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内容 (二)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对被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措施。该办法旨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通过强制性教育改造,将被教养者转变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的公民。劳动教养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公安机关具体执行。 被教养人员需符合特定条件,如罪行轻微、屡教不改等,由审批机关审查决定。劳动教养期限为一至三年,且包括收容审查期间的时间。管理上,劳动教养人员需遵守严格的纪律,如“五要十不准”守则,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

教育改造是劳动教养的核心,注重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科学教育以及劳动技术教育,结合个人情况实施因材施教。劳动教养人员的生产劳动也旨在促进其改造,生产计划低于同类国营企业。在生活待遇方面,劳动教养人员保留原职,按工作表现发放工资,并享有适当的生活保障。 通信和会见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以维护场所秩序。解除劳动教养后,会有相应的安置措施,如就业、落户等,同时对期满后可能的再次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扩展资料

国务院原则同意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望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希及时告诉公安部。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包括十一章,69条。

劳教法律法规 (三)

贡献者回答劳教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如下:

初步建立: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劳教制度的初步建立。

逐步完善: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对劳动教养进行了补充规定,为劳教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导。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进一步规范了劳教程序。1982年1月21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劳教制度正式进入了规范化、程序化阶段。

功能扩展:

1990年12月28日和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关于禁毒和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颁布,体现了劳教法律法规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方面的功能。

人权保障与社会融入:

2003年5月20日: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的颁布,体现了劳教制度在解决社会问题、保障人权方面的新进展。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颁布,旨在促进劳教人员的再社会化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劳教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虽然它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也非刑法规定的刑罚,但它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人权、促进劳教人员再社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制度的发展历程体现了我国法律法规在不断适应社会变迁、满足人民需求的过程中所展现出的灵活性和进步性。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一章总则 (四)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 总则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劳动教养方针 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第三章 管理原则 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必须全面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章 监督机制 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扩展资料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第21号令发布

通过上文关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相关信息,云律目网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云律目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