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孤儿有什么政策? (一)

国家对孤儿有什么政策?

最佳答案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2、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预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3、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以后年度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和地方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扩展资料国内收养规定: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孤儿的标准是什么 (二)

最佳答案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孤儿由地方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拓展资料:

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什么是穷忙族 (三)

最佳答案“穷忙族”一词最早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指虽然有工作、每天忙碌但生活水平低下且难以脱离贫困的人。

穷忙族并非失业者,可能有人兼了好几份差事,甚至全职受雇者都可能沦为既忙又穷的工作穷人。

大家可能认为穷忙族就是挣最低工资的就业者。这样想并不妥,因为许多挣最低工资的就业者都很年轻,家庭属于中产阶级。他们虽然收入低,但居住条件并不差。而且,这一点也缺乏普遍性:仅有 36% 的最低工资就业者是青少年;42% 是年满 25 岁的成年人。一些学者不把这部分群体纳入考虑范围,因为其中许多人是女性兼职就业者(就此推断她们工作只是为了挣“外快”,而不是为了谋生)。全国低薪就业者中有 65% 都是女性,但如果筛选全职的、常年工作的低薪就业者,性别分布情况就会大相径庭:有60% 都是男性。最近(2022),美国国会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多年来第一次切实提高了低薪就业者的生活水平。在此之前,最低工资额多年持续下降, 要想扭转这个局面,我们仍任重而道远。截至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大约 1700 万就业者的收入与 1979 年最低工资的实际值持平或不及。不论如何定义穷忙族,我们都无法否认,他们的子女承受着更多的问题。除了家庭收入低,穷忙族还要想办法解决上班期间如何看护孩子的问题。涉及多少孩子呢?1995 年,美国有 4% 的儿童属于贫困家庭,家里至少有一名常年工作的全职就业者。700 万儿童(占儿童总数的 10%)属于贫困家庭,能够得到实物援助(比如食品券), 却没有福利救济。不出所料,穷忙族子女的数量增加了,因为界定穷忙族的标准放宽了。提到低收入劳动大军,大家往往会想到汉堡制作工。服务业从业者的确属于穷忙族,但其实各行各业都不乏低薪就业人员,他们的家庭生活水平还处于贫困线以下。1996 年,家政服务员(保洁员、保姆、厨师)的贫困率为 21.8%,而牙医助理、酒吧招待员、理发师、女服务员的贫困率为 13.2%,技工、装配工、体力工的贫困率为 8%。

穷忙族特征

穷忙族的共同特点是:没存款、不旅游、不外出吃饭、工作非常努力但生活极其艰辛。

日本劳动组合总联合会的调查结果表明,80%的“穷忙族”对于将来收入增长的可能性不抱任何希望,60%的“穷忙族”对于未来没有任何期待和幻想,关于将来大多数持有悲观的意见。

穷忙族相关调研数据

1984年,日本非正式雇佣的劳动者比率为15.3%,2004年这一比率上升到31.4%,在2016年则达到37.5%,往后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日本国税厅近年来(2019)的调查显示,每四个日本人当中就有一个年收入不足200万日元的“穷忙族”。

一项数据不容乐观,2008年欧盟的“穷忙族”占劳动力总数的8%,而到了2017年,这项数据是9.6%。数据显示,南欧和巴尔干半岛的国家“穷忙族”比例最高。罗马尼亚超过了18%,希腊是13%,西班牙为12.5%。而富裕的北欧国家,比如芬兰是最低的,仅有2.8%。

事实上,金融危机以来,欧洲已经采取了降低失业率的举措,取得一定成效。2013年欧盟以及欧元区的失业率分别为10.9%和12%,达到峰值,而后逐年下降。2018年6月的数据显示,欧盟和欧元区的失业率已经降低到了6.9%和8.3%,为金融危机以来的最低水平。

1996 年,大约 740 万美国人有工作或想找工作,他们的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贫困线,其中 58% 有全职工作。与 20 世纪80 年代相比,穷忙族的数量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有所增加,因为当时受经济的影响,高薪工作(尤其是对受教育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大量减少,低薪工作(特别是服务业零售端,其他行业也同样)有所增加。

