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婚姻合法弊端

同性恋婚姻合法弊端

###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弊端探讨在当今社会,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话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尽管一些人主张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同性恋者的婚姻权益,但不可忽视的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也存在诸多弊端。本文将从伦理道德、家庭功能、社会稳定及青少年成长四个方面,探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伦理道德的挑战

对传统婚姻观念的冲击

婚姻作为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男女结合、繁衍后代的重要使命。然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无疑是对传统婚姻观念的一种挑战。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不息,这种婚姻模式被视为社会稳定和文明传承的基础。同性婚姻合法化将打破这一传统,使得婚姻的定义不再局限于男女之间,从而引发社会对婚姻本质的重新思考。

人权与伦理的权衡

虽然法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但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问题上,人权与伦理之间的权衡变得尤为复杂。一方面,同性恋者希望获得与异性恋者同等的婚姻权益;另一方面,这种合法化将对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造成冲击。如何在尊重个体权利与维护社会伦理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家庭功能的弱化

传宗接代的困境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承担着传宗接代的重要职能。然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将使得这一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履行。由于同性伴侣无法自然生育后代,他们可能需要通过试管婴儿、代孕等方式来实现生育愿望。但这些方式不仅成本高昂,而且存在诸多法律和伦理争议。

如何看待美国同性恋婚姻在所有州合法化 (一)

