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若愚,一位在多个领域内都取得了卓越成就的杰出人物。他以非凡的智慧和不懈的努力,在专业领域深耕细作,不仅发表了多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赢得了学术界的广泛赞誉,还在实际工作中解决了许多技术难题,为企业和社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除此之外,唐若愚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回馈社会,帮助了许多需要帮助的人。他的故事激励着无数人不断追求卓越,用自己的力量为世界的美好贡献一份力量。
唐若愚个人成就 (一)

最佳答案唐若愚博士在司法实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以其专家身份活跃于法官岗位,对复杂法律问题进行深度剖析。他主持并参与了多项重要课题的研究,其中包括《民事公诉问题研究》、《刑法专家系统》以及《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他的研究成果丰硕,发表在权威期刊《法学家》和《法学评论》等平台的学术论文就有《海峡两岸洗钱罪比较研究》、《正当防卫二议》、《婚内强奸区别定性论》以及《论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等,总计七十多篇。他的学术贡献不仅限于理论研究,还体现在实践著作上,如《检察实务若干问题研究》、《刑法学研究新视野》、《经济犯罪新论》和《定罪理论于实践》等著作的出版,为法学界提供了宝贵的实践与理论结合的资源。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司法解释有吗 (二)
最佳答案一、刑法总论
1. 试论刑法的调整对象
2. 刑法立法解释探讨
3. 刑法司法解释研究
4. 刑法基本原则若干问题研究
5.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含
6.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
7.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探究
8. 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9. 论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
10. 试论犯罪的本质
11. 犯罪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12.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13. 试论刑法空间效力的几个问题
14. 试论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其解决
15. 关于刑法中的行为研究
16. 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7.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18.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19. 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
20. 试析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21.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2. 试论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23. 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问题研究
24.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研究
25. 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适用问题研究
26. 试论刑事责任能力
27. 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28. 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研究
29.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30. 论单位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31. 试论故意犯罪
32. 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研究
33. 试论故意犯罪中的意志因素
34. 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划分标准
35. 论过失犯罪
36.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比较研究
37.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比较
38. 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
39. 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研究
40. 试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41. 试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42. 试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43. 试论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44.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45. 关于犯罪构成的若干问题研究
46. 论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
47. 试论防卫过当的界限及其罪过形式
48. 特殊防卫问题研究
49. 论紧急避险中的若干问题
50.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51. 试论犯罪预备
52. 论犯罪未遂中的几个问题
53. 论犯罪的着手
54. 犯罪中止研究
55. 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56. 论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57. 共同正犯研究
58. 间接正犯研究
59. 片面共犯研究
60. 试论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61. 单位共同犯罪探究
62. 论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63. 试论首要分子
64. 帮助犯研究
65. 胁从犯研究
66. 教唆犯研究
67. 试论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
68. 想象竞合犯研究
69. 试论法条竞合
70. 惯犯问题研究
71. 关于结合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72. 牵连犯研究
73. 吸收犯研究
74. 试论数罪并罚
75. 论缓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76.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77. 论我国刑罚体系的修改和完善
78. 论刑事责任
79. 试论刑事责任的根据
80. 试论刑罚权及其根据
81. 刑罚的功能研究
82. 刑罚的目的研究
83. 论死刑存废的基本立场
84. 试论死刑的演变及其走向
85. 论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
86. 论死刑废止的条件
87. 论资格刑的修改与完善
88. 关于管制刑存废之我见
89. 试论罚金刑
90. 试论没收财产
91. 量刑情节研究
92. 论自首中的几个问题
93. 论单位自首
94. 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95. 论累犯中的几个问题
96. 论单位累犯
97.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
98. 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99. 假释制度比较研究
100.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1.论罪刑相当原则
2.罪行法定原则及其实现
3.正当防卫制度思考
4.死刑存废论
5. 累犯制度
6. 论刑事被害救济
7. 法条竞合刍议
8. 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几个问题
9. 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10.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分析
11. 论教唆犯的性质
12.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
13.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分析
14. 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防范
15. 女性犯罪趋势探析
16. 青少年犯罪趋势探析
17.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18.论刑法上的犯罪概念
19.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论法人犯罪
21.论犯罪客体
22.论犯罪故意或者过失
23.论定罪的原则与方法
24.论刑罚的目的
法律常识配图 (三)
最佳答案1.法律知识手抄报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
从正当防卫的本质及其特征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其客观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属于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其造成的一定损害是刑法所允许的,并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其主观上虽然是有意识地进行防卫的,但完全没有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因此,正当防卫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有益于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人的行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社会的赞誉。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对于人民警察等负有制止不法侵害职责的人员来说,还是法律上的义务。但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因此,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因此,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的“不法”与违法是等同概念。