穷忙族出现的原因

在日本,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也出现了一批“穷忙族”。当时的时代大背景是,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导致很多企业破产,长期的经济低迷致使大学生雇佣率降低,企业裁员率增高。派遣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短期工等工资极低的非正式工逐渐增多。据统计,日本非正式雇佣的劳动者比率经历了一个逐渐上扬的历史过程。1984年,非正式雇佣的劳动者比率为15.3%,2004年这一比率上升到31.4%,在2016年则达到37.5%,往后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分析人士认为,日本“穷忙族”的出现和增加还有若干原因。首先,客观上的科技进步替代了部分劳动力需求,企业倾向于雇用非正式劳动者。其次,消费者希望购买更低成本的商品和服务,企业往往采取压缩劳动力成本的做法,这样一来,非正式劳动者的工资就会被压得越来越低。第三,全球化促进了商品、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一些日本企业有了更多机会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廉价劳动力。

为什么国家的经济发展总体上似乎不错,穷忙族的数量却增加了呢?经济学家指出,有许多因素叠加导致富人与穷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差距日益扩大。制造业岗位的减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汽车厂、炼钢厂以及蓝领工人的减少导致薪水高且技术含量低的工作机会越来越少。如今,制造业里的好工作的技术含量更高,令文凭较低的求职者望而却步。工会的作用日益减退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全国只有不足17% 的就业人员签订了集体谈判协议,其余就业者在涨薪方面仍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失业率降低,也无法扭转局面。

在大多数高贫困率的社区里,劳动力市场已经达到饱和,导致加薪更难实现。由于求职群体的数量庞大,有工作的人就不敢提出更多的要求。这种局面是一直存在的,在全国劳动力市场总体趋紧的形势下尤为如此,这说明穷忙族在实行隔离、贫民集中的情况下是很难获得加薪的。在哈莱姆中区,能够实现加薪的唯一渠道就是依法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贫民区已经出现劳动力过剩的问题,要是不采取立法措施,薪资水平仍将原地踏步。

关于国际竞争发挥的作用,争论持续不断、内容庞杂。一些分析家认为,我们已经进入全球化的时代,更大的竞争来自海外的低薪劳动力,因此,美国企业要想战胜菲律宾或中国的企业,就必须降低薪资。其他分析家则认为,虽然全球贸易实现了增长,但是美国经济仍以国内贸易为主。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纳入议事日程后, 双方的争论更加激烈。前期结果说明,美国有大量的工作岗位被墨西哥夺走,长期的影响更是难以预测。

除国际贸易以外,美国企业承担着更大的股东压力,为了提高利润,必须收缩核心劳动力。随之而来的是裁员、外包以及“暂时性工作”的增多。城市贫民基本被排除在外;中产阶级白领最有可能成为牺牲品。我在哈莱姆不止一次见到快餐店员工应聘花旗银行门卫岗被拒绝,因为这个岗位已经被外包出去了。

计算机应该为大部分的坏消息买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新技术,更需要懂技术的员工。一旦这个需求扩大,技术水平低的就业者就不再有机会,工资也会随之降低。显然,“偏重技能的技术变革”会导致低薪工作出现,而经济学家争论的焦点是这个因素所起的作用到底有多大。无疑,上述所有因素均能造成穷忙族群体的扩大。

查尔斯·默里、拉里·米德等作家针对贫困问题提出,应着重关注那些获得了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的无业贫民。福利改革的呼声在 1996 年达到鼎盛,其结果是,公众把贫民与贫困的概念进一步画了等号。上述数据表明,这只是问题的次要方面,更重要的方面是, 生活无以为继却还要养育子女的数百万就业人口在不断地扩大。

穷忙族引发的问题

“穷忙族”现象日渐严重,在日本引发了四种社会问题:一是逐渐出现了没有居住地,24小时都住在网吧的“网吧难民”;二是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差距日趋加剧;三是随着低收入人群增多,国家和地方的税收也相应减少;四是低收入也是造成少子化现象的一个原因。

工作贫困层对日本的影响深远,首先是加剧少子化问题。对于单身贫困者而言,居无定所、捉襟见肘的生活和对未来的不安,使很多人选择晚婚、不婚。已婚率持续低下最终使得少子化问题雪上加霜。其次,工作贫困层极易造成贫困世袭。经济的入不敷出使得贫困家庭没有余力提高子女的生活水平、提升学历、做出长远的职业规划。再者,工作贫困层还将加剧日本老年贫困问题。此外,医疗问题、养老问题都将是工作贫困阶层面临的难题。

