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犯罪心理讲堂:经典案例整理与浅析(1)
- 2、关于公司经济犯罪的实例
- 3、骗取进出口退税案例 骗取出口退税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分析
- 4、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高利转贷行为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犯罪心理讲堂:经典案例整理与浅析(1) (一)

优质回答Elijah的经典案例整理与浅析如下:
一、背景与成长经历
家庭背景:出生于1961年的德克萨斯州,父亲Ryan是罪行累累的杀人狂,后因多重罪行被捕入狱并死于牢狱。母亲Sophia对Elijah实施暴力虐待,继父也对他进行残忍惩罚。童年阴影:童年时期遭受的家庭暴力和恶劣环境对Elijah产生了深远影响,促使他走上犯罪之路。七岁时与哥哥一起偷窃,13岁时对一名六岁女孩进行猥亵。
二、犯罪模式与行为
经济犯罪与家庭暴力:Elijah的犯罪模式以家庭暴力和经济犯罪为主。他多次因持枪抢劫、偷汽车等罪行被捕入狱。在婚姻关系中,他几乎每任妻子都遭到殴打。性犯罪:Elijah对亲生女儿Alva实施性虐待,多次强奸她。这一行为暴露后,他被控重罪。系列杀人行为:在明尼苏达州,Elijah选择特定特征的女性作为猎物,实施系列杀人行为。他利用妻子Jennifer作为引诱者,将受害者强奸后杀害。在犯罪行为中,他寻求快感,表现出反社会人格障碍和施虐淫癖症状。
三、逃避法律制裁与被捕
改名换姓:为了逃避法律制裁,Elijah改名换姓,并与Jennifer迁至明尼苏达州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最终被捕:警方在调查系列杀人案时,最终锁定了Elijah。在他的住处搜出了用于勒死受害人的绳子及多支枪械。面对警方的审讯,他坦白表示对法律的蔑视。
浅析:
Elijah的案例揭示了童年阴影和恶劣环境对个体成长和犯罪行为的重要影响。他的家庭背景、童年经历以及后续遭遇的暴力虐待和惩罚,共同塑造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模式。此外,他的犯罪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反社会人格障碍和施虐淫癖症状,这些心理特征进一步加剧了他的犯罪倾向。在逃避法律制裁的过程中,他改名换姓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最终难逃法网。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关注个体的成长环境和心理健康,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公司经济犯罪的实例 (二)
优质回答自1999年l2月至2004年3月,时任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国家股占86.43%,企业股占13.04%,职工个人股占0.53%)总经理的张某指使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公司部分运费收入、职工集资款和住房抵押金等共计408万余元存入该市建设银行等处获取高息,本金及利息一直记的账外账。2004年3月,张某和董某、刘某(均系该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将账外账上的本金408万余元入了有限公司的账,而利息l70余万元仍记在账外账上。2004年4月,张某又指使董某、刘某将利息l70万余元中的94万元用于购买4台依维柯供公司从事营运,但仍记在账外账上。2005年4月,该公司实行国有产权买断式改制,并成立公司改制工作组,张某为“工作组”成员之一。张某明知原公司有4台“依维柯”和利息76万余元仍未上账,却故意隐瞒,并指使董某、刘某、王某(系该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只能按原公司账面上的情况向“工作组”说明情况,致使“工作组”没能发现这170万元。后张某等46人最终仅以144.9万元买断经营该公司。其中,张某出资82.8万元,占46%的股份;董某出资3.5万元,占1.94%股份,刘某与王某各出资3万元,各占1.67%的股份。2005年5月,清产核资结束后,张某召集董某、刘某及王某开会,要求董某等人将原公司4台“依维柯”和利息76万余元开成运输收入,分批进到改制后公司的账上。其中,50万余元被该公司支付给市国资局,作为产权转让金的一部分;25万余元被公司用于基建开支。
骗取进出口退税案例 骗取出口退税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分析 (三)
优质回答在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办理的李某乙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中,法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案件的案号为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李某乙的行为虽然客观上为李某甲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帮助,但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李某甲等人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的意图并不明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具体来说,李某乙作为案件的关键人物,其行为在客观上确实对李某甲等人骗取出口退税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然而,在主观方面,李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明知并积极参与犯罪,证据并不充分。案件调查过程中,尽管进行了多次补充侦查,但未能找到确凿证据证明李某乙具有明确的主观犯意。因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据法律对李某乙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不起诉决定,反映了法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证据要求的严格性。在认定犯罪行为时,不仅需要客观行为的证据,还需要主观意图的明确证明。对于此类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需要从多方面收集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这一案例也提醒企业在国际贸易和税收申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疏忽大意或缺乏法律意识而导致的违法行为。对于企业来说,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员工法律知识培训,是避免类似问题的重要措施。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高利转贷行为 (四)
优质回答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高利转贷行为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某为了牟取高额利息,于2003年9月2 6日,以借款经商为由,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申请借款2 0万元。后存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帐户中。同月29日,周某将该笔借款借给了潘某(已捕),并将该帐户上的钱转存到某镇新观村五社原社长肖某中的帐户上,由潘某用以付征地款,周某向潘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截止2005年2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5万余元。法律 教育网
[分歧意见]
本案关于周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高利转贷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利率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高利转贷,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转贷他人。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是套取的银行贷款,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 .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按照“追诉标准”的规定,高利转贷必须是非法获利5万元才能认定犯罪。本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5.1万元,周某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贷款利息外,非法获利3万余元,达不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周某不构成犯罪。
一些不法行为人则凭借能向银行获取贷款的特殊条件,将从银行以较低利息套取的贷款,转而以较高利率转贷他人,从中非法牟利,不仅使银行蒙受了利率差的损失,而且行为人只为获取非法利息,根本不严格审查高利转贷对方的还贷能力,导致银行资金到期不能归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金融秩序。因此,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后所获利息差额部分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如果转贷利率与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利率差额不大,但转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违法所得同样可以达到数额较大,构成本罪。本案中,高利转贷中的非法获利只能是周们实际取得的0.837分,不能按周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计算实际的获利,因为周某要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利息,所以只能以0.837分认定。 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他人,涉嫌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的,应予追诉。本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3万余元,达不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十大经济犯罪案例分析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