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长沙非法经营案律师的推荐
- 正常人类的多元身份
- 长沙非法经营案律师的专业要求
- 推荐长沙非法经营案律师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长沙非法经营案律师哪个厉害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长沙非法经营案律师的推荐
在人类社会的广阔舞台上,每个人都拥有多重身份。从个人身份到社会身份,再到法律身份和心理身份,这些身份共同构成了一个人在社会中的立体形象。当我们深入探讨某一专业领域时,比如长沙非法经营案律师的选择,我们会发现,律师的身份同样复杂多面,他们既是法律知识的守护者,也是社会公正的捍卫者。
正常人类的多元身份
在探讨长沙非法经营案律师之前,让我们先简要回顾一下正常人类的身份多样性。个人身份,如姓名、性别、出生背景等,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标签。社会身份则反映了我们在社会中的位置和角色,比如职业身份、政治身份和文化身份等。法律身份确保了个体在法律框架下的权益和义务,而心理身份则涉及个人的自我认知、价值观和情感体验。
长沙非法经营案律师的专业要求
当我们考虑长沙非法经营案律师的选择时,必须认识到这一领域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非法经营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款、证据收集、辩护策略以及司法程序。因此,选择一位厉害的律师至关重要,这不仅关乎案件的结果,更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推荐长沙非法经营案律师
黄征律师: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专家
黄征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目前任职于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他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黄征律师擅长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包括非法经营案。他注重细节,善于从案件中寻找突破口,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郭庆梓律师:全能型律师的代表
郭庆梓律师于2017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他不仅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仲裁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还在刑事辩护方面展现了卓越的能力。郭庆梓律师凭借其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的敏锐洞察力,为非法经营案的当事人提供了全面而有效的法律服务。
唐宁律师:高学历、多领域的法律专家
唐宁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目前任职于湖南灜启律师事务所。他拥有高学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债权债务
丁书苗经手1858亿铁路工程竞标获20亿中介费 (一)
优质回答丁书苗几乎上通一部之长,下接贩夫走卒,直接牵动了原铁道部腐败窝案,经她染指的招投标款项多达近1858亿元,个人获得的中介费高达20余亿元。一个略识之无的农村妇女,奇迹般地打通政商两界的任督二脉,成为铁路系统的风云人物。丁书苗几乎上通一部之长,下接贩夫走卒,直接牵动了原铁道部腐败窝案,经她染指的招投标款项多达近1858亿元,个人获得的中介费高达20余亿元。
9月24日上午10时许,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合伙人”丁书苗(后改名丁羽心)非法经营和行贿罪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正式开庭。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对于丁书苗可能面临的刑罚,律师迟夙生表示,按照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披露的罪行,准之以刑法中关于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条款,丁可以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但考虑到丁的认罪态度和可能有的立功表现,很有可能判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
“行贿未遂”?
8点半左右,押送丁书苗的囚车开入二中院的大门,囚车后面,还跟着一辆急救车,据悉,丁书苗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和高血压,法院方面为防止庭审过程中出现险情才安排了急救车。
10时左右,丁书苗由法警搀扶着来到庭上,素以精力旺盛著称的丁此时显得神情紧张,精神涣散,走路颤颤巍巍。两年多的狱中生活除了使丁染患重疾之外,也让她憔悴许多,庭上的丁书苗穿了一件粉红色的运动衫,胸前是一头奔跑中的豹子图案,丁的头发已经花白。
随后该案正式开庭,公诉方宣读了起诉书。
起诉书指控:丁书苗于2008年至2010年间,按照刘志军的授意,先后两次以花钱办事的方式给予刘志军钱款共计4900万元;为达到树立正面形象以逃避有关部门查处的目的,先后38次给予时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范增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0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1年间,丁书苗通过时任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已判刑),为其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获取了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
此外,丁书苗还于2007年至2010年间伙同郑朋、胡斌、甘新云、侯军霞、郭英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有偿运作的方式帮助中标,后丁书苗通过获取铁道部相关人员帮助,先后使23家投标公司中标“向塘至莆田铁路永泰至莆田12标段”等57个铁路工程项目,中标标的额共计1858亿余元。为此,丁书苗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的手段从中获取违法所得共计30余亿元。其中,丁书苗违法所得数额共计20余亿元。
在法庭宣读起诉书中间,丁书苗险些摔倒,后法院方面允许其就坐,并考虑到丁因脑出血做过两次开颅手术,头部怕凉,允许其戴上一顶宽沿软帽。
随后,法庭进入举证阶段,丁书苗在庭上回答问题时操一口浓重的山西话,她对非法经营罪事实和向刘志军行贿4900余万元一事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但对给予范增玉钱款一事表示异议,称这些款项都是范主动向自己索要。
庭上,丁书苗的辩护律师对被指控的总计4900万元行贿行为提出了异议,认为属于犯罪未遂。该辩护律师指出,丁将这4900万元分别汇给了刘某和于某,但事实证明这两人都是诈骗分子,将丁的钱款骗走后并未办事。更重要的是,这笔钱属于刘志军的授意,丁只是按要求办事。“实际上这个授意行为应当属于刘志军索贿。”辩护律师说,即便认定为行贿,从结果看,也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11时20分左右,丁书苗表示身体不适,在法庭随时待命的两位医护人员为其提供了止痛药,法庭随后宣布休庭。下午2时,法庭继续开庭,4时左右,法院宣布休庭,并表示将择日宣判,其间,丁因血压突然升高而接受了法庭的医护人员救治。
