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读偏向未起草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解读偏向未起草的规定有哪些

导语

在合同法领域,解读合同条款时,往往会遇到条款由一方起草而导致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为确保合同公平、公正,法律对未起草方的权益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本文将深入探讨《合同法》中关于未起草方权益保护的规定,分析这些规定背后的法理基础,并通过实际案例说明其具体应用,以期为合同双方提供更加清晰、全面的法律指导。

一、合同解释原则与未起草方权益保护

合同法所采取的合同解释原则,以文义表示主义为主,辅之以真实意思主义。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时,法律倾向于从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角度进行解释。这一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第41条中,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存在两种解释,则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起草方利用模糊条款损害未起草方利益的行为。

二、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若未尽到提示义务,则对方可申请撤销该条款。这一规定确保了未起草方在面对格式条款时,能够充分了解条款内容,避免被不公平条款所束缚。

三、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的实践应用

在实践中,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中。例如,在商业合同中,若起草方在合同中使用了模棱两可的措辞,导致合同内容不明确,法院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往往会倾向于保护未起草方的利益,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这种解释原则不仅维护了合同的公平正义,还有效遏制了起草方利用合同条款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四、商业习惯与国际惯例在合同解释中的应用

在合同法中,商业习惯与国际惯例也被视为解释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法院可以参照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商业习惯、国际惯例进行解释。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合同条款的解释更加符合实际交易情况,减少因文化差异或行业惯例不同而导致的纠纷。同时,这也为未起草方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其在面对不公平条款时,能够依据商业习惯或国际惯例进行抗辩。

五、对未起草方权益保护的深化思考

随着商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合同法实践的深入发展,对未起草方权益的保护也在不断完善。未来,合同法领域应进一步加强对未起草方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高合同解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还应加强对合同双方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合同法的认识和运用能力,促进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履行。

总结

本文深入探讨了《合同法》中关于未起草方权益保护的规定,分析了这些规定背后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应用。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在保护未起草方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我们期待合同法领域能够继续深化对未起草方权益的保护,为合同双方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合同由哪方拟稿???是由承诺服务方还是需求服务方? (一)

最佳答案哪方都可以,没有规定必须是哪一方,不过最好是自己方进行起草,一般来说起草方起草的合同对稍微偏向己方,但是不能严重的偏向自己一方。

不过就自己这方起草合同后,还是需给对方看,在对方修改、两者之间再协商后再签订的,并不是一方提供另外一方签字,这样的话会造成不公平的。

如果是对方提供的合同,也需要仔细看看合同,看看是否有不公平的地方,是否有重要的条款没有体现,需要修改、完善。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4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评析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 (二)

最佳答案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

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

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

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

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

通知时间的限制。

这里的“合理期间”没有固定时间标准,只能依据不同的交易情况及不同的质量问题,根据日常经验判断正常情况下,买受人应该在什么时候发现质量问题。简单说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司法解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三)

最佳答案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详细的司法解释是,在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都没有跟职工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该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也就是从第2个月开始计算。 一、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司法解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未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赔双倍工资;

2、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3、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的劳动关系的成立;

4、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5、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三、签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尽量清楚用工单位是否为合法经营的单位,有无用工主体资格。否则,既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以防止约定不明,致使自己权益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约定的事项都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写在劳动合同中,避免用工单位的口头承诺,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4、详尽填写合同条款,避免签订条款不全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特别是对于用工单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细阅读有关的重要条款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

5、对于用工单位的非法要求应予拒绝。

6、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7、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总的来说,如果已经跟职工建立了用工关系,却又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对用人单位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除了要给职工支付双倍工资,事实上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根本不能免于给职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另外劳动者还可以随时随地解除劳动关系。

合同的审核要点和技巧分析? (四)

最佳答案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一、审查合同?

拿到一份送审合同,一般是按如下三步进行

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其中,前8项是《合同法》第12条列出的内容。合同审查时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

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要审查合同条款或者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无效的情形。在这里,熟悉相关合同法条文是最起码的要求。

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审查时没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认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驾驭能力也是相当重要的。

第三步、沟通、参照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参照――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也就是寻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无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

二、合同审核要点及方法是怎样的?