穷忙族摆脱贫困策略

如何解决“穷忙族”这一社会问题?日本专家认为,需要“多管齐下”,通过制度规范、政府干预、企业援助等手段,尽力帮助“穷忙族”改善生活,从而缓解社会问题。日本政府已经制定完善了一系列公共政策,比如医疗保险中设有高额医疗费制度,教育费用全免制度,住房就业提供税收及贷款利息减免制度等。鼓励社会民间团体帮助制定个体的“工作和职业规划”,企业提供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等。有专家建议,或许还可以从非正式劳动者的视角来解决这一问题。一是社会提供就业支援。比如,建立就业支援机构,通过窗口进行就业咨询和介绍工作,提供各式各样的咨询以及开设相应的免费讲座。对于各级政府来说,设置有关劳动雇用的专门机构。例如,大阪就设置了“大阪府商工劳动部雇用推进室”,内含有劳政科、雇用对策科、人才养成科等与促进就业相关的部门。这里会定期提供就业信息,开设讲座以方便求职人员。而更为长远的是,企业本身主动改善雇用环境,普及将非正式雇用向正式雇用转换的制度。日本迅销公司导入“地域限定正社员制度”之后,2年间大约有5000名非正式雇用员工向正式雇用员工转换。还有企业采用了将合同工向正式工转变的制度。如果越多的企业重视非正式雇用向正式雇用转变的制度,“穷忙族”的劳动现状也将慢慢得到改善。二是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经济支援,设立一个金额标准,如果住户的年收入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则提供相应的经济援助。

由于种种原因,“穷忙族”还在增多。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欧盟制定了《欧洲2020战略计划》,确定了将贫困人口减少2000万的目标。其中不仅仅是增加就业机会,更重视对贫困人口的教育和培训并重点培养贫困人口的数字化技能。

穷忙族测试

来做道题吧,下面7个选项,你拥有几个?

① 一周工作超过54小时,但是看不到前途;

② 一年内未曾加薪;

③ 三年内未曾升职;

④ 薪水很低,到月底总是很艰难;

⑤ 积蓄少,无力置产;

⑥ 工资不低,但花钱很大手笔;

⑦ 收入不低,但内心没有安全感。

如果你达到了2项,你已进入穷忙族的行列;如果所有7项全部拥有,那真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参考文献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日本:“穷忙族”拼命工作依然穷.新民晚报.2019-01-03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美国穷忙族.虎嗅.2022-03-09

透析日本“穷忙族”的贫困根源.人民论坛.2020-02-26

穷忙族 财富与之无关.央广网. 2014-12-18

国家对孤儿的有哪些关爱 (四)

最佳答案我们要提的国家监护,首先是指一种监护形式,即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的监护序列上的最后一类监护,这是一种对国家监护的狭义理解。从广义上来理解国家监护的话,就是对那些没人照顾的未成年人或者长期处于不称职监护状态下的未成年人,国家要承担的职责,这种职责既可能是政府直接担当监护人,也可能是通过协助提高养育能力或购买服务方式,直接鼓励亲属根据《民法通则》顺序担任监护人。

我们在提中国传统国家监护时,就是指狭义上的国家监护,即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确立的监护顺序而承担的一种监护形式,具体由民政部门通过社会福利机构来实现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抚育。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孤残儿童和弃婴等处在特殊困境下儿童的生活和服务保障,截止到2007年9月份,“中国有249家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还有600多个综合福利机构设有儿童部,共收养7.2万名孤残儿童,基本保障了他们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权益。”[6]但是,“中国的社会福利与西方国家的普惠制福利不同,是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弱势群体的补缺型福利。长期以来,我国的儿童福利对象尽管包括了孤残儿童,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限于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7]民政部领导的这段讲话告诉我们,一是中国传统的儿童福利是补缺型的,仅适用于国家监护的特定群体;二是这些特定群体主要是孤儿和弃婴。接下来我们就分析哪些孤儿可以获得国家监护,弃婴经过什么程序可以获得国家监护。

(一)对获得国家监护的孤儿界定越来越宽松

1、关于孤儿的立法脉络

何为孤儿呢?在中国的法律里面,只有两个法律提到了“孤儿”,一是《收养法》(1998修订);一是《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收养法》(1998修订)有五处提到了“孤儿”概念,分别在第4条[8]、第5条[9]、第8条第2款[10]、第13条[11]和第17条第1款[12]。《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在第43条第2款规定中也提到了孤儿,该款原文为:“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这两部法律都提到了“孤儿”,但是,都没有对“孤儿”进行界定。

另外,在民政部发布的一些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里,也多次提到孤儿,有的也试图界定“孤儿”,但是,总体上来看,这种界定还是不够清晰和统一。

