊进行了道歉。因孩子住校,所以在处理完纠纷后罗女士便离开的学校。直到月底小遥回家才向家长诉说自己在学校被王某和外婆强行拖下三楼并殴打的事情。
得知此事的罗女士非常气愤,调取监控录像后更是怒火中烧:孩子在学校内被人肆意殴打,身上多处都有损伤。后来碰到一外教老师制止她们的行为并把小遥带走,才结束了一切。此事发生后,不仅王女士没说实话,连学校也故意隐瞒。
据学校陈校长介绍,小伊和小遥是同班同学,平时并无矛盾。5月25日,在课间休息的时候,因小遥无意间用手肘碰撞了小伊。小伊被撞疼,就告诉了老师,老师则告诉了双方家长,之后才发生了纠纷。
治安处罚条法第四十九详细解释 (二)
答治安处罚条法第四十九条详细解释: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盗窃行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危害严重,为了严厉打击盗窃犯罪分子,《刑法》规定了盗窃罪,对于那些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小偷小摸行为,也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而占用的,或者明知是他人财物不问自取,用后立即归还的,不属于盗窃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
(3)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私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私财物还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二、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
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就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虚构的事实可以是部分虚构,也可以是全部虚构。隐瞒真相就是对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其交出财物。
实际执法中要注意区分诈骗行为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务纠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债务;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三、哄抢。近年来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哄抢国家、集体所有的煤炭、林木、仓储、运输的货物、物资、铁路器材等情况,对这种行为予以处罚是十分必要的。哄抢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集体、公民所有的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哄而上,乘乱或者乘危急抢走公私财物的。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泄愤报复,有的出于眼红嫉妒,有的是出于占便宜的心理等。
(2)参加哄抢的人数较多。少则几个人,十几个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
(3)行为人实施了采取哄闹、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公然性,哄抢者并不刻意掩饰、隐瞒其哄抢行为,而是公开实施,造成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无法阻止、无力阻止而乱拿乱抢的状态。
四、抢夺。抢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侵犯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而是为了戏弄他人取乐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把他人的头巾、帽子等物抢了就跑,逗引他人追赶,事后归还等,则不属于抢夺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一般理解为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在财物被夺的一瞬间,被侵害人立即意识到财物的损失。
五、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或者要挟,是指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及其亲属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产生恐惧或者压力,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能涉及被侵害人诸多方面,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如以将对被侵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将毁坏被侵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将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侵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
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威胁或者要挟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2)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一种常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由于公私财物被毁灭、损坏而使社会财富减少,给国家和公民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还在于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打击。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的行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不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损毁”包括损坏和毁灭。“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3)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关系,侵犯对象是公私财物。但是对于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则侵犯了其他客体,不能以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15日以下拘留。
