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当防卫怎么说
-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正当防卫怎么说

正当防卫怎么说
在探讨法律与公民权益的广阔领域中,正当防卫作为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始终占据着一席之地。它不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安全的重要机制。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正当防卫的内涵、法律界限及实践应用,以期帮助公众正确理解和行使这一权利。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正当防卫,简而言之,是指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权利,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及其实施条件。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
1. 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种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等。
2. 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已经结束或尚未开始的侵害,不能
- 1、哪些行为可以被界定为“正当防卫”?
- 2、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说法正确的是( )。
- 3、正当防卫必要说和不要说,怎么理解啊?
- 4、怎么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 5、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应该怎么区分?传统司法怎么判定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怎么说的相关问答
哪些行为可以被界定为“正当防卫”? (一)
答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这样一幕:你跟对方吵架,对方打你一拳,恼羞成怒的你立马也打对方一拳。警察过来处理时要将你带走,这时,你理直气壮地说:“是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1、正当防卫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
3、主观条件: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违法侵害人本人防卫。
但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策划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3、关于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民法典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关于特殊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例:李四先动手打张三,张三觉得不甘心打回去,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例:张三以为李四举手要打自己,但李四只是想打个招呼,如果张三因此打了李四,那么该行为不能称作是正当防卫。
3、对尚未开始的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例:李四说要揍张三,但一直没有实施,张三先下手为强,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例:李四打了张三,张三几天后报复回去,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例:李四打了张三,张三反击了无关的赵五,此时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例:李四打了张三后意外摔倒昏迷,张三趁此机会揍李四,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例:张三故意激怒李四,让李四对自己出手后反击,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例: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开始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防卫过当。
三、见义勇为,如何保护自己
如果看到不法分子在行凶,如何保护自己又帮助他人?
生活中真的有太多需要法律知识的时候了!很多时候可以争取更大的权益,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自己。
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说法正确的是( )。 (二)
答【答案】:D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实践中,抢劫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是如果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但必须是当场,例如,甲将乙抢劫后,甲正在数钱,乙突然将钱又抢回,并乘机逃走,不能认定为事后防卫。故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的情形属于相互非法侵害行为,对于相互非法侵害行为,由于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意图,目的均不正当,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故B项表述错误。《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行为人实施无过当防卫权,仅限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对采取不会造成他人伤亡的麻醉方法进行抢劫的,不能适用无过当防卫权。故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符合行为人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条件,故选D项。
正当防卫必要说和不要说,怎么理解啊? (三)
答正当防卫必要说和不要说,应是正当防卫必要说和不必要说。
“必要说”,主张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则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需要说”则认为,防卫是否过当,要以是否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者认为需要,无论实行什么行为,造成什么结果,都是正当的。修订后的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
从本质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需的限度。对于防卫手段来说,其力度大于侵害力度是合理的。但防卫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本身就是限制。
一般说,“足以制止住”这个限度所包括的具体内容,有三种情况:
(1)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比如对于徒手的侵害,通常是无需动用器械致人重伤、死亡的。但是,如果侵害者身高力大,防卫者身单力薄,在弱不强敌的特殊情况下,有时用器械防卫徒手的侵害,也应当认为是必需的。
(2)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防卫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比如。甲抢走了乙的一条围巾,乙给甲几拳夺回了围巾也就可以了。如果乙再捅甲一刀就过当了。因为防卫的目的是避免或者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而不是要对侵害者进行报复或者法外的惩罚。
(3)对于没有明显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用重伤、杀死的手段去防卫。例如,扒手某甲伸手掏某丁的一个钱包,丁发现后用铁棍把某甲打死了。这不是足以制止住这种不法侵犯所必要的,因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防卫过当行为。