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首先,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公民在面临其他违法行为时,事实上也可能需要进行正当防卫;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一时难以区分,将不法侵害限制在犯罪行为,就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了“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概念,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防卫。其次,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婚罪、贿赂罪等虽然是犯罪行为,却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不法侵害,对于过失不法侵害,特别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法侵害,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需要进行正当防卫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不法侵害,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在罪过或过错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不法侵害。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的侵害,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害,在不知道行为人的身份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反击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这与违法性的本质与根据是否矛盾,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不法侵害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在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主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是使用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问题是有饲主的动物自发侵害他人时,打死打伤该动物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这便是所谓对物防卫问题。肯定说认为,只要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就可以评价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不法侵害。
否定说认为,法是人类共同体的规范,对动物、自然现象不能进行不法评价,故对物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我们持否定说。
在有饲主的动物自发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存在正当防卫,但可以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得已打伤打死该动物的,则是通过给饲主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保护合法权益的,属于紧急避险。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法律知识的手抄报样版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二、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头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这样会污染环境,还会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车辆,发生危险。
3、在车上不要到处乱跑,以防汽车刹车时,撞到硬物上。
4、上下车时要从右边,因为左边可能有车开过来。
5、下车时,先要确定后边没有车子来,才可以下车。
三、放学或双休日,选择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到没有车辆通行的场地如公园、广场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离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进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既危险,又会妨碍交通。
四、过马路时应注意的安全
1、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红灯亮时,不能过
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实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
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变了,要赶快过马路。
2、有时红灯亮的时候,汽车还在离路口很远的地方,这时也不
能过马路。因为看起来车离得很远,可是,一眨眼的功夫,
它就会开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个信号灯,应该看哪一处的呢?应该看要
穿过的马路对面的那盏信号灯。
4、出巷子口或绿化丛时,不要突然跑过去,因为可能会有车子
正好路过。
5、不要图省事,从隔离护栏下、斑马线以外的马路上过马路。
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关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崐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3.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手抄报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
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牛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仅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而且还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1.教育学生了解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中与学生关系密切的有关基础知识,初步做到知法、懂法。
2.指导学生提高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能力,对是与非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护权益、依法问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实践能力。 3.培养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适应依法治国所必需的法律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 法律基础知识课介绍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知识课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懂得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意义,激发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热情。 (一)宪法 。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确宪法的特征,了解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努力做到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人权的涵义;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2.识记:我国宪法关于治国方略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3.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国家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 运用 1.举例说明:列举实例表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分析判断依法治国是我国的 *** 原则。 教学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基本国策 (2)规定和保障墓本人权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3)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
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二)行政法 教学日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行政机关的构成及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明确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掌握行政处罚的有关知识,提高遵守行政法规、依法监督行政的自觉性。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墓本方式;行政许可的涵义;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2.识记: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违法的特征。
3.理解: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 运用 1.举例说明:通过实例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分析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教学内容 1.行政机关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机关 (1)行政与行政法 (2)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 中央人民 *** 和地方人民 *** 。 (3)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1)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规范和调整社会事务 抽象行政行为的插义。
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 (2)通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的涵义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权、处罚程序。 3.制裁行政违法,维护社会秩序 (1)行政地违法及其特征 行政违法的涵义。
行政违法的特征。 (2).行政违法的制裁 行政违法制裁的涵义。
行政法律责任。 (三1民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主要民事权利;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提高保护自身民事合法权益的能力. 教学要求 认识 1.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识记: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合同的订立程序;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3.理解:我国民法的摹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分类的意义;合同担保的形式和作用. 运用 1.举例说明:现实生活中违反平等原则的现象;结合生活实际,指出侵犯公民、法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有哪些,怎样运用民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担保的运用。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区分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3.实践体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模拟合同签订;收集有关资料,结合个人学习体会,说明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侵犯如何寻求民事司法救济。
