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水源保护与选取
水源是自来水安全的基石优质的水源是保障自来水卫生的第一步。水源地通常选择远离工业污染区、生活污染区及地质异常区,以确保水质天然纯净。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建立严格的水源保护制度,划定水源保护区,限制周边地区的工业活动和农业生产,防止有害物质流入水源。同时,定期进行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污染源,保障水源的长期可持续性。
- 二、水处理工艺与技术
- 三、水质监测与信息公开
- 四、管网维护与管理
- 五、公众参与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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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自来水

导语:
在现代社会中,卫生管理自来水已成为保障公众健康与生活质量的重要环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密度的增加,自来水的安全性、清洁度及持续供应能力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卫生管理自来水不仅涉及到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处理工艺等多个方面,还需要政府、企业及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本文将深入探讨卫生管理自来水的相关知识,从水源选取到终端用户,全方位解析这一关乎民生的重大课题。
一、水源保护与选取
水源是自来水安全的基石优质的水源是保障自来水卫生的第一步。水源地通常选择远离工业污染区、生活污染区及地质异常区,以确保水质天然纯净。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建立严格的水源保护制度,划定水源保护区,限制周边地区的工业活动和农业生产,防止有害物质流入水源。同时,定期进行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污染源,保障水源的长期可持续性。
二、水处理工艺与技术
自来水处理是提升水质的关键环节。现代水处理工艺通常包括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多个步骤。混凝阶段通过加入混凝剂使水中悬浮物凝聚成较大颗粒,便于后续沉淀;沉淀池则利用重力作用,使混凝后的悬浮颗粒沉降到底部;过滤阶段进一步去除微小杂质;最后,通过消毒(如氯化、臭氧消毒等)杀灭水中的病原微生物,确保水质安全。随着科技的进步,新型水处理技术如膜分离技术、生物预处理等也在逐步推广应用,以提高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
三、水质监测与信息公开
水质监测是卫生管理自来水的核心保障。从水源地到水厂,再到管网末端,每一环节均需进行严格的水质检测。监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浊度、pH值、余氯量、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等。建立全面的水质监测网络,采用在线监测与人工采样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政府应推动水质信息公开,让市民了解自家饮用水的质量状况,增强公众信任感,促进水质管理的透明度。
四、管网维护与管理
自来水管网作为连接水厂与用户的“生命线”,其维护与管理同样重要。老旧管网容易因腐蚀、渗漏等问题导致水质二次污染。因此,定期进行管网检测与维修,更换老化管道,采用耐腐蚀、防渗漏的新材料,是提升水质、保障供水安全的有效措施。此外,建立管网压力监控系统,优化调度策略,确保水量稳定、水压适宜,减少因管网故障导致的水质问题及供水中断事件。
五、公众参与与教育
卫生管理自来水不仅是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公众的参与同样不可或缺。通过开展水质安全教育、节水宣传等活动,提高市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和水质安全认知能力。鼓励市民参与水源地保护、水质监督等公益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让市民能够便捷地反映水质问题,促进问题的及时发现与解决。
总结:
卫生管理自来水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水源保护、水处理、水质监测、管网维护以及公众参与等多个层面。通过科学规划、技术创新、严格监管及公众教育,可以有效提升自来水的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未来,随着智慧水务技术的发展,自来水管理将更加智能化、精细化
- 1、福州自来水厂主要检测和控制指标
- 2、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为
- 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4、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管理自来水的相关问答
福州自来水厂主要检测和控制指标 (一)
优质回答国家现行的自来水指标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 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 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 1000m 3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 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非常规 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 1 和表 3 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 2 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 4 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 1 、表 2 和表 3 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 A 表 A.1 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 1 水质常规 指标 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 、微生物指标 ①
总大肠菌群( MPN/100mL 或 CFU/100mL )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 MPN/100mL 或 CFU/100mL )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 MPN/100mL 或 CFU/100mL )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 CFU/mL )
100
2 、毒理指标
砷( mg/L )
0.01
镉( mg/L )
0.005
铬(六价, mg/L )
0.05
铅( mg/L )
0.01
汞( mg/L )
0.001
硒( mg/L )
0.01
氰化物( mg/L )
0.05
氟化物( mg/L )
1.0
硝酸盐(以 N 计, mg/L )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 20
三氯甲烷( mg/L )
0.06
四氯化碳( mg/L )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 mg/L )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 mg/L )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 mg/L )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 mg/L )
0.7
3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 NTU- 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 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 pH 单位)
不小于 6.5 且不大于 8.5
铝( mg/L )
0.2
铁( mg/L )
0.3
锰( mg/L )
0.1
铜( mg/L )
1.0
锌( mg/L )
1.0
氯化物( mg/L )
250
硫酸盐( mg/L )
250
溶解性总固体( mg/L )
1000
总硬度 ( 以 CaCO 3 计, mg/L )
450
耗氧量( COD Mn 法,以 O 2 计, mg/L )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 6mg/L 时为 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mg/L )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 0.3
4 、放射性指标 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 Bq/L )
0.5
总β放射性( Bq/L )
1
① MPN 表示最可能数; CFU 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 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 指标及 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 ,mg/L )
至少 30min 4 ≥ 0.3 ≥ 0.05
一氯胺(总氯, mg/L )
至少 120min 3 ≥ 0.5 ≥ 0.05
臭氧( O 3 , mg/L )
至少 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 0.05
二氧化氯( ClO 2 , mg/L )
至少 30min 0.8 ≥ 0.1 ≥ 0.02
表 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 、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 个 /10L )
