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过程中,第四章关于调查与检查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这一章节详细阐述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行任务时所需遵循的具体步骤和程序。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监察人员需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细致入微的检查手段,及时发现并纠正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这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更是对广大劳动者辛勤付出的尊重与保护。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一)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优质回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遵循严格规范的程序,以确保公正和透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章内容,监察员执行任务时需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第二十条规定,监察员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至少两人,并指定一名为主办员。他们需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明确身份,以进行合法有效的监察。

第二十一条详细说明了监察员的职责。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察时,他们必须制作并由双方签名的笔录,若被调查者拒绝,需记录拒绝情况,以保持公正记录。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监察员的义务,包括公正执法,保守商业秘密以及保护举报人隐私。这确保了监察过程的合法性和保密性。

回避制度在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提及,监察员如与被调查事项有利益冲突,应主动申请或接受当事人的回避请求。回避决定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不影响调查处理的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察时,如需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询问相关人员,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甚至可以采取审计等方式,以收集证据并确保公正处理案件。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异地调查取证,可以寻求当地部门协助,但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期限通常为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3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全文共六章四十八条。

企业有权对违纪员工罚款吗? (二)

优质回答然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企业不得罚款,但在深圳,企业仍可以依照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

法律分析如下: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之前,规定深圳企业有罚款权的法规主要有两个规定:一是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通过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中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因《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当与广东省(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根据立法法中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因此该规定中的罚款权已经不能适用了。

二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此规定中的经济处分,就是若员工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处罚,因《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属于特区法规,依照《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省法规、部门规章、省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的规定,因此当《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综上,虽然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企业不得罚款,但在深圳,企业仍可以依照经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但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相关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且要公示,内容合法才能适用于员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那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哪些?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5、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哪些内容的介绍就到这了。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四)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时,应当到场了解情况,根据职责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接到工会关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第七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依法引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所需要的场所、装备等条件。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泄密造成公司损失的能不能罚款 (五)

优质回答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依据《劳动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具体操作细节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劳动法中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为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这也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条款,避免因泄密给原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若劳动者确实因泄密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但值得注意的是,赔偿金额需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避免过高或过低。

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时,详细说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

在遇到涉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云律目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