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一)

准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最佳答案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准抢劫罪的其构成要件是哪些 (二)

最佳答案对于构成准抢劫罪的要件方面,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主观恶意;

其次是其行为手段上必须运用到暴力手段,威胁恐吓等手法,亦或是采取其他非正当方式;

最后,犯罪嫌疑人需要通过其行动将他人的合法私人财产据为己有这一实际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构成要件,且同时满足该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加重情节,例如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等情况,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会被课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准抢劫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三)

最佳答案准抢劫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行为目的、行为手段以及犯罪背景上:

行为目的: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通过暴力、威胁或使被害人无法抗拒等方法,当场劫取财物。准抢劫罪:原本犯有盗窃、诈骗、抢夺等罪,为了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或销毁证据,于当时实施暴力或威胁的行为。

行为手段:

抢劫罪:主要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使被害人无法抗拒的手段。准抢劫罪:虽然也涉及暴力或威胁,但这是在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被发现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实施的。

犯罪背景:

抢劫罪:通常没有先前的犯罪行为作为背景,是直接实施的抢劫行为。准抢劫罪:必须以盗窃、诈骗、抢夺等罪为基础,这些罪是事后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准抢劫罪的内涵可能更为广泛,还包括昏睡抢劫等其他情形。然而,在中国刑法典中,昏睡抢劫被视为一般抢劫行为的一部分,不属于准抢劫罪的范畴。

综上所述,准抢劫罪与抢劫罪在行为目的、手段以及犯罪背景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使得两者在刑法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处罚标准。

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包括什么 (四)

最佳答案关于如何认定构成抢劫罪的要素有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对于抢劫罪的主体而言,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并非特定群体或法人等组织。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其必须存在故意犯罪的意图,并且明确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作为最终目的。

再者,该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应当为公共财产和个人人身权益的所有权,这两者缺一不可。

最后,在客观方面的呈现上,需有行为人实施了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对他人人身进行限制,从而强行夺取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准抢劫罪名词解释 (五)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国家法律对 抢劫罪 的司法解释: 一、关于“入户 抢劫 ”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 盗窃 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 管制 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 证据 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 轻微伤 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律客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对同一受害人又有抢劫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10、公安部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 11、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准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云律目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