优质回答法院积极介入同性婚姻是否会适得其反很多支持同性婚姻进路的人担心法院一味强调平等保护同性婚姻会招来更多的反对,事实上这样的担心也不是多余的,1996年在夏威夷州通过了州宪法修正案来应对法院的判决,同年,国会通过了《捍卫婚姻法案》,此法案的目的就在于允许各州拒绝承认可能在夏威夷缔结的同性婚姻。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承认同性婚姻后,马萨诸塞州议会2004年3月一项禁止同性恋婚姻的州宪法修正案草案,尽管这项修正案还需经过两次投票才能通过,即使通过也要到2006年底才能生效。布什总统主张修改宪法,从联邦法的高度禁止同性恋结婚;截止 2004年11月2日结束的美国全民选举和公投中,有十一个州进行了关于同性婚姻修宪的投票,并且都通过了排斥同性婚姻的州宪法修正案。[19]所以佛蒙特州高院的审慎进路得到了比较高的评价,也就是说认为同性伴侣有权得到本州对异性伴侣所有的利益和保护,并且让州立法机关去起草合适的法律,后来州立法机关创立了“ 民事结合(civil union)”。艾斯克瑞奇认为综合这些案件的教训,有时候法院拒绝非主流的权利是为了将来更有效的实施:“延迟正义不等于拒绝正义,有时候权利踏着像小猫那样轻的脚步走过来。”而事实上“民事结合”的弊端也很明显,同性伴侣没有办法享受联邦的权利如同性伴侣的移民权,而且不能得到别的州的承认,所以艾斯克瑞奇认为这是同性伴侣中的“隔离但平等”机制。(第198——199页)而这种不能正名的婚姻本身就体现了对于同性伴侣的歧视,甚至污名,因为生怕他们玷污了婚姻的神圣。而作者反驳了这种担心,作者认为在联邦的意义上修宪来保持传统婚姻模式基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很多反对同性婚姻的议员也认为这应该是一州范围内的事,刚性宪法是很难进行宪法修订的,美国联邦宪法最近一次修正案第27修正案是在1789年提出的,203年以后才得以完成。更重要的是,一旦宣布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支持反对同性婚姻的攻守位置就发生了转换:第一次,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不得不承认被放在了这样一个位置,即他们正在试图剥夺同性恋的基本宪法权利,这是一个很大的政治障碍,焚烧国旗比同性婚姻更不受欢迎……再也不能说婚姻绝对是两性结合是自然的不言而喻的,再也不能说对同性婚姻的倡导是一场边缘的运动。(第204—205)实际上这样的微妙转换也一直在暗中进行,支持传统婚姻的一方已经是在用“捍卫婚姻”这样的语调了,异性垄断婚姻模式没有受到真正挑战的国家才是同性婚姻真正的边缘化,而这种对同性婚姻的态度很类似于美国军队里对同性恋的态度:不问不说(don‘t ask don’t tell)。要真正摆脱边缘化还是要靠时间来消磨掉各种歧视和污名,但是权利的取得有可能走的更快,在堕胎案里可以看到大众态度的复杂,当57%的美国公众认为堕胎就是谋杀,同样一半多的人认为妇女有权利选择堕胎。(第206页)所以如果人们认为堕胎就等于谋杀还能支持堕胎权,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也可能在实践中宽容不对任何人造成直接伤害的同性婚姻。[20]所以正如法院对焚烧国旗的保护没有阻止人们对国旗的自豪,对同性婚姻的司法保护也不会降低婚姻在美国人心中的位置,而且这将意味着法律平等保护的承诺落到了实处。 同性婚姻、后现代、中国语境同性恋问题常常和后现代思潮相联系,后现代法学中除女权主义法学流派外,还有同性恋法学,尽管后者的影响要小一些,不过同性恋问题却不必然是后现代问题,在一本介绍美国宪法的专著里,作者在谈到同性恋问题时用的标题是:后现代的困惑?同性恋问题。 [21]而所谈的问题却主要是同性恋的非罪化、平等保护这样的同性恋权利问题,这是典型的现代性视角,而本书关于同性婚姻的论证也是典型的现代性进路,论证的指向主要是传统的保守思想,而在同性婚姻的问题上,后现代思路也是不容忽视必须要面对的。后现代思路认为同性婚姻本身就是保守的,因为它接受了婚姻的价值,对于主流价值有着太多妥协,所以不应该是异性恋同化同性恋,而是同性恋同化异性恋,同性恋之间的性交往模式应该为人类提供更多的可能性。艾斯可瑞奇教授大致对同性婚姻意识形态的几个派别做了如下的梳理:前现代关于自然性别角色的理论激发了虔诚的传统主义者的抗议,现代自由主义强调个人选择自由的理论是支持同性婚姻的支柱,后现代强调自由选择之上还有压迫性的文化限制,这使得他们反对同性婚姻。[22]同性恋问题上的后现代意识集中体现在酷儿理论(queer theory)中,这种理论反对男性和女性、同性恋和异性恋这样的二元对立,向社会的“常态”挑战,反对仅仅把婚内性关系和以生殖为目的的性行为当作正常的,每一个人的性别身份都是不固定的,流变的,这种理论不仅要颠覆异性恋的霸权,而且要颠覆同性恋的正统观念,既然传统的家庭模式固化了性别压迫,那么传统家庭价值也是压迫性的。[23]美国的性道德一直以婚内一夫一妻的生殖性活动为核心,人们担心同性恋的性规范向传统家庭模式“投降”将会使得不愿意不能够进入婚姻的群更加边缘化,所以酷儿理论拒绝异性文化的规范作为酷儿生活标准,多元的性生活值得同样的尊重,反对国家表达对不同类型的性的尊重或者合法性授权。同志运动是要挑战管制体系而不是接受管制,而同性婚姻寻求国家的承认、合法化和正当化怎么可能会不对其他群体造成不承认、不正当、不合法的效果。 [24]从现代主义的立场我们当然可以有很多回应,比如对同性婚姻的承认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传统性别的僵化模式,而非酷儿理论所认为的固化了传统模式,否则你就不可能解释传统主义为什么那么反对同性婚姻,而同性的结合也为异性恋创造了新模式,佛蒙特州“民事结合”的模式就和欧洲一些国家的登记伴侣关系一样,可以适用于不愿意进入婚姻的异性恋之间的松散的同居模式,这不就是酷儿理论所追求的构建新的人际交往模式吗?更重要的是有很多同性恋希望能够进入婚姻,而这样的诉求不能仅仅以“中了异性恋霸权的毒”来解释,追求创造性的酷儿理论家们只看到人的喜新厌旧一面,忽视了人追求安全稳定的一面,中国“少年夫妻老来伴”、“满堂子孙不如半路夫妻”的说法验证了人对家庭的需要除了财产、孩子和性之外的情感需求。这种需求是很现实的,并非是压迫文化的虚妄产物。更何况保守主义中的洞见也向我们展示了人对于传统的依赖有着“理性不及”的一面,谁可以和传统完全一刀两断呢?不过我虽然不同意酷儿理论的前卫、不向传统做任何妥协的激进,我却欣赏对传统所做的批判,这展示了传统婚姻必须要改变。也就是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同性恋不再是罪,当同性恋也不再是病,当同性恋的性权利得到了更多的支持,主流意识形态必须面对这样的问题:如果非婚同居、性交易、性乱交都是同主流道德不相吻合的,那么如果拒绝了同性婚姻,同性恋还能怎么做?详见 /Freepaper/_5.htm

行婚什么意思? 我想要知道行婚是什么意思? 有什么用? (二)

优质回答形婚其实很好理解,按照字面意思就是指形式上的婚姻。一般是男女双方只是完成了登记结婚的手续,但并没有夫妻之实。从表面上看组成的是一个完整的家庭,实际上两个人只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才缔结婚姻。

比如有时候很多人会说某某明星和某某明星看起来是形婚,实际上各自有各自的生活。或者说有一些特殊性取向的人,为了不让别人觉得特殊或者说让父母觉得安心会组成行婚家庭。

当然形婚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即使是形婚,在结婚期间在法律上也是形婚对象的配偶,要承担相应的婚姻责任。

形婚注意事项:

1、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找门当户对的人结合,这样可以最大可能避免双方交往不下去时,一方经不住诱惑对结婚的初衷反悔。

2、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3、为以后离婚做好准备,比如双方签订协议,有些法律上无效的内容可以在双方协议上体现,比如双方自愿结为形式婚姻等等,主要目的是对双方无感情的一个证据保存。

4、可以书写遗嘱,处理财产,应对双方之间的继承。

婚姻法论文题目 (三)

