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一)

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贡献者回答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时,及时作出裁决。在适用法律时,对当事人应一律平等。

2.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办案中,要注意在领导下,遵循法律,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时,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争议的仲裁: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

贡献者回答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适用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明确了适用本规则的争议类型,包括: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的聘任合同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的终止人事关系及履行聘用合同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的终止人事关系及履行聘用合同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仲裁原则与机构

第三条强调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应遵循合法、公正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规定设立实体化的仲裁院作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条规定对劳动者一方在十人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优先立案和审理。

三、规则内容解读

《办案规则》旨在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依法细化了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包括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同时,规范了仲裁调解程序,加强仲裁与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的衔接,明确了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及法律效力。简易处理程序方面,对简单小额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速处理,简化程序。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也得到规范和简化,缩短处理周期。此外,《办案规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申请仲裁时效、管辖、回避、举证期限、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送达等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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