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1号公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1号公告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1号公告原文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1日发布了第61号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该公告旨在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公告背景与目的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这一税法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通过第61号公告正式发布。

<标签>扣缴义务人职责

公告中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职责。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要求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相关信息、支付数额、扣除事项及扣缴税款等。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即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等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税额。

<标签>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概念,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这一规定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对扣缴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扣缴义务人需要准确理解和执行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政策,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标签>预扣预缴税款方法

公告对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税款方法也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还需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预扣预缴税款时,根据收入额的不同,减除费用按八百元或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对于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应的方法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标签>涉税信息管理与保密

公告还强调了涉税信息的管理与保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并妥善保存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确保纳税人的信息安全。

<标签>公告施行与后续管理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迈入了新的阶段。公告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告还规定了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将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这一措施旨在激励扣缴义务人更好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提升办税能力。

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的发布和实施,对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扣缴申报行为、保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税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更加公平、高效、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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