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同工同酬2021最新规定 (一)

劳动法同工同酬2021最新规定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约定工资不明确,双方未协商,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其他。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7月1日开始将正式实施,这是《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7月颁布以来第一次修改。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同工同酬有一个广义的概念有一个狭义。我们先说广义的,所谓广义的同工同酬是劳动者只要从事同工种劳动或者同类劳动就应该执行相同的工资制度,相同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但是分配结果可以因为劳动者个人的实际贡献不同,在预先规定的工资区间内有所差别,这是广义的同工同酬。狭义的同工同酬就是劳动者从事同岗位劳动,从事同样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同的劳动技能,并且作出相同的劳动贡献,在这四同的基础上,他们最后所得的劳动报酬也应该是相同的。有些就是简单一定要拿一样的钱才叫同工同酬,这个还是有偏差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网友亟盼同工同酬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对同样劳动岗位,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双轨制是什么意思 (二)

最佳答案"劳动合同法"双轨制意思是“正式工”(也就是合同制用工)和“临时工”(也就是劳务派遣工)的“双轨制”用工。

“双轨制”带来同工不同酬、劳动者收入分配差距拉大、部分劳动者缺乏保障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引起中国管理层的重视。去年年底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重点就是对这种“双轨制”进行调整。

比如明确了劳务派遣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要求用工单位对派遣工同工同酬,抬高了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等。

扩展资料

2007年,中国颁发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短短几年时间,这一用工形式就在中国各地快速发展,以劳务派遣为主的“临时工”迅猛增加。据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

这一比例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在大连一些单位,派遣人员比例达到60%到90%,如一些加油站里的绝大多数员工都没有正式编制,一些造船厂除了管理层其余全部用临时工。

题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三)

最佳答案通过的是“修改决定”不是“修正案”。这两个法律术语是有区别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理论知识:

这涉及到法律修改的形式问题。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法律修改主要有三种形式: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

在1996年以前,除1988年和1993年宪法修改时使用了修正案外,其他法律修改主要使用修改决定的形式。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改时,考虑到修改内容很多、修改幅度较大,采用修改决定的形式不便于人们学习掌握和对照引用,于是就开始使用修订的形式。1999年对刑法个别条文修改时又采用修正案形式,至今已有8个刑法修正案。进入新世纪后,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逐渐确定下来,沿用至今。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践看,这三种法律修改的形式各有其使用特点和适用范围,不可混淆。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适用条件不同。法律的修订,通常是基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要求有明显转变,以致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需要修改,或需要对条文作全面修改,以适应变化较大的新情况。如1997年刑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中也是如此,比如《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规定:修订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修改量较大的法规,有时法规体例、结构需要变动。

修改决定形式的使用前提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基本适应需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和内部结构基本合理,但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或者某些条款、词句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这是最为常用的修改法律的形式。《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也规定:它适用于对法规作部分修改,一般法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

修正案的形式在中央适用于法典化程度较高、稳定性较强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在地方一般规定为“法规修改较少,法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的情况”。

——修改范围和内容不同。这是与其适用条件相对应的。修订对法律的修改范围较大,修改内容既可以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可以是调整对象和重要制度,还可以是框架结构和具体条文。修改决定的修改范围相对较小,一般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和词句进行修改。修正案的修改范围也比较小,且适用的法律层级与修改决定有所不同。

——审议和通过的对象不同。修订是对法律的全面修改,因此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是完整的法律修订草案文本(即修改后的整部法律),立法机关审议的也是修订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针对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审议;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也是整个法律文本。因此也可称之为“废旧立新”。

对于修改决定或修正案,立法机关审议的仅仅是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虽然修改后的整个修正文本草案也会印发立法机关,但那只是一个便于立法者了解法律全貌的参阅文件,不是审议内容;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也只是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不是修改后的整个法律文本。

——公布的对象和形式不同。以修订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其公布对象是修改后的法律全文。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某某法”,通常表述为“某某法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某某法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因而是主席令直接公布法律全文。

以修改决定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公布的是修改决定,并在其后附修正本,即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出的相应修改予以重新公布,也就是需要公布两个文件;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关于修改某某法的决定”,表述为“关于修改某某法的决定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同时,修改决定中要载明“某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这是主席令间接公布法律全文。

以修正案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公布的是法律修正案,且不对原法律进行调整,不用公布修正后的法律,也就是说只需要公布一个文件(但在实践中为便于使用,有时也公布修正后的法律全文,如2004年修宪后同时公布了宪法修正文本)。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某某法修正案”,表述为“某某法修正案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生效时间不同。采用修订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涉及到法律原则、制度的修改,实际上相当于制定了一部新法律,因而整部法律的生效时间需要重新规定。如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最后一条就明确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亦然,《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就规定:对于全面修订的方式,“应在法规最后一条明确修订后的法规的生效时间”。采用修改决定或修正案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涉及的只是若干条款和部分内容,在通过的修改决定或修正案中,只规定修改决定或修正案的生效时间,该法律的原生效时间不变。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法律将同时有两个生效时间(如果做过多次修改,则会有多个生效时间)。

可见,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各有其不同的适用对象和特点,差别较大。一般来说,修订形式适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可称之为整体修改;修改决定形式适用于普通法律的部分修改;修正案形式在国家层面主要用于对宪法和刑法等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在地方也主要用于对法规的部分修改,但各地规定会略有不同。

在日常使用中,在不特意区别修改形式或者暂不确定修改形式的情形下,可统一使用“修改”。

劳务外包被辞退有赔偿吗 (四)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公司倒闭劳务外包工有赔偿吗 外包员工在公司倒闭时是否有赔偿还要看三方合同的具体约定,一般派遣工的 劳动关系 不在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将人退回派遣公司即可,无须补偿。 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 劳务派遣 仅仅是 劳动合同法 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 劳动合同 。他们的区别在于: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 合同法 。 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修正不仅要求劳务派遣要 同工同酬 ,还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了明确解释,规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企业为解决问题必然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你可要经济补偿。 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大家都知道,人事管理流程包括职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筛选、培训、 绩效 考评、员工意见调查、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几方面的内容,而这里面,工作分析、招聘、培训、员工意见调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数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低层人员招聘需求最多,也最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国家法定的福利,如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医疗保险 、 住房公积金 等事务性的工作也可外包。然而关于公司文化建设、关系协调、激励和留住人才之类的核心工作不能也很难外包。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2013年最新的劳动法怎么规定被公司辞退薪酬的发放的。到底是补贴几个月工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补贴。 (五)

最佳答案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修正案中,只对劳务派遣业务用工做了修改,没有对辞退职工薪酬补贴进行修改。

至于辞退薪酬补贴几个月工资,要看是属于那种辞退形式了。你参照看看应该补贴多少。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明白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云律目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