< 1
隐孢子虫( 个 /10L )
< 1
2 、毒理指标
锑( mg/L )
0.005
钡 ( mg/L )
0.7
铍( mg/L )
0.002
硼( mg/L )
0.5
钼( mg/L )
0.07
镍( mg/L )
0.02
银( mg/L )
0.05
铊( mg/L )
0.0001
氯化氰 (以 CN - 计, mg/L )
0.07
一氯二溴甲烷( mg/L )
0.1
二氯一溴甲烷( mg/L )
0.06
二氯乙酸( mg/L )
0.05
1,2- 二氯乙烷( mg/L )
0.03
二氯甲烷( mg/L )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 1
1,1,1- 三氯乙烷( mg/L )
2
三氯乙酸( mg/L )
0.1
三氯乙醛( mg/L )
0.01
2,4,6- 三氯酚( mg/L )
0.2
三溴甲烷( mg/L )
0.1
七氯( mg/L )
0.0004
马拉硫磷( mg/L )
0.25
五氯酚( mg/L )
0.009
六六六(总量, mg/L )
0.005
六氯苯( mg/L )
0.001
乐果( mg/L )
0.08
对硫磷( mg/L )
0.003
灭草松( mg/L )
0.3
甲基对硫磷( mg/L )
0.02
百菌清( mg/L )
0.01
呋喃丹( mg/L )
0.007
林丹( mg/L )
0.002
毒死蜱( mg/L )
0.03
草甘膦( mg/L )
0.7
敌敌畏( mg/L )
0.001
莠去津( mg/L )
0.002
溴氰菊酯( mg/L )
0.02
2,4- 滴( mg/L )
0.03
滴滴涕( mg/L )
0.001
乙苯( mg/L )
0.3
二甲苯( mg/L )
0.5
1,1- 二氯乙烯( mg/L )
0.03
1,2- 二氯乙烯( mg/L )
0.05
1,2- 二氯苯( mg/L )
1
1,4- 二氯苯( mg/L )
0.3
三氯乙烯( mg/L )
0.07
三氯苯(总量, mg/L )
0.02
六氯丁二烯( mg/L )
0.0006
丙烯酰胺( mg/L )
0.0005
四氯乙烯( mg/L )
0.04
甲苯( mg/L )
0.7
邻苯二甲酸二( 2- 乙基己基)酯( mg/L )
0.008
环氧氯丙烷( mg/L )
0.0004
苯( mg/L )
0.01
苯乙烯( mg/L )
0.02
苯并 (a) 芘( mg/L )
0.00001
氯乙烯( mg/L )
0.005
氯苯( mg/L )
0.3
微囊藻毒素 -LR ( mg/L )
0.001
3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 N 计, mg/L )
0.5
硫化物( mg/L )
0.02
钠( mg/L )
200
表 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 CFU/mL )
500
2 、毒理指标
砷 ( mg/L )
0.05
氟化物( mg/L )
1.2
硝酸盐(以 N 计, mg/L )
20
3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 NTU- 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 5
pH ( pH 单位)
不小于 6.5 且不大于 9.5
溶解性总固体( mg/L )
1500
总硬度 ( 以 CaCO 3 计, mg/L)
550
耗氧量( COD Mn 法,以 O 2 计, mg/L )
5
铁( mg/L )
0.5
锰( mg/L )
0.3
氯化物( mg/L )
300
硫酸盐( mg/L )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 3838 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T 14848 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 照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 GB 17051 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 pH 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T 17218 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T 17219 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 CJ/T 206 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 SL 308 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 GB/T 5750 执行。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表 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肠球菌( CFU/100mL )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 CFU/100mL )
二 (2- 乙基己基 ) 己二酸酯( mg/L )
0.4
二溴乙烯( mg /L )
0.00005
二恶英( 2,3,7,8-TCDD , mg/L )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 mg /L )
0.00001
五氯丙烷( mg/L )
0.03
双酚 A ( mg/L )
0.01
丙烯腈( mg/L )
0.1
丙烯酸( mg/L )
0.5
丙烯醛( mg/L )
0.1
四乙基铅( mg /L )
0.0001
戊二醛( mg/L )
0.07
甲基异莰醇 -2 ( mg /L )
0.00001
石油类 ( 总量, mg/L )
0.3
石棉(> 10 m m ,万 /L )
700
亚硝酸盐( mg/L )
1
多环芳烃(总量, mg /L )
0.002
多氯联苯(总量, mg /L )
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 mg/L )
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mg/L )
0.003
环烷酸( mg/L )
1.0
苯甲醚( mg/L )
0.05
总有机碳( TOC , mg/L )
5
萘酚 - b ( mg/L )
0.4
黄原酸丁酯( mg /L )
0.001
氯化乙基汞( mg /L )
0.0001
硝基苯( mg/L )
0.017
镭 226 和镭 228 ( pCi/L )
5
氡( pCi/L )
300
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为 (二)
优质回答专家回答: 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要素,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其生活饮用水的来源是由自来水公司集中供给的。一般而言,水质的好坏决定于集中供水的水质质量,个人是无法选择的。因此,为了能确保向居民供给安全和卫生的饮用水,我国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它是关于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卫生的技术法规,在保障我国集中式供水水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生活饮用水是指人类饮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个人卫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根据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来考虑的,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来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即确保饮用水感官性状良好;防止介水传染病的暴发;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控制饮用水卫生与安全的指标包括四大类:
微生物学指标
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饮用水中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动物和蠕虫,其污染来源主要是人畜粪便。在不发达国家,饮用水造成传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见的。这可能是由于水源受病原体污染绝散后,未经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存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饮用水不应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应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为了保障饮用水能达到要求,定期抽样检查水中粪便污染的指示菌做槐是很重要的。为此,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示菌是总大肠菌群,另外,还规定了游离余氯的指标。我国自来水厂普遍采用加氯消毒的方法,当饮用水中游离余氯达到一定浓度后,接触一段时间就可以杀灭水中细菌和病毒。因此,饮用水中余氯的测定是一项评价饮用水微生物学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标。
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状不良的水,会使人产生厌恶感和不安全感。我国的饮用水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也就是说,一般饮用者不应察觉水有颜色,而且也应无异常的气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状,不浑浊,也无用肉眼可以看到的异物。如果发现饮用水出现浑浊,有颜色或异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应立即通知自来水公司和卫生防疫站进行调查和处理。