第一方面:决策审查过程

含义:依据组织的长远规划、战略目标、近期工作计划,对相关项目进行市场、政策、方向等方面的评估,进而对合同缔约目的、预期效果进行决策性分析,形成合同起草指导意见,并对合同草稿进行立意审查的过程。

该项审查实质上是前合同事务,但对合同的起草修改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责任部门为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法律事务机构以及相关职能机构可以提供咨询建议。

该阶段,合同审查者注意事项:

1、把握合同的缔约目的,围绕缔约目的设定权利义务。

缔约目的是合同的灵魂,没有缔约目的也就不存在合同。所以,理解并具体化缔约目的是起草合同的首要任务,如果目的都搞错了,就算权利义务设定的再完美,操作流程再严密都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也会使得合同完全失去原有的意义。

在搞清缔约目的的基础上,要把握好指导思想,设定正确的权利义务走向和平衡,综合考虑对合同操作有影响的市场条件、政策环境等因素,使合同的内容和操作围绕缔约目的发挥作用,否则将使合同产生“先天缺陷”,引发“后天不足”。

2、考虑合同订立后的可变更可能。

当今社会,瞬息万变,且不说自然事件和社会因素非我们自然人或单个组织能力所能抗拒的不可抗力外,就连市场主体自身的变革或变化有时也是让人意想不到的,并且无法预测。所以,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到合同订立后履约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一些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如自然事件中的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社会因素中的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市场价格重大波动等重大情势变更事项,微观方面可能遇到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企业终止清算、破产倒闭或重组并购等事项。

未雨绸缪,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对影响合同变动的因素考虑得越周密细致,就越能避免纠纷,当事人的合同权益也就越容易得到保障。

第二方面:主体审查过程

含义: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合同缔约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对签约双方进行主体资格、项目资质、缔约信誉、资信能力、人员构成等方面的审查过程。

该项审查实际上是从合同衍生出来的相关审查项目,其责任部门为组织的职能机构、法律事务机构。

该过程中,审查者注意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

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

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独立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

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贸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

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

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违约不能履行。因此,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是当前普遍的、可行的方法。

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第三方面:可行性审查过程。

含义: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缔约目的,综合考虑组织所处环境、软硬件条件、操作习惯等,对合同标的、设定履行方式、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可操作性审查,确保合同履行能实际履行的过程。

该项审查责任部门为企业职能机构和法律事务机构。

第四方面:合法性审查过程

含义: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缔约项目性质、行业操作规定,对合同标的、条款内容、法律术语、签订方式、履行条件、要否登记等相关事项是否与之冲突,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进行审查的过程。

该项审查责任部门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该过程中,审查者注意事项:

1、不同合同性质类别具有各种特殊性。

依据缔约目的的性质,合同法把合同分成了15个大类,并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具体规定,对合同起草者或审查者来说,这是法定依据。其实在日常合同具体事务中,我们还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合同进行更加具体的分类,便于事务操作。合同的类别不同,合同的性质自然也就不同。对合同进行分类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充分认识到不同类别合同的特殊性,从而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提醒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某些合同内容或要素,如合同的主体资格、生效要件、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及保密事项等条款内容。另外,针对合同的特殊性,当事人还可以就各方的权利或义务作出一些特别的约定。对这些特殊的约定一定要尽可能地表述完整准确,要注意其合法性问题,避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或冲突。

2、法律用语的准确是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属于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件,其中许多内容需要以法律术语加以界定和规范,使合同的内容明确、清晰,不会产生歧义、异议,另外对有些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用法律语言都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文件的一些书写标准或要求去做,其中包括尽可能地使用或推广大家共同认可的一些规范性法律用语,以避免大家在理解合同时产生不应有的歧义。如在审核合同时,发现一些常见的法律用语错误像“定金”与“订金”不分、“权利”与“权力”混淆、“抵押”与“质押”混用的情形等。另外,还发现不少合同中出现类似“一方对另一方罚款”等明显违反“合同各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用语或表述。其实,上述每个法律用语都是有其特别含义的,随意滥用可能要闹笑话,甚至直接影响到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和当事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大小。

关于合同的法律法规 (五)

最佳答案在制定合同法时,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因为口头合同容易引发争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只要不违反法律,且双方自愿,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法不应设置额外的限制条件。

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若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

2. 若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情况,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不足六个月则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

3. 若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需自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及时补签书面合同。

4. 若用人单位未支付两倍工资或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支付。

在起草合同时,关于合同形式的条款经历了多次修改。为了适应实际需求,同时鼓励当事人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纠纷,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遵照执行。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也应予以。书面形式指的是以文字等可以明确记录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性和可查性,有助于预防争议和解决纠纷。

书面形式通常包括当事人通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达成的协议。口头形式则是指当事人面对面交谈或通过电话等方式达成协议。口头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但因其缺乏凭证,一旦发生争议,取证困难,责任不易界定。

因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要约、承诺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或者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合同即告成立。

对于合同法解读,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