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条的内容有哪些?
- 2、企业破产和改制有何区别?
- 3、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处理法规有什么
- 4、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 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纠纷哪些法律制定的?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条的内容有哪些? (一)

优质回答《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对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资格和义务等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是对公司设立时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出台《公司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的有关行为,特别是在涉及到有关事项的处理上,如果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那么必须是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查取证。
企业破产和改制有何区别? (二)
优质回答企业破产和改制有何区别
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有着根本区别!
严格说,企业改制不属于司法程序,而企业破产属于标准的司法程序,并且两者的内容、目的和遵循的原则也根本不同,如果细说将非常复杂和专业!
但根据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企业破产不是企业改制的类型,而企业改制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或者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加以实现!同时破产在我国有两种,即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依法破产不存在职工身份置换问题,劳动关系自然解除,但政策性破产由于大多涉及老国有企业,所以基于稳定和照顾一般会将职工重新安置在新成立的企业继续工作,即身份置换。
至于职工身份置换是否需要给予补偿以及给多少的问题,有关文件并无具体规定,一般和企业资产状况以及当地政府资助和职工不同情况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当然也要听取职工的意见!
另外说一句,政策性破产是前几年的事情,现在已经没有了,一律是依法破产!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企业改制就是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包括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等方式,其范围涵盖了企业破产。但企业破产改制与企业破产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内涵不同
破产改制是政府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职工生活、就业、社保等社会问题的过程。破产是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2.
性质不同
企业破产改制,是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而进行的体制改革。企业破产是司法程序,而非行政行为。
3.
对员工的安置方案不同
企业破产改制会带来减员增效、职工身份变化等,由此员工可以协商解除,得到经济补偿金;员工也可选择继续工作;如果企业停业,员工也可以待岗。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4.
债权债务的承担不同
企业破产改制后,企业法人主体仍存在,或者有其他法人主体承接,在当事人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原先的债权债务将由新的企业承受。企业破产后,法人主体将不再存在,债权债务视同处理完结,将不再承担。
企业破产与改制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破产当中可能包含着企业的改制行为,而企业改制则属于企业运营内的一种经营方式。二者的结果也不同,企业改制之后,还处于正当的运营之中,而企业破产则表示着企业的倒闭与结束。
延伸阅读:
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对业主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破产员工有赔偿吗
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处理法规有什么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1、严格执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企改制遗留的问题。2、私法调整的范围的问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法以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3、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破解改革成本难题。4、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5、确实企业破产成本严重不足的,对破产企业欠缴的各种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由政府财政适当给予补贴或由政府协调社保机构给予适当减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四)
优质回答一、总体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产权管理登记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四、资产评估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1、《失业保险条例》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本书收集整理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决定2项、法律20项、行政法规18项、部门规章10项、规范性文件76项以及司法解释8项,共计134项。
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
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间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国企改制政策的时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包括很多,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国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等。国企改制的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纠纷哪些法律制定的? (五)
优质回答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纠纷哪些法律制定的?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 民事纠纷 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二、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 合同纠纷 ; (六)企业 兼并合同 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 公司法 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的,原企业的 债务 ,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 债权人 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 ;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 四、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 债务起诉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五、企业分立 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 债务承担 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 债务人 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七条 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 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要求 解除合同 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售出后买受人经营企业期间发生的经营盈亏,由买受人享有或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 注销登记 ,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第二十九条 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条 企业 兼并协议 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第三十一条 企业 吸收合并 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八、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银行保险类银行保险类银行保险类第一部分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一般情况下,对于这个民事纠纷来说是按照具体的条例来解决的,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也会出现一些比较不太一样的地方,这也是需要按照真实的情况加以判定的。但是不管怎样,做好一个企业应该做的事,守法用法也是应该做的事情。
明白了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云律目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