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什么 (一)

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什么

贡献者回答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是否有效?答案是否定的。国际上明确指出,各国可以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具体来说,当外国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中国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首先,仲裁协议无效。其次,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再次,仲裁庭超越权限。此外,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第五,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中国主管机关认为按照中国法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则可以主动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裁决的事项属于不可裁决事项;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中国公共政策。

不予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二)

贡献者回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包括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是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这是第一情形,还有第二种,被申请人没有得到应该有的通知而进行意见的陈述的,还有其余两种情形。 一、不予执行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执行的涉外仲裁条件有四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执行过程中,可申请有关外国机构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予执行情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不予执行后果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予执行的裁决永远也不被执行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协助程序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八十条 申请外国承认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申请承认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有四种。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三条 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涉外仲裁顾名思义就是一些有外国案件或者是当事人是外籍等等的仲裁案件。仲裁相对于我们普通公民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因为不会经常使用到,并且也是一些很高标的的案件,所以了解的较少。

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被请求 (三)

贡献者回答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加入此公约作出保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包括:

(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此外,根据公约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1)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法处理;(2)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P408-409)

中国加入公约作了互惠保留声明,中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中国还作了商事保留声明,中国仅对按照中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P410-411)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时,若发现存在特定情形,将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这些情形包括:第一,合同中未包含仲裁条款,或事后未签署书面协议。第二,裁决内容超出原仲裁协议范畴,或仲裁机构无权进行仲裁。第三,仲裁程序或法庭组成过程违反法律规定。第四,证据不足,不足以支撑裁决认定的事实。第五,适用法律错误,影响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第六,仲裁员在裁决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决的行为。这些条件是确保仲裁裁决公正与合法的重要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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