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离婚男方不给孩子生活费怎么办? (一)

没离婚男方不给孩子生活费怎么办?

如果没离婚男方不给孩子生活费,女方可以通过起诉或调解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要及时维护孩子的权益。

如果没离婚,男方不给孩子生活费,女方可以考虑以下途径处理。首先,可以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男方,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支持其请求,如果判决支持,则男方应按照判决书执行,否则将面临相应法律后果。其次,女方可以通过当地司法部门提起调解申请,协商解决抚养费和教育费的问题。调解是一种快速、便捷的解决方式,而且可以在保护孩子权益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协商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案。最后,如果女方是经济困难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例如困难家庭补助、低保等资助项目,以减轻经济压力,维护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男方未婚妻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未婚妻并不具备对孩子的法定抚养权,因此也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如果男方未婚妻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女方可以向男方提出要求,并可以通过法律方式解决。如果男方未婚妻存在照顾孩子的情况,可以考虑与其协商共同承担抚养费用。

未离婚男方不给孩子生活费是一种侵害孩子权益的行为,女方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孩子利益。在选择解决方式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起诉、调解或申请救助等途径,以达到合理维护孩子权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增加抚养费纠纷判决书是怎样的? (二)

夫妻双方 离婚 后,确定孩子归女方 抚养 的,男方应该支付 抚养费 用,这是抚养义务的体现。如果是按月支付的,这笔抚养费要一直支付到孩子成年。随着社会的发展,抚养孩子的成本也在增加。因为增加抚养费 打官司 的,法院会根据事实做出判决。那么,增加抚养费纠纷 判决书 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增加抚养费纠纷判决书 原告张×2,女,1998年9月15日出生 法定 代理 人张×1,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 被告胡×,女,1969年7月2日出生。 原告张×2与被告胡×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2之法定代理人张×1与被告胡×到庭参加 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2诉称,我与被告胡×系母女关系。2006年8月,我父亲张×1与母亲胡×经法院调解离婚,我随父亲一起生活。2013年4月,我起诉被告给付抚养费。当年5月16日,怀柔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我抚养费300元。现在我已升入高中,学杂费、住宿费均较高,我父亲每月理发收入微薄,根本不够我生活、学习的费用,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增加给付我抚养费,每月给付600元;被告给付我教育费1216.68元的二分之一,608.34元。 被告胡×辩称,我和张×1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就张×2的抚养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而且我给付张×1的2.7万元中包含抚养费。后我 再婚 又生育了一女孟×,现年7岁。我现在没有工作,而且我患有糖尿病,还有公公婆婆要照顾,家庭重担就靠我丈夫一个人的 工资 ,因此,我无力承担过高的 子女抚养费 。2013年5月16日,怀柔法院判决我每月给付原告张×抚养费300元,经法院判决后,我每个月都给原告抚养费300元,其中就包括原告的教育费。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张×1与胡×原系夫妻关系,张×2系张×1与胡×之女。张×2于1998年11月3日出生。2006年8月8日,张×1与胡×经本院调解离婚,张×2随张×1一居生活。后胡×与孟×再婚,并育有一女孟×(现年7岁)。2007年4月,张×2起诉要求胡×给付抚养费500元。2007年7月,本院作出(2007)怀民初字第02006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胡×每月给付张×抚养费100元。后张×2不服上诉于 北京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2007年9月,二中院作出(2007)二中少民终字第134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张×2的上诉请求。2010年4月,张×2诉至本院,要求胡×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2010年5月,本院作出(2010)怀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每月给付张×2抚养费200元。2013年4月,张×又诉至本院,要求胡×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2013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3)怀民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每月给付张×2抚养费300元。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事实与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一页)、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两页)、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两页)以及民事判决书一份等,证明原告的教育费用支出以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经质证,认可原告提供的的判决书内容以及盖有学校公章的教育费用支出608.7元,对于其他 证据 不予认可。被告为证明其事实与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区××镇×庄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区××镇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拟证明自己现患有糖尿病,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经质证,原告张×2不认可上述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3)怀民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书、收费缴款书、收据、被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及怀北庄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张×2现已经就读高中,随着原告张×2年龄增长、个人成长发展以及物价上涨,其生活教育所需有所增加,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每月增加给付抚养费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给付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原告生活教育所需、物价上涨、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其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被告胡×以自己再婚又生一女、身患糖尿病、需要照顾公公婆婆等为由,不同意增加抚养费,该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 等费用,经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怀民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书中胡×每月给付张×2抚养费300元亦应包括相应的教育费,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教育费1216.68元的二分之一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胡×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始每月给付原告张×2抚养费四百元,至张×2十八周岁止(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一月十日前、七月十日前各给付一次)。 2、驳回原告张×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胡×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吴×× 二○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女方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对方不答应的,在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增加抚养费纠纷判决书中,会写清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的事实,并根据事实做出是否支持增加抚养费的判决。对 一审 判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拿到判决书后发起上诉。

不离婚只要丈夫付子女抚养费行吗 (三)

不离婚只要丈夫付子女抚养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具体解释如下:

双方协商一致不离婚: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即使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选择不离婚,这是合法的。

丈夫支付抚养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丈夫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也是合法的行为。这是基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丈夫愿意并有能力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且双方对此达成一致,那么这种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不离婚只要丈夫付子女抚养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并且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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