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案例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案例

###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及案例分析

一、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概述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且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

二、两罪的主要区别

主观目的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旨在永久剥夺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则只是暂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计划归还。

行为方式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通过虚假账目、销毁凭证等手段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则是未经批准擅自将单位资金挪作私用,但未转移所有权。

犯罪对象与客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资金、实物、财产性权益等,侵犯的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仅限单位资金,不包括实物或其他财产权益,侵犯的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或收益权。

三、案例分析

案情概要

王某被聘请到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因家中资金,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虚记费用,让出纳将3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卡,一部分用于家庭开支,一部分存入自己账户。事发后,王某被起诉。

争议焦点

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另一种认为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评析

本案中,王某将骗取的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并存入银行,足以说明其主观目的是想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无归还的意思。因此,王某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四、全文总结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在法律认定和处罚上存在明显区别。前者旨在永久剥夺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只是暂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理解两罪的区别,并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单位的财产权益。在面对类似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主观目的、行为方式、犯罪对象与客体等因素,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云律目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