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我们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开始执行某项任务或交易,但书面的合同尚未正式签署。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有疑问,合同未签订而实际履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事实上,尽管书面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了履行意愿并已经部分或全部执行了合同内容,这样的实际履行行为在某些法律体系中也可能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未签订而实际履行有法律效力吗 (一)

合同未签订而实际履行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未签订而实际履行有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没有按照法定或者约定订立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自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决定合同性质的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了履行。但是,在以下情形中,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拒绝接受履行,即使相对人履行的是主要义务,该合同仍不能有效成立,因为这表示双方对合同内容并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履行了次要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了这种履行,但义务人又拒绝履行主要义务的,则相对人不能请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主要义务,也即该合同并未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约定采用书面合同而并未签订,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为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吗? (二)

合同成立,即使双方约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才能成立合同,但是只要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另外一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法律分析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只有签字或盖章,才能表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承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合同没有签字和盖章是不具备效力的无效合同,但在当事一方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且持有已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对方认可的,该合同成立。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三是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合同的订立也就不会有具体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订约而进行相互协商的全过程,而合同的成立仅是缔约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可有合同成立与不成立两种后果,而合同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月嫂没签合同毁约应该怎么办 (三)

月嫂没签合同毁约按照签订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违约金。虽然双方并没有签订纸质的合同,但是一方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且另一方也是接受的,所以这个合同已经生效了。不过建议还是要签订纸质合同,这样法律效力更强。 一、月嫂没签合同毁约应该怎么办

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一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为另一方所接受的,视为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zd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合同违约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是广泛运用的,不管什么类型的合同目的都是保护签订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约束双方违法行为。合同在签订之前一定要看仔细合同的条款,如果有任何的不平等条约,就不要签订,合同签订的原则是自愿的。

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有效吗 (四)

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只能被视为合同尚未成立的状态,而这种尚未成立的合同毫无疑问是无效的。因为合同的成立与否直接决定了合同应否具有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当合同经由双方当事人的明确意愿表达和一致同意并正式签署之后,才能确认为合同已正式成立,因此,那些未经签署亦未实际履行的合同无疑是无效的、尚不存在的合同。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的形式来订立合同,那么自所有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或按下手印的那一刻起,合同即告成立。然而在此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主要义务且另一方也予以接受,那么即使他们并未采取书面形式,此份合同仍然可以被视为已经成立。此外,如果法律法规或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订立,但当事人却未能遵守这一要求,但只要其中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主要义务且另一方也予以接受,那么这份合同同样可以被视为已经成立。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云律目网希望合同未签订而实际履行有法律效力吗,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