民政部1989年5月5日《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已被2000年11月10日的《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所废止)里提到,“孤儿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1992年8月11日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中规定:“我国《收养法》中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001年3月1日民政部实施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规定,“2.1儿童指14周岁及以下的人口。”“2.8规定孤儿是指丧失父母的儿童。” 结合起来理解,孤儿是指丧失父母的14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2006年3月29日民政部等十五家单位发布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 …… 。”该《意见》还列举了六类孤儿的安置形式,甚至包括了流浪未成年人的和父母服刑的未成年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孤儿的界定主要从两个角度看:年龄和监护状态。

2、年龄界定标准

从年龄来看,目前有四种界定方法:不满十四周岁,十四周岁以下,不满十八周岁和十八周岁以下。关于以下和不满的区别,我个人认为,是民政部门语言不够严谨造成的。实际有意义的,可能主要是14和18两个年龄的区别。之所以出现14和18这两个年龄,主要原因在于,《收养法》仅适用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却适用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原来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孩子与收养联系比较紧密,所以,民政或社会福利机构在界定未成年人时往往以14岁为界,而近些年来,随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逐步普及,民政部门在界定孤儿时已采用18周岁的标准。年龄的标准不仅仅意味着数字的改变,实际上意味着接受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范围的扩大,所以说,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种进步。

3、监护状态界定标准

从监护状态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对孤儿做任何年龄和监护的限定。《收养法》虽然没有做界定,但从其多次提到“孤儿”时的限定语来看,如“丧失父母的孤儿”,似乎可以望文生义的推定“孤儿”是指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从民政部门的一系列规定来看,关于如何从监护的角度理解孤儿,是一种越来越宽松的理解,这意味着政府正准备对未成年人承担更多的职责。

(1)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标准。最早的关于孤儿的界定,是与社会福利机构可接受的未成年人的范围或者说能够进入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范围基本相对应的。1992年8月11日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规定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丧失父母死亡或是父母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才是孤儿,才有可能进入社会福利机构或国家监护。即便这样一个规定,也已经比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的国家监护顺序提前了很多。之所以用“有可能”的状语,是因为实践中,不是所以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都能进入国家监护,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前一顺序能担任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就会由父母的亲友先担任监护人。1995.10.18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残疾孤儿康复工程的通知》中提供的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点,“全国现有孤儿10万人,其中2万多人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

(2)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标准。2000年以后,民政部门对孤儿的界定趋向于更加宽泛的标准,这表明民政部门在儿童福利政策上的一个转型,即由补缺型往普惠型转化,也表明中国政府为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而承担更多政府职责。2006年3月29日,在前期对孤儿数量和生存环境调研基础上,民政部等15家单位联合通过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首次对孤儿做了非常广泛的理解。这里的孤儿不仅仅限于国家监护的孤儿,从《意见》里列的六类安置形式来看,孤儿还包括处于监护状态待定、监护不称职、暂时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这里的“孤儿”成了一个综合性描述概念,这个概念包括所有需要政府救助和服务的未成年人的群体的概念。这与其说是对孤儿做了更广泛的理解,倒不如说是中国政府愿意对未成年人承担更多保护职责,以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护。反过来讲,此《意见》也拓展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理解,即不仅仅限于对特定未成年人进行监护,也包括对不同处境下的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救助和保护职责。此《意见》被称为“建国以来中国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第一个综合性的福利制度安排”[13]。

总之,上述立法脉络清晰告诉我们,不论从年龄方面,还是从监护状态方面,政府对孤儿的界定正越来越宽松,这意味着更多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能够进入国家监护。

(二)弃婴或弃儿进入国家监护的程序越来越规范

1、弃婴、弃儿确认程序规范化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作为另一大国家监护的对象的弃婴、弃儿,其遇到的问题与孤儿不完全相同。过去我们遇到的问题是,弃婴、弃儿的确认程序不规范。弃婴、弃儿的身份确定,在法律上是有重要意义的,具体表现为:一、该程序会帮助社会福利机构和公民了解哪些未成年人能够被送入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如何送,并能一定程度上减少事实收养;二、规定明确的弃婴、弃儿身份确定程序,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父母遗弃子女的行为,从而减少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未成年人数;三、对社会福利机构而言,该程序更重要的意义是从法律上确定一个未成年人是否已获得国家监护。社会福利机构是代表国家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机构,国家监护确定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福利机构对未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范围,例如能否有权将未成年人送养。

