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 2、交通事故先予执行的案例?
- 3、发生交通事故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 4、我是车主,交通事故撞了人,法院已调解完毕,我已付掉相应费用。但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我是否要出庭
- 5、2017司法考试案例:交通事故,没有接触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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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一)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明知驾驶人醉酒仍然乘坐,乘坐人需对自身损害担责
【基本案情】
叶某与钟某一同吃饭、喝酒。饭后,叶某明知钟某喝醉酒仍然主动乘坐钟某驾驶的小汽车去吃宵夜。后小汽车与饶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致叶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钟某与饶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叶某不承担责任。
叶某治疗终结后,其右脸、右眼分别被鉴定为九级和十级伤残。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通事故各责任方赔偿其损失, 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3万余元。诉讼中,钟某认为叶某明知其喝醉酒仍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对事故损害后果具有明显过错,应分担责任。
【裁判结果】
韶关中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叶某各项损失数额共计297251.34元,综合事故各方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认定钟某应赔偿叶某131526.67元。在交通事故认定上,叶某虽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叶某明知钟某酒驾仍乘坐钟某驾驶的车辆,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够预见,但其懈怠或轻信可以避免,叶某对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具有过失,可以减轻钟某对其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减轻了钟某1万元的赔偿责任,判决钟某赔偿121526.27元给叶某。
【典型意义】
酒驾极大地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社会公众对此都有普遍的认知。如乘车人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仍然乘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伤害的,乘车人自身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所乘坐车辆驾驶人对其所负的赔偿责任。
在社会交往中,当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不仅不能冒险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还应劝阻危险驾驶行为,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这也是每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先予执行的案例? (二)
优质回答交通事故先予执行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张某遭遇车祸后的赔偿申请。
案例详情如下:
案情背景:张某因车祸导致伤情严重,无法继续工作,家庭经济因此陷入困境。申请先予执行: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以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申请人遭遇紧急生活困境,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时,法院有权裁定先予执行。执行结果:法院审慎考虑后,启动了先予执行程序,加快了赔偿进程,有效减轻了张某的经济压力。
此案例的意义:
彰显了法律公正与人道精神:先予执行制度确保了受害者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道关怀。提醒驾驶者遵守交通规则:此案例也提醒所有驾驶者,遵守交通规则、预防事故的发生是每个人的责任,有助于共同维护道路安全和公正。
先予执行的条件:
生活或经营:申请人必须处于紧急的生活或经营困境中。案件事实清晰:案件的事实必须清楚明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具备履行能力:被申请人需具备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的先予执行制度为受害者提供了及时的法律援助,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发生交通事故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否免于刑事处罚? (三)
优质回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不能直接免于刑事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不属于这些法定情形之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交通事故中,即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这主要解决的是民事责任问题。而刑事责任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犯罪事实来追究的,与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情况无直接关联。实际案例:如纪荣海案例中,尽管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得到了谅解,但他仍然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被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是鉴于赔偿、谅解、自首情节等,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情节之一,但并不能直接导致免于刑事处罚。
我是车主,交通事故撞了人,法院已调解完毕,我已付掉相应费用。但保险公司提出了上诉,我是否要出庭 (四)
优质回答今天的嘉宾是来自:湘晋律师事务所的杨巧杨律师。小雨:首先,我们一起来听一下今天的第一个案例。【案例】前一段时间,王某驾车不慎将一位行人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支付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八万余元。可过了几天,徐某反悔,要求王某再支付1万元,并说如果王某不同意,则起诉至法院。杨:会受理,这是属于一种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对其赔偿存在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可剥夺。杨: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协调,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之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事故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雨:我明白了,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两种途径来协调损害赔偿。一种是请交管部门来调解赔偿,一种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法院来裁决。一般情况下,经过交警部门的协调,达成了赔偿协议,如果有一方存在异议,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是不是说明交警出面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杨: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因此,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从执行层面上来讲,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书没有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对方没有履行调解书的内容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雨:现在社会的节奏是越来越快了,交通事故的处理也是越简捷越好,由交警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和到法院诉讼相比,确实是给交通事故当事双方节省了不少的时间和精力,也减轻了法院案件繁多的负重。