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合同双方约定要解除合同,要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双方不承担责任,法院支持吗 (一)

房屋租赁中合同双方约定要解除合同,要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双方不承担责任,法院支持吗

贡献者回答不要提前。法院不会受理。如仅约定以此方式约定合同解除,没有其它排除例外条款,可以直接以此为由,提前三个月通知,收回房屋。但注意保存好通知的书面证据,函件等。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最根本的缔约原则便是契约自由。缔约时承租方未对该条规定提出异议,且自愿承担此风险的,那么该约定就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依据有关的规定,房屋租赁时提前解除合同的,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应该载明双方自愿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间、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承租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那么法院会支持承租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定双方均不违约。即使承租人没有提前3个月告知承租人,法院也可能判决承租人在3个月后搬离出租房屋,并解除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来说,主要还是当初租赁合同签订得不好,以后要仔细审查清楚合同后再签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司法解释 (二)

贡献者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合同一方在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后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即法律规定的两种事由,其中第三项表明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根本不会或不想履行合同,四则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我认为,法条是很精炼的,没有一个字是废话,即一个字也不能概括删减。我将该项拆分为前后两部分详细分析,即“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前部分可断句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拆分理解来看:

“当事人一方”即合同主体中的任一方;

“迟延履行”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还没有履行,或者应当先履行而一直未履行;

“主要债务”即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债务”不应简单理解为借款纠纷中的“债务”,应做广义上的理解——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法条表述为什么是“债务”而不是“义务”?我们通常把因合同享有的权益称为合同之债,且合同法属于债法范畴,加上台湾民法典也表述为“债务”,所以大陆也沿用了这一表述。

后部分可断句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拆分理解来看:

“在合理期限内”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多长时间为合理期限,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借鉴该项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合理期限确定为三个月,但在一些亟待履行、情况相对紧迫的合同中,合理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减。

“仍未履行”即接收到催告后仍没有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该条是根本违约,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们知道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本质上是一场交易、是一种契约,是为了实现某种交易目的而达成的契约精神。如果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则合同成立就没有任何意义。

该项规定了两种情形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一种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关于这一情形前文已经分析过了不再赘述,一种是“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这其实变相的也属于兜底条款,因为法律不可能把所有行为都涵盖到,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会有成千上万种。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根据民法典,如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 (三)

贡献者回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七个方面。

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它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位阶最高,是民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指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力准则,是解释民事法律法规,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具有非规范性与不确定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①平等是特权身份的对力物

②平等原则是指机会平等

③平等原则具体指法律资格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自愿”就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在传统民法上称为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精髓,但并非适用于民法的全部内容。具体而言,该原则表现为物权法中的财产自由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等。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均规定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体现在:

①、在合同法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等价有偿与显失公平制度中。

②、在物权法中的运用,根据公平原则来补偿。

③、在侵权法中的运用。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构成,对应于《民法通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七、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契约解除权不能滥用,民法典是为了鼓励交易,解决争议,降低风险,在不利于交易达成和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