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经济讨论中,“死亡税率”这一说法常被提及,但它往往误导公众对税收制度的正确理解。所谓“死亡税率”,指的是企业税负过重,以至于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然而,这种表述过于夸张,忽略了税收在国家经济发展、公共服务提供中的重要作用。实际上,合理的税制设计旨在平衡国家财政收入与企业经营成本,而“死亡税率”的说法简化了复杂的税收问题,未能全面反映税收政策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死亡税率为什么误导 (一)

优质回答死亡税率误导的原因 一、明确答案
死亡税率这一表述本身存在误导性,因为它暗示了与税收有关的概念应用于死亡这一自然现象上。实际上,死亡本身并不产生税收,所谓的“死亡税率”可能指的是与遗产、继承相关的税务规定,容易使人误解为死亡本身有税率。 二、详细解释
1. 概念混淆:死亡税率这一表述将税收的概念错误地应用到了生命终结这一事件上,造成了概念的混淆。在公众理解中,税率通常是与收入、财产等经济行为相关的税收比例,而不是死亡的频率或者某种与死亡直接关联的经济行为。 2. 误导产生的背景:可能是由于普通民众对于税务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足,导致对死亡税率的误解。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将遗产税或继承税误认为是对死亡的税收,而忽视了这些税收实际上是针对遗产或继承财产。
3. 语言表达的重要性:准确的语言表达对于避免误解至关重要。在涉及法律、财务等复杂领域时,任何语言的模糊都可能导致公众理解的偏差。因此,对于涉及税务的问题,应当使用清晰、准确的语言描述,以避免因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困惑和争议。 总结:死亡税率这一表述由于概念混淆和语言模糊而具有误导性。正确理解和传达相关税务政策的关键在于使用准确的语言,并加强公众对于税务法律规定的了解。
中国真的有"死亡税率"吗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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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关媒体相继报道“死亡税率”问题,有关人士认为,“死亡税率——当前经济持续低迷的真实原因”,“税率之重,接近企业的‘死亡线’”,“我国长期实行重税主义的后果,就是经济动力和活力的下降”。归结起来,其核心要义就是:税负过重严重影响企业生存空间,是导致经济下行压力的主要原因。
学者指责高税负是逼走中国制造企业的真正原因。然而也有学者声称这是“夸大”、“误导公众”,究竟怎么回事儿?据《新京报》报道,最近一段时间,关于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投资10亿元在美国建汽车玻璃厂的新闻,在国内外引发了强烈反响。曹德旺称,“除了人力,中国什么都比美国贵”。他特别指出,中国制造业的成本太高,其中最高是增值税。联想到之前李嘉诚抛售内地资产,很多人称“曹德旺也要跑了”。虽然曹德旺称,公开讲税负,只为提醒危机感,他的重心仍在中国。
源自有关媒体的报道,“当前我国企业实际税费负担接近40%,对企业来说意味着死亡。”或称作“死亡税率”。此事引发了关于中国税负水平是否过高的争论,有学者指责高税负是逼走中国制造企业的真正原因。然而也有学者声称这是“夸大”、“误导公众”,究竟怎么回事儿?
争论一:中国税负是不是“死亡税率”?
正方: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认为,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费负担率应该在接近40%的水平上。40%或30%的税负对企业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死亡,或可以叫“死亡税率”。因为在我国,除新兴行业以及金融等领域外,大部分企业的利润率都不到10%,30%-40%的税费负担足可以导致大多数东部沿海加工业企业处于困境之中,甚至亏损倒闭。
李炜光年初带队在4城调研企业税负情况。
反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认为,“死亡税率”之说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形成经济增速下滑的诱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因素,又有制度因素,也有市场环境变化的因素。我国宏观税负近些年来一直稳中有降,特别是一系列减税降负措施的陆续出台,企业的税负大大减轻,但同期经济增长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由最初的两位数的高增长到目前6.7%的增长。
争论二:我国宏观税负水平高不高?
