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法律后果

导语:偷税漏税行为,作为国家税收体系中的一大隐患,不仅侵蚀着国家的财政基石,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其法律后果的严重性不容忽视,既是对违法者的严厉警示,也是对全体纳税人的法治教育。本文将深入探讨偷税漏税的法律后果,旨在增强公众对税法遵从的认识,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一、偷税漏税的定义与立案标准
偷税漏税,简而言之,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税收法规,偷税漏税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又偷税的。这些标准的设定,旨在确保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偷税漏税的行政责任
对于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此外,还将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措施,旨在弥补国家税收损失,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值得注意的是,税款及滞纳金的追缴没有期限限制,直至收缴入库为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此豁免。
三、偷税漏税的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行为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偷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1、购买偷税产品会有什么后果?被查到的时候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偷税漏税法律后果的相关问答
购买偷税产品会有什么后果?被查到的时候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
优质回答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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