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嫌疑人落水了,警方有义务救助吗
- 2、违法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嫌疑人落水了,警方有义务救助吗 (一)

贡献者回答某日,在某频繁发生盗窃案件的小区周边,警方巡逻队员见蒋某在附近徘徊遂上前询问,蒋某突然疾跑跳入河中。警方立即展开施救,两日后,警方打捞发现蒋某尸体,鉴定为溺亡。因此家属起诉要求警方赔偿200余万。法院审理后驳回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嫌疑人落水了,警方有义务救助吗
不知道蒋某是不是盗窃案件的行为人,即使不是他看见警察就这么慌不择路的逃跑,估计也是实施过什么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那么对于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警方是否有救助义务呢?
答案是有。因为《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而嫌疑人虽然可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也属于公民,所以警方在他们也是负有救助义务的。如果没有救助导致死亡,警察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本案警察为何不用赔偿
此案中,蒋某之所以会掉入河里淹死,完全是由于他自己心虚慌不择路导致的;而警方对其进行询问,完全是在正常履行职责,不存在任何不合法、不合规之处,而且在其落水后,警方也积极进行了救援,所以警方在此事件中完全不存在任何过错。而且警方巡逻队询问蒋某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蒋某溺水而亡的结果,所以警方的行为与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警方并不会构成对蒋某生命权的侵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 (二)
贡献者回答某日,姚某与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姚某顺手操起一根细木条打了蒋某头部一下。蒋某当即蹲下,并称头晕及身体麻木,被他人扶送回家,经该市人民医院诊断,原来是蒋某患有脑癌,病情已到晚期。后来,蒋某病死于家中,蒋某之妻邱某认为其夫之死系姚某打击蒋某头部引起,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赔偿。那么,姚某是否需要对蒋某的死亡负责
依法分析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存在违法侵害行为,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违法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判断违法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重点。我们认为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来判断——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违法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首先,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出现损害后果,行为是损害后果的必要条件,即条件关系;其次,该行为具有极大增加损害后果发生可能性的性质,即相当性原则。因果关系应当由受害人证明,除非法律规定应由加害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在本案中,表面上看,姚某用细木条打击蒋某头部,使蒋某头晕及身体麻木,但蒋某致死的真正原因是其患脑癌晚期,即使姚某不用细木条打蒋某,蒋某的死亡也是不可避免、无法拖延的,因此,姚某的行为不是蒋某死亡的必要条件,与蒋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姚某对蒋某的死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技巧提示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具有直接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法律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对于人身损害案件,通常由当事人自己委托或法院依职权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来鉴定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分析警方的追赶行为和蒋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云律目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