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初查处理办法

经济犯罪初查处理办法

### 经济犯罪初查处理办法

经济犯罪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严重行为,其查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初查作为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前的关键环节,对于准确甄别案件性质、高效打击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详细介绍经济犯罪初查的处理办法。

一、初查的概念及目的

初查,即初步调查、初步审查的简称,是对已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在立案前进行的初步核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应迅速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初查。2020年修订后的该规定第174条则将“初查”表述为“调查核实”。

初查的目的在于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立案侦查。通过初查,可以收集证据,证实被查对象是否实施犯罪,以及犯罪行为是否已达到追诉标准。同时,初查还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确保立案的准确性。

二、初查的方式方法

经济犯罪案件形形色色,千差万别,初查的方式方法也应灵活多样。一般来说,初查可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两种方式。

书面审查主要针对那些案情明确、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对报案材料、举报信、控告书等书面材料的仔细审阅,侦查人员可以迅速了解案情,判断是否需要立案。书面审查高效便捷,能够节省大量人力物力。

实地调查则更适用于案情复杂、证据模糊的案件。侦查人员需要亲自前往现场,通过询问、勘验、鉴定等手段,逐一核实案件事实。实地调查要求侦查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侦查技巧,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在初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遵循谨慎积极注重证据的原则。既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及时捕捉案件线索,又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初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要特别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初查的处理意见

经过初查后,侦查人员通常需要对案件线索作出三种处理意见:立案、不立案和移送案件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填写《经济案件立案报告表》,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立案后,即可进入正式的侦查阶段。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控告人或移送案件的单位。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及时归档保存,以备后续查阅。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及时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移送案件时应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便接收机关能够顺利开展后续工作。

四、初查的时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经济犯罪初查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云律目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