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遭15人围殴自卫刺伤3人判无罪吗 (一)

初中生遭15人围殴自卫刺伤3人判无罪吗

初中生小蒋在遭15人围殴时自卫刺伤3人,最终被判无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审判决无罪:2020年7月6日,吉首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蒋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进行自卫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判处无罪。

检察院抗诉:吉首市检察院随后提出抗诉,认为小蒋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向师长求助而未求助,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2022年11月9日,上级检察院认为吉首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湘西州中院也作出裁定,准许检方撤诉,吉首市法院此前无罪判决自此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初中生小蒋在遭15人围殴时自卫刺伤3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最终被判无罪。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二)

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以下:

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危害程度、无法回避和防卫手段的必要性、防卫行为的合理性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包括保护人身、保护财产、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也需要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行使,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只有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正当防卫,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0正当防卫最新解释 (三)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具体有以下几点解释:

1、《意见》第六条明确:“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这一规定要求将心比心,设身处地思考,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2、另一方面,防止混淆视听,避免浑水摸鱼,同样是执法重点。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

3、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强词夺理、偷换概念、避重就轻,执法者才能不受干扰误导,确保法律天平不出现倾斜。

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更令人拍手称快。针对某些当事人或家属不问是非、不分对错、叫嚣“人死为大”,甚至试图靠“闹”赢官司。

《意见》明确:必须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切实矫正“谁能闹理”“谁死伤理”的错误倾向。阐明上述方针,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效维护法治的神圣与刚性。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要让公众敢用、会用、善用这一武器,捍卫包括自身生命权在内的根本人身权,必须切实为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撑腰,免除其后顾之忧,坚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什么 (四)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7.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8.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10.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云律目网希望初中生遭15人围殴自卫刺伤3人判无罪吗,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