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处土地违法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为了有力地证明土地违法行为的存在,首先需要收集能证明土地权属的相关证书,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这些证件能明确土地的合法归属。接着,要证明土地被占的事实,可以通过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保留土地被占前后的清晰对比,同时收集与占地相关的文件,如占地通知、征收公告。此外,若土地上有农作物或其他附着物,还应收集相关的购买票据等,以证明土地的价值及因被占而遭受的损失。

查处土地违法,证据怎么收集 (一)

查处土地违法,证据怎么收集

最佳答案土地违法案件主要涉及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和非法批地等主要类型。在查处土地违法的执法实践中,证据贯穿于办案整个过程,收集土地违法证据对土地违法案件能否依法查处到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本文结合土地执法实践,探讨如何全面准确地收集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的证据。

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类

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违法案件的要件:一是土地权利必须发生实际转移。可能是全部也可能是部分,可能是永久的也可能是一定时限的。二是土地权利的转移是非法的,目前我国土地权利的转移需要行政权力的介入,土地权利的转移有法定条件,要经过法定程序,否则就是非法的。三是从转移的土地权利获得了实际利益。如何判定土地权利的实际转移有两个标志,一是转让方已经获得实际收益,另一个是受让方已对土地进行使用或者处置,包括开始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或者再次转让。这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就可以判定土地权利实际发生了转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签订了有关协议,但是转让方还没有获得实际收益,受让方也没有对土地进行使用,那么则认定其构成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不构成土地违法案件。

在查办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时,办案人员应收集以下证据:违法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已经交付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证据;土地转让方接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或其他实物证据;现场勘测笔录(包括地理位置、占地面积,是否有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面积等);涉案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据。

非法占地类

非法占地在所有土地违法案件中最为普遍,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现场勘测笔录;原批准机关的撤销批文(只限骗取批准非法占地);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详查的原始地貌图、基本农田划定的图件和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等;原土地使用证(限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重建或扩建)。

拒不交还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具体表现为: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交还土地;不按照批准或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为证明违法事实,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原土地使用批文、原土地使用证书、或旧城改造需调整使用土地批文;相关土地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交还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禁开垦区开垦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这类违法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现场勘测笔录;非法在禁开垦区开垦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详查的原始地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等;相关土地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文件;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破坏耕地类

破坏耕地主要指土地耕作层和犁底层被挖走或压实达20厘米,或者造成土地灌溉、排水设施损坏和造成土地污染。是否造成耕地破坏,由土地行政部门勘验认定。破坏耕地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破坏耕地或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具体表现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现场勘测笔录,包括地理位置、耕地破坏到何种程度、破坏面积、原土地类型等;破坏耕地或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详查的原始地貌图、基本农田划定的图件和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土地行政部门对耕地或基本农田毁坏程度的鉴定结论;相关土地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文件。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办案人员主要收集以下证据:现场勘测笔录,包括地理位置、需复垦的面积、原土地类型等;因挖损、塌陷、压占后,需复垦土地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详查的原始地貌图、基本农田划定的图件和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土地行政部门对耕地或基本农田毁坏程度的鉴定结论;土地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以及责令缴纳复垦费的相关文件。

非法批地类

非法批地类案件的违法主体被限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地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一是无权、越权非法批地。如,无权批准征收,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占土地;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是不按规定非法批地。如,没有或超过农用地转用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以招拍挂方式供地,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低于最低价,协议出让土地。三是弄虚作假非法批地。如,在招拍挂过程中,弄虚作假;应依法查处而未依法查处,为当事人补办用地手续;对涉嫌违法用地或存在土地争议的,给予用地审批或颁发土地证书。四是不按程序非法批地。如,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不按法定程序出让土地;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供地。

由于非法批地的违法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收集违法事实证据也有一定的区别。从共性上看,办案人员在查办非法批地案件时,应注重对以下证据的收集:非法批地的相关批文、会议纪要、公告;能证明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区或地块用途,农用地转用年度指标,预审记录,招拍挂的记录或者招标书等相关材料;停止办理土地登记或建设用地审批的相关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在对各类土地违法证据的收集中,还应当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判定土地违法性质是依据现状还是依据规划 (二)

最佳答案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判定入罪的标准所涉及的土地主要为“基本农田”、“耕地”、“林地”等概念,而这些概念或属于土地利用现状概念,或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那么,应依据何种标准确定涉案土地的性质?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涉案土地性质的界定有一定出入的问题,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定土地性质上起何作用?两者关系如何?涉案土地的数量又该如何确定?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土地违法案件中对土地性质的判定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以及对违法土地数量的认定方法等。

首先,关于土地违法案件中对土地性质的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按照原来批准的用途和性质使用;如果需要改变用途,必须重新申请,经过批准方可。未经批准而改变土地用途的,即为违法用地。那么,原用途和原性质又如何来判定呢?实践中,地籍台账和土地规划都涉及土地性质,即地类问题。地籍台账记录的是现状地类,也就是当前状态下土地所属的地类;土地规划中的地类是规划地类。衡量是否属于土地违法行为,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用途或者地籍调查的用途确定,而不能依据规划的用途。

其次,关于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的现时状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的未来状态。土地用途从现状用途到规划用途转变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例如,一地块现状为农用地,规划为建设用地,在经批准并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前,土地的性质仍为农用地,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判定违法土地的性质,依据的是现状,但不等于规划不影响违法案件的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该活动是否符合规划,都应当处罚,但是处罚方式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直接影响到对涉案土地的处理方式。

再次,关于土地类违法案件中涉案土地数量的认定。涉案地块中基本农田、耕地或林地等的具体位置和数量的认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来完成。实践中,通常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会同地籍人员去现场进行勘测定界。

土地地类认定依据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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