优质回答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

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同性恋者适不适合做父母 (四)

优质回答我觉得做父母的好坏是看对待孩子的态度、教养孩子的方法、是否能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给予他们足够的爱等等多个方面,所以我觉得只要同性恋者能做到这些去对待孩子,那他们就是适合做父母的,跟他们的性别我觉得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但是,我也承认在同性恋者的家庭构成中,肯定跟一般的家庭会有所不同,这一点会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耳濡目染中,受到一些无形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孩子在将来性向和择偶方面会学习自己的父母,但是我觉得本来感情就是不分对错的,我觉得只要是真挚的感情,无论他们的性别是怎样的,我们都应该尊重这些存在。但是如果同性恋父母想要让孩子有正常的性向的话,我觉得只要做好适当的引导,将来孩子也可以过上一般正常的生活,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不用太担心的。

但是其实我觉得你问这个问题最大的原因还是在现在的中国社会中,大多数人是无法理解和包容同性恋者的,所以必然会导致在将来孩子成长的生活中,可能会因为不同一般的家庭成员组成,而导致受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和一些歧视,这对于孩子的成长是非常不好的,但是我觉得一对好的父母一定会解决这些问题,同性恋者作为孩子的父母的时候,我相信他们也一定可以做到让自己的孩子不受伤害。而且,这个看似最大的问题其实一直存在我们普通人的生活里,即使我们的父母不是同性恋者也会有这样的问题,重要的是这一对父母到底可不可以把自己的孩子教育成一个可以与人和谐相处和会解决问题的人。这种能力并不会因为这对夫妻是不是同性恋者而有所不同,所以我觉得同性恋者只要能教好自己的孩子,他们就很适合做父母。

而且,我觉得最适合孩子生活的家庭就是一个完整的家庭,一个完整的家庭不论它里面的结构组成是怎么样的,但是只要它完整并且有爱,那就能给孩子一个非常好的环境。我觉得我们现在的生活里多的是那种不完整或者没有爱的家庭,那里面的父母其实在我看来才是不适合做父母的人,他们不能给孩子最好的爱,他们才是真的非常不负责任。但是与此同时,我觉得可以做到一对完整而且可以给孩子爱的同性恋父母,他们也有给孩子很好生活的能力,所以我觉得他们也会适合做父母。

同性恋对于社会有什么利弊? (五)

优质回答其实目前中国的同性恋人群是处于绝对的弱势的,所以其实还上升不到对社会的影响好坏。但如果一定要说的话。

先说利部分:同性恋人群(以下简称G)其实多数都是很优秀的,这是绝对的事实。原因很多,诸如童年时不能或不敢认同自己导致的严于律己或苛求自己一定要上进。另也有些不易证实的说法是G都很有品味,有天赋。世界顶尖的服装设计师多为G就很能侧面说明了,也包括文艺复兴时期的多位大家米开朗基罗一干大师们。所以G从其能力素质上来说其实是对社会的建设,对文明的推进有着略大于平常人群的贡献。

而弊端部分:G在中国环境下长期压制自己情感,隐藏自身身份。所以终归要常常发泄式的爆发出很多骇人听闻的行为,除此,潜藏在社会上的G也时不时将手伸向普通男人从而制造出很多丑事,但再被压抑的情感也终归需要一种疏解方式的,并不怪他们。但弊端最大的是,很多G迫于传统观念,家庭压力的影响选择结婚,婚后和妻子的生活自然令他们苦不堪言,但另一方蒙在鼓里的女方更是不知一个怎样扭曲的婚姻和家庭等待着她,这就是人们说的“同妻”,所以其实说起G对社会的危害而言,最大的莫过被迫结婚,承受痛苦的同时又会毁掉另一个女人的一生。其次是ADIS病毒的传染,但其实宏观角度来看他们也只是个普通携带群而已,只是传染率高点。所以也不必一定非要将艾滋的传播归咎于他们,让他们成为ADIS的代名词。

所以总得来说,与其他任何事一样都有利弊,但利弊的大小还不至于影响社会。

但值得呼吁的是,既然我们的知识已经普及到人人都知道那只是性取向的不同,我们为什么不能接受他们。一些G身上所发生的所谓变态的行为,其实往往都是因为社会的重压使得他们只能偷偷行动,导致了很多被挤压变形了的情感错误的蔓延到错误的对象身上。其实假如真的能达到一个没有歧视的社会程度。他们堂堂正正的追求同取向的人,对于平常人他们都不会去打理的。

一部同性婚姻法对任何人都无害,为什么要反对? 如果仅仅只是站在一个社会风气,国邦体面的高度来驳斥,可代价是每天都有无数G人群饱受苦难,每天都会诞生新的同妻,新的扭曲且注定不会美满的家庭。呼吁人们的宽容,呼吁人们的理解。撑同志,反歧视。正确认识G人群,早日颁布同性婚姻法。这才是G与社会最直接的关系。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同性恋婚姻合法弊端,云律目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