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法律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界定日益明确。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的认定,条件相当严格。首先,从主观角度来看,个人必须明知他人正在进行职务侵占行为,并且有意提供帮助。这种帮助并非简单的知晓,而是指积极创造条件或提供便利。其次,从客观行为上分析,帮助犯需实施实质性的协助行为,如协助转移侵占所得财物,或为侵占行为提供关键信息和技术支持。只有当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时,个人才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
- 1、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的认定条件
- 2、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哪些?
- 3、2019法考备考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的认定条件 (一)

答在职务侵占犯罪中,被定义为帮助犯的角色,通常是指那些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到侵占行为之中,但是却为该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或者便利的人员。要想确定某人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帮助犯,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他必须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其次,他必须为侵占行为提供了诸如资金、信息、工具、场所等实际的帮助;最后,他所提供的帮助对于侵占行为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知晓并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必然构成帮助犯,这取决于其帮助行为与侵占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哪些? (二)
答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实行犯,教唆犯犯和组织犯,当然了,这主要是按照分工不同来进行的分类,如果是按照作用不同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分为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除此之外,还包括实行犯。 一、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哪些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二、共同犯罪人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的,可以构成乙贪污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属于共同犯罪,在我们国家是有不同的分类的,比如说按照作用的不同,有的是主犯,有的是协从犯,还有的是从犯,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对量刑会有一定的作用的,比如说主犯肯定是需要从重处罚的。
2019法考备考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 (三)
答一、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
1.定罪身份
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即按有身份者定罪)。
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按正犯来定罪(即按无身份者定罪)。
A身份者是共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即按B身份者定罪)。
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此时存在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总结:谁是实行者,就依谁来定罪;大家都是实行者,依想象竞合处理;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最终定罪不需要定同一个罪名(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结论)。例外: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依司法解释处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主犯的确定通常按照职位的高低来确定(即不分重罪,所以是例外)。
2.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如甲(普通公民)和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诬告陷害别人。甲乙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犯罪,对乙应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从重处罚。
3.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有特定身份才能成立正犯;没有特定身份不能成立正犯,但可成立共犯(帮助犯、教唆犯)。无身份者(共同实行、教唆、帮助)与有身份者一起共同犯罪:利用了身份定有身份之罪,没有利用身份定无身份之罪。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成立共犯,但有身份者成立甲罪的正犯(可能是乙罪的从犯)。无身份者为乙罪的正犯(可能是甲罪的从犯),应认定为较重罪的共犯。但二者可能会触犯两个不同的罪名。
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犯罪,实行犯者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无身份者不能实施的犯罪(如受贿罪),但实行者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属于间接正犯的帮助犯。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无身份者能实施的犯罪(如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但实行者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对于有身份者属于无身份之罪的教唆犯与有身份之罪的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
4.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观点一(司法解释的观点):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时,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观点二(刑法理论主流观点):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时,应当同时触犯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按贪污罪共犯论处。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职务侵占罪帮助犯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云律目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