目前,为了确认弃婴、弃儿的身份,民政部门做了很多努力,先后发布了十几个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但是,弃婴、弃儿的身份主要由民政部门确定还是有一些隐患和问题的。第一,没有明确的宣布国家监护的程序,导致儿童的监护状态始终不确定,有时让社会福利机构很被动。对于那些意外走失的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送养时就会面临着风险。第二,这种拖后的身份确定对“发现弃婴、弃儿后如何送到社会福利机构”没有规定。这可能导致两个问题:一是有的人发现了弃婴、弃儿,也想将其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却无法将其送到社会福利机构;二是导致大量事实收养发生,即有的人发现了弃婴、弃儿而不将其送到社会福利机构,但现有立法已经不承认事实收养,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非常不利。第三,被拖后的弃婴、弃儿身份确定程序将查找生父母的程序形式化,不利于打击父母遗弃子女的行为。抚养未成年人首先是家庭的责任,我们应严厉打击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打击的方式主要两种:情节轻的,处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警告(200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2款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1997《刑法》第261条)。但现实中,很少有父母会因为遗弃未成年人而被追究责任,原因是,现有的程序缺乏现实、有效的查找生父母的程序。

2、目前一些地方进行的跨部门合作探索

基于上述问题给实践中被遗弃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带来的挑战,目前,一些地方正在探索如何在弃婴、弃儿身份确认上实现跨部门合作,首先体现在与公安部门的合作。2003年11月1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大同市弃婴弃儿权益保障办法》在国内率先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跨部门合作给予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六条规定:“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弃婴弃儿的接收工作。对遗弃在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门口的婴儿经确认后予以拾捡;对遗弃在其他地点的婴儿,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侦查或调查,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后移送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移送弃婴弃儿。”第七条规定:“公安部门在接到弃婴弃儿报案后,应积极组织力量侦破,查找其生父母。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确定为弃婴弃儿,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公安部门移送弃婴弃儿,应出示有效证件,并提供立案侦查报告。立案侦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拾捡人、被拾捡人基本情况、拾捡时间、地点、侦查经过、结果。公安部门未提供立案侦查报告的,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有权拒绝接收。”第八条规定:“对暂时无法确认为弃婴弃儿的,公安部门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委托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代养。在代养期内,公安部门应积极进行侦查。超过60日仍未查找到其生父母的,社会福利机构可视为弃婴弃儿,并办理接收手续。在侦破期间代养弃婴弃儿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继大同市之后,又有一些地方通过几个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于弃婴、弃儿身份确认程序给予规定。最新的是2007年3月1日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民政局和卫生局实施的《汕头市社会福利机构收送养弃婴(童)暂行管理规定》,该《暂行管理规定》做了如下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弃婴(童)是指组织或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经公安部门确认被遗弃的婴儿、儿童。”第三条规定:“凡组织或公民在本市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弃婴(童),应及时报警(当地派出所或“110”指挥中心),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捡拾的弃婴(童)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公安部门在接到弃婴(童)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查找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经多方查找,确系找不到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确认为弃婴(童)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这些探索明确了几方面的问题,如发现弃婴找谁,公安部门需要进行哪些查找职责,及弃婴身份确认之前社会福利机构与弃婴的法律关系等。

3、全国性立法的建议

我们建议尽快制定全国性的立法,以总结和确认地方立法在此方面的经验。具体来说,全国性立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报案程序。所有的人发现弃婴或弃儿后,应立即向弃婴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受理。

第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同时,应接管弃婴或弃儿,并将他们送到指定的医院接受体检和传染病检查。此项费用支出应由专门的财政预算,以防止推托。对于那些不需要在医院接受紧急治疗或医疗观察的未成年人,可暂交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未成年人照顾中心代养,代养期间的费用支出,应由专门的财政预算。

第三,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的当日或两日内启动查找生父母的程序。(1)发布查找生父母公告,详细描述弃婴、弃儿的特征,附有照片,鼓励知情者举报,并详细写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2)在公告期内,公安机关要积极进行调查。对有基本证据证明父母遗弃子女的案件,要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第四,法定期限截止后,仍无法查找到生父母的,公安机关在原来公告的范围内发布国家监护公告(如果配套司法改革到位,最好由公安机关请求法院来宣布更合适)。国家监护公告宣布后,公安机关将该未成年人正式送进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正式代表国家对其代养的未成年人履行国家监护职责,同时附送报案证明、调查或侦查报告等材料。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河南有2.8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