教学内容 1.民法的墓本原则 (1)民法的涵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涵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2)法人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 法定代表人。
3.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物权及其种类。 债权及其种类;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
知识产权及其种类。 人身权及其种类。
(2)取得民事权利的途径 民事法律。
4.法律手抄报内容
ShenMeShiFaZhi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
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 度。
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 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 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法 制 教 育 FaZhiJiaoYu 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 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位置。首先从稳定局势看,需要深入普法,进行法制教育。
当前,我们全国各地政治形势 、经济形势是稳定的,社会治安也是基本稳定的,这是主流,是必须充分肯定的。 青 少 年 法 律 常 识 QingShaoNianFaLvChangShi 最近校园暴力、违法的事件频传,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同学们忽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或者对法律了解太少。
在日常生活中,你认为没有 什么大不了的事,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虽然我们还未成年,但是万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还是会受到《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惩罚。
因此,为 了防范于未然,我们一定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以免不小心误触法律,遗憾终生。 一.窃盗罪 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二.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三.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四.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
五.施打、吸用 *** 品 所谓的 *** 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 *** 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 *** 品都 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 *** 品,也是犯法的行为。
六.赌博罪 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 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七.毁坏公物罪 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物,不可 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物。
5.关于劳动和法制的知识和图片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
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或工人或许一辈子都不会接触到刑法、诉讼法等,但《劳动法》却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之中。
不管是普通工人还是其他劳动进,我们应该清楚《劳动法》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履行义务,维护权利。我们每个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成为劳动法律专家,但了解基本的《劳动法》知识是必要的、经济的和有效的 劳动法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颁布 2.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颁布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0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000年10月31日颁布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年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2002年颁布 1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982年颁布 1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3.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6年颁布 1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94年10月22日颁布 15.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1994年颁布 16.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1993年4月12日颁布 17.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1994年颁布 18.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颁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6月11日颁布 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1994年颁布 22.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颁布 2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2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3年5月19日颁布 2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颁布 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996年颁布 27.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1996年颁布 28.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9.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6月28日颁布 30.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3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颁布 3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3月22日颁布 3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3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 3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982年颁布 3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年颁布 3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8.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994年颁布 39.工伤认定办法 2003年9月18日颁布 4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18日颁布 4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03年9月18日颁布 42.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2003年9月30日颁布 43.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4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颁布 45.集体合同规定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46.最低工资规定 2003年12月30日颁布 47.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2004年3月9日颁布 48.商务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颁布 49.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2004年8月16日颁布 50.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0日颁布 5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颁布 5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5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0日颁布 54.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12月29日颁布 55.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2005年1月6日颁布 5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7日颁布 57.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2005年8月31日颁布 5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9月14日颁布 59.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005年9月26日颁布 60.煤矿。
6.交通法规常识
(一)单项选择题
1.上海市每年无违法、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为:?
A. 1月5日?
B.5月25日?
C.3月15日?
D.9月15日
答案:B
2.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实习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实习驾驶期内,驾驶的车辆应当:?
A.在停车时悬挂实习车示意牌?
B.在车辆上悬挂实习车示意牌?
C.在民警检查时出示实习车示意牌?
D.可以不悬挂实习车示意牌
答案:B
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在交通主干道路的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驾驶机动车强行越过停车线行驶,危及交通安全的行为是:
A.可以下不为例?
