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多少?
- 2、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区别
- 3、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 4、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5、抽丝剥茧,看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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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多少? (一)

优质回答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2—50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扩展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
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
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区别 (二)
优质回答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区别:
(1)是人合还是资合。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2)股份是否为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3)股东数额。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4)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5)股份转让的自由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 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
(6)设立的宽严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和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其设立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因其封闭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三)
优质回答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如下:
1、有两个的合伙人,且均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依法必须有两个的合伙人,并且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的人数只有下限的要求,而没有上限的要求。无论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何约定,但是各合伙人对外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2、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技术等出资。若以劳务出资,则只能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出资的价值。
4、由该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四)
优质回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相对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但却允许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企业不是独立法人,所以不能成为公司,并且由企业业主直接承担无限的企业责任。 另外,还有一种公司,叫做两合公司,其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另一部分股东则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两合公司同时具备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特点。同样的,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两合公司的。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是一回事。 另外,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不能改变、增减其中的任何一个字。比如,“ABC有限公司”不能被称为“ABC有限责任公司”,反过来,“DEF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被称为“DEF有限公司”,否则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公司。
抽丝剥茧,看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五)
优质回答开公司、做老板是不少年轻人、职场人的人生理想,通过创业实现财富自由、理想生活,好不惬意。但是公司可不是说开就开的,公司的不同分类是有不同的“性格脾气”的,如何选择和设定可是一门学问。让我们从法人、公司等基本概念出发,初步了解引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几点区别与不同。
一、法人是独立民事主体
法人不是人,但是和自然人一样,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对其定义如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进一步根据不同情况,法人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即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六条分别对其分别定义如下: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七十六】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八十七】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九十六】
此外,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还有非法人组织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指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主体。
二、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毫无疑问是一种法人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容,可以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的同时,也仅是企业法人概念范畴中的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企业法人中的两种重要类型。
三、两种企业法人的四点区别
1、股东法律责任不同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都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两者的股东法律责任则不完全相同。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区别,很大程度上是由两者不同的股东权益表现形式决定的。
2、公司名称字样不同
为了便于区分和管理,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做出明显区分,即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法律条文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看到了现在的公司命名样式。
3、公司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各不相同,相比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较为简单,股东订立章程、出资直接设立即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则要区分两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相对而言,第二种设立方式更为复杂、要求也更为严格。
4、股东人数规定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作出了不同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直接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为50。此外事实上,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五十七到六十三条对其做了特别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下限为1。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事实上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2。至于上限,如果是发起设立,则上限为200,如果是募集设立,则上限理论上没有限制。
除了区别外,两者在股东权益表现、社会公开责任、股权转让规则、机构设置要求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资两合”,除了资本合作外,股东之间信任也很重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主要是“资合”,两者的差异很多即来源于此。无论理论还是实践,“公司”都内涵丰富,上文的总结抛砖引玉,提供一种思路和借鉴。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有限合伙企业人数,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