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轻伤认定范围
- 2、受伤到什么程度才能算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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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认定范围 (一)

最佳答案颅脑、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听器听力
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狭窄
视器视力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原单眼中度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颈部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
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²,或者两块面积累计6.0cm²
3、甲状腺挫裂伤
4、咽喉软骨骨折
5、喉或者气管损伤
6、舌骨骨折
7、膈神经损伤
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胸部损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2、肋骨骨折2处
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7、胸壁穿透创
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腹部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4、胰腺挫伤
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6、肝功能损害(轻度)
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9、腹壁穿透创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
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5、阴道撕裂伤
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
7、龟头部分缺损
8、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9、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10、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11、一侧输精管破裂
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13、轻度排尿障碍
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
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7、骨骺分离
8、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9、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10、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11、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12、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两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
手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体表
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
3、撕脱伤面积50.0cm²
4、皮肤缺损6.0cm²
其他
1、II°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
2、呼吸道烧伤
3、挤压综合征(I级)
4、电击伤(Ⅰ°)
5、溺水(轻度)
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受伤到什么程度才能算轻伤 (二)
最佳答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轻伤标准: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与会阴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儿童3%)
深二度2%(儿童1%);
三度0.1%。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轻伤量刑赔偿: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 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明白轻伤认定范围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云律目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