正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认为,宏观税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通常结合政府收入构成状况,分为大、中、小口径:大口径宏观税负是指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按照IMF统计口径测算,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接近30%,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42.8%,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33.4%;中口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和社会保障缴款之和占GDP比重,按照OECD测算口径,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23.4%,而2014年OECD国家平均水平为35.5%;小口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占GDP比重,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18.5%左右,并逐年下降,按照IMF数据测算,2013年发达国家为25.9%,发展中国家为20.4%。
反方: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表示,用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中的“总税率”指标来衡量我国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税率是指企业的税费和强制缴费占商业利润的比例),2013年,我国企业总税率为68.7 %,不仅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也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泰国和南非,仅略低于巴西。这之后的2014年和2015年,中国继续维持在68.5%和67.8%的高水平上。
李教授认为,调研是有样本的,也是有数据的,要厘清征费与征税占利润的比例具体是多少,如果说征完税或者费之后,企业没多少留利了,甚至在亏损,有人还说税负不高,我觉得没什么说服力。
征税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征税只要为企业留一点利,企业总是会生存与发展下去的。而现在的利润率,企业普遍反映不高,这说明,我们现在进入了一个低利润率的时代。我们不是说要把企业逼死了才要减税,那时候什么事就都晚了。
争论三:中国的税负比美国重么?
正方: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表示,美国的减税力度在里根时代就很大,直至今天,美国都在享受里根时代的减税红利,里根政府甚至引领了上世纪80年代全球性的减税运动。实施这种减税政策,一则,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二则,带来了新技术与信息革命,包括我们现在说的数字技术繁荣,都跟当年主张减税的里根经济学有直接关系。
所以,再回过头来看中国的问题,千万别等到企业过不下去了再减税,那就晚了。我们希望建立一个偏轻的、适当的,有利于企业家发展、创新、创业的环境。我们不能说一方面鼓励大家投资与创新,一方面又用很重的税制套在企业家头上。
反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认为,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总体上还是比较低的。当然,由于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不一,税率设定不同,对企业而言,衡量企业税负的轻或重,不能简单片面只看税率的高低,税率并不等于税负,应当从多维度综合衡量。
争论四:税制不同导致中国税率显得高?
正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认为,从税负构成及承担者来看,我国企业承担了90%的各种税费,个人承担的各类税费占比不足10%。一方面是由目前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决定;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对税(费)负敏感,尤其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盈利能力变弱时,企业自然会感觉税费负担重。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费)占比较高,企业直接负担的税费显得并不高。
从税负的转嫁性来看,收费往往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有关,与企业具体的经营活动相关联,难以转嫁;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三分之二左右的流转税,由于依附于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可以实现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企业只履行缴税义务,并非负担者。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会导致按照世界银行公布的“总税率”指标计算的企业税负虚高。至于流转税的累退性,可以通过税制结构优化完成,但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反方: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表示,中国企业缴的税比美国企业多,这不是印象、表象,而是事实。这种对比恰恰说明了中美两国企业之间的差距。在生产、消费、分配、交换这几个环节中,美国的税制主要是在调节后两部分,主要征收所得税与部分财产税,并不征收流转税。在美国,企业有利润才征税,没利润不征税,企业自由发展度很高
如果用营业收入做分母,用税费除以营业收入,那显然,企业的税率就很低,因为营业收入肯定会高于净利润。一些地方政府、机构或者个别学者,经常喜欢用营业收入做分母计算企业税率有多少,这没有多大意义。在这样的基础上计算税率,显示出来的税率却很低,好像企业没什么负担。可实际情况却可能是,企业没什么利润甚至亏损了。算税负重不重,不能玩数字游戏。
遗产税税率是多少 (三)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一、遗产税税率是多少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
(三)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一)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二)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三)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四)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五)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六)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七)被继承认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地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五)至(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
第七条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第八条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总额,扣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并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征额后的余额。
第九条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一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条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十二条遗产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遗产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遗产税。
第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与境外的财产,按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的所在地划分。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所在地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不动产以及附于不动产的权利,按不动产所在地确认;
(二)车辆、船舶及航空器,按其使用证照发放机关所在地确认;
(三)除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按其登记机关所在地确认。但著作权按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住地确认;
(四)债权,以债务人经常居位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五)各种股票、公司债券,以其发行机关报所在地为准;
(六)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以其行政管辖权所在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七)除上述财产以外的动产,以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位地为准。
第十五条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遗产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现什计算征收。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价可依或申报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赠与财产在赠与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孔不入价可依或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赠与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财产价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七条境外财产依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缴纳的遗产税,允许在应征遗产税税额中抵扣,且抵扣额不得超过依本条例规定计算中心应征税额。如抵扣额低于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征税额的,应补缴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第十八条遗产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没有户籍的,由被继承人居位地或财产所在地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财产的,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早二个月内,依前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产税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遗产税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二个月内对遗产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应征税遗产净额及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死亡税率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云律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