河南小伙酒后嫖娼和技师发生完关系后,没钱付嫖资,报警后警察如何处置的? (三)
答一小伙在酒店消费后,与技师发生了关系,之后表示没有办法支付所有的款项。酒店的相关人员就让他支付,还将小伙的身份证、手机等扣在酒店里。小伙在外出借钱的过程中趁机逃走了,之后报警了。警方将扣押小伙的人抓住了,之后就进行了相关处罚。
一、扣押小伙的,属于非法拘禁罪
酒店的这几个人,虽然不是敲诈勒索,但是,他们限制了小伙的人身自由。为了避免他逃走,还将他的身份证和手机扣押在酒店。这种做法,是符合非法拘禁罪的。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几个人是故意将小伙的人身自由给限制住了,因为小伙没有给付所有资费。这几个人的目的是为了让小伙给付全部钱财,目的是正确的,方式是错误的。虽然小伙可能有逃走的可能,但不能因此就将小伙的人身自由给限制住了。
故意限制人家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罪。这几个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个事情,就比较严重了。相信这几个人知道了以后,会害怕的。
这几个人与小伙进行了协商,他们给予小伙一定的经济赔偿,小伙写一份谅解书,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小伙给他们写了谅解书,这几个人也算是破财免灾了。
二、小伙的行为,涉嫌嫖娼
小伙子在酒店里消费,是一种正常的消费行为,但是,他在酒店里与技师发生了关系,就涉嫌嫖娼了。嫖娼是以金钱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小伙与技师发生关系的时候,应该是谈好了价钱的,之后没有给付,那是因为他没有钱了。
有人说,罗翔老师曾说,这个男子是懂法的,他知道不给钱就不属于嫖娼,就不会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了。这说明小伙是没有看懂罗祥老师的话,白嫖不属于强奸,不属于诈骗,但属于嫖娼。嫖娼是以金钱为媒介的,哪怕事后不给钱,事先也约定了钱数,只要约定了,那就是嫖娼。
按照治安管理的处罚办法,男子需要承担的法律是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当然,那个技师也是要承担这个法律责任的,因为她涉嫌卖淫。这个事情,还是要分开来说的。
小伙子应该是没有想到,自己因为报警,竟然将自己送进拘留所。拘留的时间虽然不长,但也会让他体会到失去人身自由的感受。通过这个事情可以知道,出门在外的时候,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要做违法的事情,要不然,吃亏的,就是自己。
小伙虽然有过错,但是,小伙入住的酒店,就可能错更大,因为小伙是在酒店里与技师发生的关系,酒店可能是存在收留或者组织技师从事卖淫活动的,要是这样,酒店就要承担更大的责任,面临更大的处罚。
三、酒店涉嫌组织卖淫
小伙在下榻的酒店与及时发生关系,之后因为没有钱给付,被酒店的人员限制了人身自由,幸亏跑出去报警了,才获得了人身自由。警方接到报警以后,立即行动,抓住了相关人员,同时对酒店进行了核查。
酒店里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而酒店的行为,就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通过小伙的描述,酒店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法律构成。
因为技师是酒店里雇佣的,还有小伙没有给付技师钱,是酒店人员出面处理的,这说明技师和酒店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也就是酒店容留技师,允许她们在酒店内从事不法行为。组织卖淫罪,这个酒店是逃不掉的。
而组织卖淫罪,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可判处5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酒店的法人,是要承担最低五年的刑期。不知道酒店法人知道了以后,会不会肝疼?酒店是一个合法经营的场所,容留技师从事这样的事情,就是因小失大。
相信他(她)是知道技师有这种行为的,这种行为让他(她)失去了五年的自由时光,不知道他(她)会不会后悔,希望酒店的法人在进去了以后,会反思自己的行为。出来以后,哪怕是继续开酒店,也不要容留技师做这样的事情了。大家觉得,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黑龙江女子坐出租欲抽烟被阻后殴打司机,涉嫌什么犯罪行为? (四)
答这个女子因为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因此司机也是及时报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警方以以寻衅滋事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不得不说大快人心,因为这名女子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司机不让抽烟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也是在遵守相应的规定,这名女子却还抢司机的方向盘,这是将两人的生命置于一个危险的地步。
其实很多女性的脾气都是比较爆的,所以遇到了某件事情就会特别生气。这名女子因为喝了点酒,所以在听到司机拒绝之后,就做出了让人不能理解的举动,先是抢司机的方向盘,让车辆走出了S路线,其次对司机又打又骂,导致司机在家休息三天没有出车。所以这个女子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涉嫌寻衅滋事罪。
不管从哪一个方面来讲,这个女子的做法都是不能让人理解的,也能够证明这个女子是喝了酒,所以行为举止不受控制,甚至还不出让人不能理解的举动,好在得到了惩罚也让人直呼过瘾。坐车就应该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不能够随意的抽烟喝酒,是会影响到司机的正常行驶。另外也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因此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小编希望女性朋友能够引起注意,出门在外要文明一些,另外坐车也要遵守相应的规定,这才是一个合法的公民。如果每个人坐车都这样的话,那么也会让部分司机饱受痛苦,甚至也会让一些司机不敢从事这个行业。为了大家的生命健康,为了司机的正常出行,双方还是要多容忍一些,另外也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如果觉得对方的行为不合理,就可以及时报警来解决问题。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纯的拿王某殴打林某来说,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这个处罚已经算。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