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我谨代表本案被告人,在此提出刑事上诉辩护词。作为被告人的法定辩护人,经过深入细致的案情分析、证据审查以及与被告人的多次会面,我发现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庭提出上诉,并恳请贵庭能够依法公正审理,作出公正裁决。
刑事上诉辩护词范文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刑事辩护词格式:法庭辩护词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
刑事案件优秀辩护词举例如下: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
认定王XX犯罪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有罪证据是孤证,依法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定刑。 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辩护词格式 基本要义: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法律分析:首部。文书上端居中写明标题“辩护词”,再写对审判人员的称呼语。正文,写辩护理由。
诈骗罪辩护词经典范文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犯诈骗罪辩护词书写应该包括被告、辩护人基本信息。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实与理由。望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签字,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政诉讼原告辩护词范文 (三)
贡献者回答答辩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田,男,x年12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东方镇号。手机:。
因陈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原告儿子陈主要从事厨师工作,同时还要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钓鱼、喂猪、喂鸡等杂务。原告也在场一起商定。”
对此,答辩人认为,原告在无限地捏造事实。原告儿子陈溺水死亡一案,原告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审结,即()丽缙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在当时起诉时,原告也只是说儿子为厨师,根本没有说到儿子陈还做其他工作(诸如划船、送餐等)。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其申请表的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栏上也只是填写厨师,并无其他工作内容。然而,原告这次起诉时却从厨师扩大到“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钓鱼、喂猪、喂鸡等杂务”。很显然,原告是为了自身需要而无限扩大和捏造事实。如果原告在商议工作岗位时就在场的话,那么,原先的起诉和工伤认定申请何必只写厨师而没有写明该杂务工作足见原告之谎言所在。
二、原告诉称“在x年4月24日下午2时许,陈在忙完厨师事务后,曾回到所住的房间,陈女朋友江林问过陈,要不要去洗澡,陈明确答复不去洗澡,今天工作很忙。后陈又去干活,在干活过程中掉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
对此,答辩人认为,首先,原告诉称的该情节同样也是原告无中生有。从江林芝的公安笔录上可以看出,笔录内容根本没有涉及到该情节,原告当时也根本没有与陈在一起,那么,原告是怎么知道这一情况的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原告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其次,在原告已起诉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其民事起诉状也说到了陈洗澡的事实;在民事案件开庭时原告曾说“当厨师为了卫生需要,洗澡也是陈收尾性工作。”然而,这次行政诉状中,原告却又一改过去的说法,说什么“陈明确答复不去洗澡”。意指不是洗澡溺水,而是工作溺水。足见原告用心良苦,为了嫁祸于答辩人而将事实一次次地更改,一次次地演变,一次次地捏造。其三,原告诉称,陈在干活过程中掉入水库,不幸溺水身亡。试问陈干的是什么活难道干活要脱掉衣服答辩人认为,陈根本不是干活去的,而是擅自下水洗澡游泳溺水的。
三、答辩人认为,陈在山坑水库洗澡溺水死亡并非属于工伤。
1、从原告以前的民事起诉状来看。
第一,陈溺水死亡地点并非其工作场所。陈系缙云县休闲垂钓大世界的厨师,并不是划船工(这可以从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得到印证——x年2月份开始雇佣原告儿子陈为厨师……)。厨师的工作是烧饭,其工作场所是在厨房和餐厅,并非水库。
第二,陈溺水死亡的时间并非工作时间,而是工作之后(详见原告的民事起诉状——x年4月24日中餐工作后……)。
陈洗澡时间是在下午2点零55至4点,该时间并非厨师工作时间,而是休息时间,这就充分印证了原告民事起诉状所说的中餐工作后洗澡的事实。且陈洗澡时其衣服是脱在对岸小房子走廊边上的。陈平时也会到山坑水库洗澡(这些事实详见陈女朋友在陈出事后东方镇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
第三,陈下水洗澡游泳是其个人行为,并非由答辩人指派,不是工作范围。对此,原告在以前的起诉时也并不否认。其起诉称“……到水库对岸洗澡时溺水身亡。”反映出并不是答辩人指派。垂钓者施华和姚新也证实,陈是自己在游泳(详见证明)。同时必须指出的是,陈下水游泳是视水库禁止游泳的禁令于不顾擅自下水的。答辩人在水库旁边立有诸如“水库水深禁止游泳”的多块告示牌,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况且,餐厅楼上设有洗澡间,其他人都是在洗澡间洗澡的,陈以前也是在洗澡间洗澡的,答辩人已提供了专门的洗澡场所,陈不应到水库洗澡、游泳。
2、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来看。()丽缙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如下法律事实:“x年4月24日下午二时至四时之间,陈划小船到山坑水库对岸,将衣服脱在对岸的小屋边,进入山坑水库洗澡游泳,后溺水死亡。”“陈到水库游泳的行为,并非是由雇主指派的工作,陈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条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见,陈是非因工作原因溺水死亡的。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该事实作为认定非工伤的依据,证据十分充分。
综上所述,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案所及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缙云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田
辩护词范文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担任其一审(或二审、再审)辩护人。辩护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和阅卷,以及参加了法庭调查和听取了公诉人的发言,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辩护人:
年_月__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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