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中,交通安全始终是至关重要的议题。然而,毒驾这一违法行为却时有发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当毒驾引发恶性的交通事故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对于这类情况,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一旦毒驾被确认,涉事驾驶员的驾驶证将被立即注销,且在一定期限内无法重新申请。此外,毒驾者还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以儆效尤。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公众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不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破坏。

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证怎样处理 (一)

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证怎样处理

贡献者回答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驾驶证将被注销。注销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死亡、提出注销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监护人申请、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身体条件。法律依据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具体情形包括:死亡、提出注销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条件不适合、特定疾病患者、吸毒驾驶行为、驾驶证过期一年未换证、年龄超过70周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年龄60岁只持特定准驾车型、驾驶证被吊销或撤销。

未收回驾驶证的,公告驾驶证作废。对于特定情形的注销,若未超过两年,通过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可恢复驾驶资格。驾驶证过期不满一年,且年龄在60-70岁之间,只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即可恢复资格。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若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或未处理的交通事故,需先处理完毕。

毒驾引发恶性的交通事故,驾驶证怎么处理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毒驾引发恶性的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证会被注销。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提出注销申请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未换证的;(八)年龄在70周岁,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九)年龄在60周岁,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毒驾引发恶性事故怎么处罚驾驶证 (三)

贡献者回答毒驾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威胁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毒驾引发的恶性事故,驾驶证将面临严厉的处罚。首先,驾驶证可能被吊销,禁止驾驶机动车辆一段时间,甚至永久禁驾。此外,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刑事处罚等。具体的处罚力度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个人的过错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因此,毒驾者应当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毒驾危害的认识,共同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情形,包括死亡、自愿注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身体不适合驾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吸毒驾驶、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和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等情况,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未换证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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