中间商影响力
在休庭后,丁书苗在法警搀扶下蹒跚着离开了法庭。丁书苗数十年在庞大铁路工程背后的中间商模式,已然成为过去。
现年58岁的丁书苗出生于山西晋城市乡村,上世纪70年代起做点小生意,80年代进入煤炭运输领域,2000年左右从山西转战北京。2003年丁成立了中企煤电工业有限公司,年经销电煤400万吨,铁路运力500大列,利润不菲。2006年1月丁书苗成立了北京博宥投资有限公司,触角伸及物业投资、影视传媒、酒店服务业。
丁深知关系经营的重要性,以博宥集团为中心,丁开始其更高层面的公关活动。当然,丁的主业仍然在铁路领域。2008年,在刘志军跨越式发展思路引导下,高铁建设进入辉煌时代,丁凭借跟罗金宝、刘志军等铁路的深厚关系,将其公司业务扩展至高铁轮对、声屏障、高铁站广告传媒等领域。
然而,这一庞大的铁路帝国在2010年末轰然倒塌,先是审计部门在审计部分高铁项目时发现工程领域的经济问题,随后丁书苗的女儿和重要经纪人侯军霞涉案,随后,丁书苗和其他铁路工程中介人员也被指认,随后,以刘志军为首的原铁道部一系列窝案爆发。
然而,私下里,铁路圈子一些人对丁有些好感,“丁不拿架子,跟谁都能处得了关系,大至高官领导人,小至刚进入铁路圈的小商人,她都不得罪。业内一般亲切地尊称她为丁大姐。”该人士表示。
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梦恕表示,有时候那些铁道部底下的工程局也不得不在这些力能通天的大中介面前低声下气,走走后门,不得已时甚至给以经济好处,以期能够拿到工程。
一位在铁路隧道领域的包工头称,有时候,工程局也成了中介的走卒,例如,一个跟某铁路局领导关系深厚的大中介可能先拿到某些工程标段,但实际上他手下并无工程队伍,也无工程资质,这时候,他就需要找某个有资质的工程局合作,而实际上,这些工程也不是由工程局干,中介早已转包给更小的中介,其间层层抽成,工程也容易偷工减料。
这些中介往往都通过同乡关系自成帮派。例如在丁书苗案中排名第一的中介郑朋,是福建省平潭县人,他几乎把持了所有铁路基建的隧道工程,他把这些工程都转包给了平潭老乡。
一位在铁路隧道领域浸淫多年的福建平潭包工头说起郑朋,不无歆羡。 “郑朋被抓后,平潭人干工程就没有以前那么顺风顺水了,好多人感叹这是平潭的一大损失。”上述包工头感叹道。
想问一下律师~国家出钱修的路,村民有权利自己收过路费么? (二)
优质回答公路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各行政等级的公路和各种技术等级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当然也包括乡村道路。
根据我国《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设收费站,对通行车辆随意要价,收取过路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治安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办法:
根据我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你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要求收过路费的人返还已交的“过路费”,并赔偿损失(比如耽误你2个小时的误工费起诉费等)。
这样借钱出去不受保护!出借人避坑干货 (三)
优质回答这样借钱出去不受保护!出借人避坑干货。
1.框架。非法放贷涉及犯罪的,以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就表现而言,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从可知三个关键词:不特定--2年--10次。需说明的是,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2.利率。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不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且归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加重处罚。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3.钱从哪来。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2019年4月11日印发(地方性标准可参考)又称,如果出借人以自有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获得资金用于出借,这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信贷配额转贷牟利不同,仍属于个人理财的一种方式,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行为。一旦认定高利转贷,至少是会否定借贷行为的效力,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费用则按照LPR来确定。
4.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一旦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至少是会否定借贷行为的效力,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费用则按照LPR来确定。
5.借给谁。如果仅是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则不构成犯罪。我们团队的理解是,对于发生在股东间、商业合作伙伴间的偶发借款行为都是ok的,因为商业目的是主要目的,而非一方以借贷为生。因此,写借款合同时,“鉴于”部分要交代清楚借款发生的背景。
6.借钱的用途。资金用途也非常重要。如上述五的逻辑,要表明是向特定对象且用于特定的商业用途。委托贷款的方式用起来要留意若有大额资金放贷需求,律师一般会建议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进行操作。但就2020年3月中旬的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来看,院判决利用委贷方式属于逃避金融监管、违规从事民间借贷牟利,从而判决债权、抵押权无效。
因此,该方式的操作也需谨慎。肉眼可见的是,不要把利率约定为顶格的月利2%。我们团队认为,即使是通道业务,毕竟性质上是金融借贷,而非民间借贷,法院这样判决开了个不好的头。如果要强监管,还是要从行政角度入手;而司法机构直接判决无效,否定了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权,直接导致了债权打水漂,有简单粗暴之嫌。
站在出借人的角度给出的Tips。
1.低调。不能向公开宣传,应“点对点”。
2.如果向多个债务人出借,将彼此之间的借贷详情、个人信息隔离开。
3.过程中律师介入。注意借款协议的严谨与风控措施的规范,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律师介入通过发律师函及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避免采用极端方式催债。
4.约定如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因追究其法律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5.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长沙非法集资案辩护律师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云律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