不过有利也有弊,如果不同意赔偿协议,就意味着要花更多的时间来应付诉讼。杨:是的,一般的交通事故我们都是建议由交警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因为这样既简单又快捷,同时,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也要考虑清楚后再在协议书上签字,免得事后反悔。如果当事人双方存在较大争议的话,还是选择直接起诉比较好。小雨:说到这起案例,我想起曾经有位市民这样问我,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肇事方的经济能力有限,而且杨律师你刚刚也说了交警出具的赔偿调解协议并不具备强制的法律效力,所以受害人,也就是这位市民比较担心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那么能不能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直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吗杨:不可以,必须到法院起诉,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要以原告向法院起诉为前提。小雨:上一个案例中我们说到是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交警出具的赔偿调解协议,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下面我们将要谈到的是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的一个案例。之前我们的杨律师说了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不具备强制性。那么保险公司会不会不认可这种赔偿呢?探讨这个话题之前呢我们先来听听案例。【案例】去年年底,李某驾驶车辆将骑自行车的刘某撞倒,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在刘某出院后,经过交警部门协调,车主李某和被撞人刘某签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车主李某需向被撞人刘某支付10万元赔偿金。后来车主李某拿这份调解书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对该份调解书不予认可,理由是调解书内容未经其认可,部分赔偿项目过高。于是车主李某以保险公司不认可调解书为由,不同意按调解书向刘某赔偿。请问此调解书有无法律效力?小雨:在这个案件中,李某驾车撞上了刘某,根据后来签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李某须向刘某赔付10万,但是后来保险公司不认可调解书,理由是调解书内容未经其认可,部分赔偿项目过高,所以车主李某也拒绝履行赔偿协议。请问杨律师,保险公司不认可协调书,是不是因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不具备强制性。杨:这两者倒没有很直接的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在交警部门的组织调解下,经双方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其性质属于民事赔偿合同。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因此,刘某与车主均受该调解书的约束。车主应按调解书的内容给付10万元的赔偿款。这其中,保险公司不是调解书的当事人,不受调解书的约束,对调解书可以不予认可。但保险公司不认可调解书,并不意味着调解书无效,而是保险公司可以不按调解书的内容进行理赔,但是应该根据保险条款及相关法规对车主进行理赔。车主获赔偿金额不足10万元的差额部分,由车主自己承担。杨:完全不同,因为赔偿调解协议是依据交警划分的责任认定书,而保险公司理赔是根据相应的保险条款和相关法规,两者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我们也会常常听到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部分由车主自己承担。这个具体要看责任的大小以及赔付的一种标准。杨:车主可以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扩展阅读:
2017司法考试案例:交通事故,没有接触就不承担责任 (五)
优质回答2017司法考试案例:交通事故,没有接触就不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27日,石某驾驶电瓶车与宋某驾驶小型轿车同向行驶至一个十字路口时,宋某驾车右转弯。两车即将相撞时,石某急刹车,导致其连人带车跌倒。石某打电话报案后,交警来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未发现两车有碰撞的痕迹。交警部门以“双方车辆无碰撞痕迹,无直接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成因”为由对事故责任未认定。
石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6875.9元。宋某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5年5月,石某向法院起诉宋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宋某辩称其所驾车辆与石某没有接触,未发生直接碰撞,石某倒地受伤,与其驾驶轿车行为没有任何关联,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石某则认为,虽然宋某驾驶轿车与电瓶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但宋某在未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情况下右转弯,导致石某采取紧急刹车致受伤,故宋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石某与被告宋某均未注意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未能确保安全通行,双方的共同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应由被告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石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电瓶车修理费125元,但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后期治疗费6000元,因该费用尚未产生,数额不确定,故不予支持。原告可于后续治疗费产生后再行起诉。因宋某的轿车购买了保险,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1399.9元,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故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
故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石某经济损失11399.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首先,“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在道路交通运行中,机动车对周围的非机动车、行人已经形成高度的危险状态,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大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此事故中,原、被告双方的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没有违章行为,但并不代表没有过失。原、被告驾驶的都是具有机动性能的交通工具,在驾驶中,均应当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
再次,公安部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然而本案中,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并没有认定。这种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优者危险负担”理论来解决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就本案来说,两车虽未发生碰撞剐蹭,但宋某在右转弯的情况下,应注意旁边车道的通行情况,为他人预留足够的安全时间和安全空间,以确保安全驾驶。宋某未能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并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自己所驾驶车辆对周围的危险,说明其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宋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宋某的小型轿车靠近前,石某应当提前主动避让,其对前方的动态注意不足,避险措施不力,最终导致石某骑的电瓶车发生侧翻和受伤的后果,故石某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宋某、石某的行为均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作用。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云律目网关于交通事故诉讼案例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