其他和饮用水感官性状有关的化学指标包括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这些指标都能影响水的外观、色、臭和味,因此规定了最高允许限值。例如饮用水中硫酸盐过高,易使锅炉和热水器内结垢并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轻泻作用,故规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不应超过每升250毫克。
毒理学指标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学物质对饮用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国外的调查,在饮用水中已鉴定出数百种化学物质,其中绝大多数为有机化合物。
饮用水中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带给人们的健康危害与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传染病的暴发,而化学物质引起健康问题往往是由于长期接触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别是蓄积性毒物和致癌物质的危害。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大量化学物质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为保障饮用水的安全,确定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许浓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是自来水公司向公众提供安全饮用水的重要依据。但是,在饮用水中存在众多的化学物质,究竟应该选择哪些化学物质作为需要确定限值的指标呢?这主要是依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在饮用水中含有的浓度和检出频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来确定限值等条件确定的。在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共选择15项化学物质指标,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氯仿、四氯化碳、苯并(а)芘、滴滴涕、六六六。这些物质的限值都是依据毒理学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标
人类某些实践活动可能使环境中的天然辐射强度有所增高,特别是随着核能的发展和同位素新技术的应用,很可能产生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进行常规监测和评价。在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的参考值,当这些指标超过参考值纯宏友时,需进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确定饮用水的安全性。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三)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备水、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第六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八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管网末稍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露处罚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供水设施周围15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施,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应采用镀锌钢管;管径大于15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
(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四)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市政自来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生活饮用水。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用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本市市政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广州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二次供水的管理。
广州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行政监督。
本市的房管、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五条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除应办理报建申请和用水申请外,必须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送市公用事业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的建筑规范,便于防护和清洗保洁,并应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容积及水管管径满足用水要求;
(二)水池壁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水池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坟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三)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水管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五)水泵机组运转正常。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管道安装、机电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经市公用事业局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方可向市自来水公司办理装表供水手续。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第三章保洁管理第十条楼宇和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已有管理部门的,由管理部门负责;已出售给住户的,由住户共同负责。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应每年清洗一次,如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设施各管理单位应制订保洁制度,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的清洁。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一般应由专业队伍清洗,并可签订保洁合同。第十三条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第十四条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向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
(二)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开办的证明和前项证件,向市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
(三)凭市公用事业局核发的《保洁许可证》和《上岗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十五条《卫生许可证》、《保洁许可证》、《上岗证》每年年审一次,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十六条从事经营二次供水保洁专业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保洁、维护的工作记录归档,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及改造维护完毕,须将水样送市公用事业局检验。卫生防疫部门对水质实行卫生监督。
(三)接到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二次供水设施有故障的报告,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处理。
(四)对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电器开关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工作运转处于良好的状态。第十七条本规定颁布前已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经营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十天内,到市卫生局、公用事业局补办有关领证手续。第十八条二次供水保洁消毒、水质检验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器开关须进行维修更换的,工料费按有关定额规定收取。
保洁费、工料费,由受益单位或受益户负责。水质送检费由送检单位负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五)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总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的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计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卫生管理自来水。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