对于防卫行为是必要还是不必要,不能以防卫者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标准。要从实际出发,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放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考擦。因此,必须查明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不法侵害者个人情况,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防卫人的处境等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
怎么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四)
答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还是要结合当时的情况及法律规定执行。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
拓展内容:
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
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应该怎么区分?传统司法怎么判定正当防卫? (五)
答如果有人侵犯了你,或者威胁到了你的生命安全,你为了自保把这个人杀了,那到底是算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呢?其实传统司法对正当防卫还有故意伤害是有明确行为划分的,有些也需要看具体情况在定夺,毕竟相对普通案件来说情况会比较复杂,而且很多细节也是决定性的因素,可能光看行为都还不严谨。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下古时候是怎么划分正当防卫还有故意伤害的,一起来看看吧。
正当防卫是一个现代法学概念,或者说,是一个从近代西方传过来的法律术语。但,在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就没有类似正当防卫的立法与判例么?当然不是。
且不说清末《刑律草案》第15条明确规定: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之行为,不为罪。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本刑一等至三等。属于毫无疑问的正当防卫立法,就来说西风东渐之前的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吧。
《周礼·秋官》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这是西周时期的立法。什么意思?《钦定周官义疏》注解说:军中级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则无罪也。换言之,按西周立法,面临抢劫的盗贼,人们拥有无限防卫权。当然,这一涉及正当防卫的规定,有些粗糙。
《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这一立法,我们可以从私有住所不受侵犯的角度来讨论,也可以视为是正当防卫权的体现。
《汉律》这一规定延续至《唐律疏议》与《宋刑统》、《大明律》与《大清律》,而且又有所发展。
《唐律疏议》与《宋刑统》均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又以疏议加以注解:若知非侵犯,谓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能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也就是说,对于明显没有侵犯能力之人,不适用正当防卫。
《大明律》与《大清律》亦规定:凡夜无故入人家,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清律还补充了一则条款:凡黑夜偷窃,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窃财物,被事主殴打至死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非黑夜,又未入人家内,止在旷野,白日摘取蔬果等类,俱不得滥引此律。对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作出了更明晰的说明。
关于夜无故入人家情景下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清代法学家沈之奇曾有精到的概括:必是黑夜,必是无故,必是家内,必是主家,必是登时杀死。当然,按清律,白日入室盗窃,视同夜无故入人家。
除了夜无故入人家,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的立法条款,我们还可以从传统司法制度中找到其他方面的正当防卫,比如女性遭遇强奸时,奋起反抗,杀死强奸者,也属无罪。
我举个例子:宋徽宗大观二年,昌州有一名妇女阿任,丈夫已亡故十年,但阿任没有改嫁。亡夫的亲兄弟卢化邻垂涎阿任姿色,伺机侵逼强奸,阿任仓卒之间,无可逃免,杀伤卢化邻,导致其伤重身死。昌州将案子呈报梓州路提点刑狱司,提刑司又呈报中央。中央法司认为,阿任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免勘特放,朝廷还支赐绢五十疋给她,以示嘉奖。
清代时,朝廷还明确立法,承认拒奸杀人为正当防卫:妇女拒奸杀人之案,登时杀死者无论所杀系强奸、调奸罪人,本妇均勿论。如捆缚复殴或按倒叠殴,杀非登时者,所杀系调奸罪人,即照擅杀罪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所杀系强奸罪人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均照律收赎。非登时杀死奸者,则为防卫过当。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则清代的正当防卫判例《拒奸杀人之判》,收入《清朝名吏判牍》中。
案情概述:有陶文凤者,涎其弟妇丁氏美貌,屡调戏之未得间。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亲串家,夜不能返。文凤以时不可失,机不可逸,一手执刀,一手执银锭两只,从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礼。丁氏初不允,继见执刀在手,因佯许也。双双解衣,丁氏并先登榻以诱之。文凤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不料丁氏眼疾手快,见彼置刀登榻,即急趋床下,拔刀而起,文凤猝不及意,竟被斩死。次日鸣于官,县不能决,呈控至府。
知府张船山判:
(一)审得陶丁氏戳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情急自救,遂至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在丁氏床上。衣服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又并不齐整,搁在床前脚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伤重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急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当系陶文凤被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浅。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
(二)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与刀痕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床前台下,又有银锭两只,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时,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诱,一手执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房之际,志在奸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者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
(三)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此处张船山对法律的引用可能有误)。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威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杖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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