B.驾驶人的偶然过失?
C.绝对禁止的行为?
D.因有急事,可以谅解的
答案:C
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行为,其交通信号是指:?
A.车道灯信号、指挥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
B.红色指挥灯信号、红色箭头灯信号、交通警察停止手势信号?
C.红灯、黄灯、绿灯?
D.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答案:B
5.《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驾驶人遇红灯信号时,继续越过停车线行驶的行为是:?
A.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行为?
B.由于判断失误,刹车不及的行为?
C.驾驶技术生疏,操作失当的行为?
D.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行为
答案:A
(二) 判断题
1. 节日期间允许行人、非机动车上高架道路参观、游览、行驶。
答案:错误
2.高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需要变换车道的,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可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答案:错误?
3.高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任意变换车道。
答案:正确?
4.高架道路车道分为快速车道和慢速车道。在道路畅通状况下,车辆应当按车道所示标记行驶。
答案:正确?
7.(法律常识)想知道二手房交易双方分别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卖方征收交易所产生的差价获得的收入。
各类税收共有8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附加税、契税。其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合计税率为5.55%;对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 15‰;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普通住宅的契税为2%,高档商品房契税为4%。
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宁波车队涉黑案件若干疑问 (四)
最佳答案案件概述:此案由蒙城县公安局调查,利辛县检察院提起诉讼,并经利辛县法院一审公开审判,最终由亳州市中院不开庭审判。这是一起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的涉黑案件。
案件背景:利辛县检察院指控宁波车队自2004年8月起由孙军为领导者,为了控制蒙城至宁波的客运市场,对宁波线路的本地运营车辆、从蒙城拉客的外地过境车辆等进行打砸、拦截,迫使这些车辆停止运营或加入宁波车队,孙军为首,宁波车队为依托的黑社会组织初具规模。
1. 宁波车队为何卷入扫黑除恶行动?
宁波车队在2003年通过政府组织的公开竞标获得了蒙城县交通局颁发的蒙城-宁波的客运许可证。部分元老股东向有关部门举报车队控制人孙勇是黑社会,早前就有人举报,因为只有宁波车队获得蒙城-宁波客运许可证,因此被质疑为非法经营。然而,扫黑除恶行动中,举报者正是车队的元老股东。
2. 元老股东的背景与角色以及现状如何?
宁波车队的元老股东包括孙军、孙勇、马洪亮、郭胜军等。这些人在宁波车队的运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同时也被指控犯有犯罪行为。现在,孙军被定性为黑社会组织的领导者,而孙勇成为证人,孙勇、郭胜军、马洪亮等人继续掌管宁波车队。
3. 被告人与受害者的身份为何?
被告人包括宁波车队内长期或短期工作的成员,如车队队长孙军、驾驶员、售票员和后勤人员。受害者是蒙城-宁波的非法运营者,包括非法运营车辆的司机、过境拉客的司机以及为其他县市拉客的司机。
4. 客运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需具备相应的车辆、驾驶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修正)》强调了客运班线属于公共资源,经营者需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5. 本案的几个疑问。
宁波车队是否属于黑社会组织?宁波车队是否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是否符合黑社会组织的定义?扫黑除恶行动是否真正达到了预期效果?蒙城县境内合法的客运秩序是否受到保护?
6. 宁波车队人员阻止非法运营的冲突应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宁波车队为了维护自身和公共利益,拦截举报非法运营者,其行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正当防卫。即便存在过激行为,也应考虑其正当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立场。
7. 对于宁波车队被定性为黑社会的质疑。
是否存在人为拔高或徇私枉法的情况?一审中被告人律师全程做无罪辩护,而检察院并未正面回应,引起争议。利辛检察院、法院在审判中是否存在争议?亳州市中院不开庭审理的合理性何在?
总结:此案揭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如何影响客运市场,以及合法运营与非法运营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同时,也提出了对于审判过程的质疑,包括是否公正、是否存在人为拔高或徇私枉法等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论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云律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