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恶意砸人饭店 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具体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难道只需赔钱而不用负任何的刑事责任?
- 2、盗墓笔记:吴邪砸了新月饭店,为何让小花还钱,吴二白就不行吗?
- 3、砸别人饭店,会判刑几年?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恶意砸人饭店 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具体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难道只需赔钱而不用负任何的刑事责任? (一)
答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如果你损失5000元,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损失低于5000元,可对行为人行政处罚。
参见《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墓笔记:吴邪砸了新月饭店,为何让小花还钱,吴二白就不行吗? (二)
答吴邪给自己闹出了一笔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是吴邪和小哥还有胖子为了能够找到霍仙姑的线索便来到了新月饭店,但却不知这里正在进行拍卖鬼玺的拍卖会,便阴差阳错地点了天灯,知道自己买不起,硬抢了去,还对新月饭店的人开始大打出手,这时的张日山便在新月饭店,但是并未出来阻止,这到底是为何?还有新月饭店造成的损失都记在了吴邪的身上,但新月饭店明知道吴邪是个穷光蛋,为何不找他爹还有他二叔和三叔呢,有什么难言之处吗?吴邪砸了新月饭店,为何让小花还钱,吴二白就不行吗?
《盗墓笔记》
张日山在新月饭店里不去阻止吴邪,在屋里听起了两只蝴蝶,首先是,张家族人必须要听张家族长的,当时的张起灵虽然失忆,但是也不能否认是张家族长,所以张日山出去还要给张起灵下跪,张起灵还要保护着吴邪,是张日山两面为难,所以还是静观其变比较好。
《终极笔记》张日山
其次张日山不出面也可能是故意的,鬼玺是小哥当年在长白山青铜门背后得到的,同时鬼玺本是张家的,因为守护青铜门的时间到了,进入长白山青铜门守护终极是需要用到鬼玺,而吴邪就是被选中守护青铜门的人,而张日山这样做也是为了使小哥顺利守护终极秘密。
《终极笔记》张日山
吴邪砸了新月饭店,并且欠着一屁股债,为何不找吴家人,难道是惹不起。吴邪的父亲吴一穷,从字面上看不像是个富人,吴一穷是为人清清白白,吴邪的爷爷给吴一穷彻底洗底成功,并且脱离了盗墓的行业,是一位地质工程师。这样一个普普通通的人,新月饭店要是对他下手声誉也会在江湖中臭名远扬。
《终极笔记》铁三角
吴邪的二叔吴二白,本来是被吴老狗选为继承人,不知为何被吴三省揽了去。吴二白这个人特别喜欢下棋,擅长谋略,内心是十分阴狠,吴家的灵魂人物,表面上是个普普通通的商人,却操纵着吴家的生意,势力也是非常强,灭了整个老九门都不在话下,而大多数人都不会招惹他,走路都要绕着走。
《盗墓笔记》吴二白
吴邪的三叔吴三省,吴三省是吴家三个儿子之中唯一一个真正从事倒斗职业的人,他身上有着一种流氓特有的江湖气息以及狠辣气息,在江湖上大家都称他为“三爷”。新月饭店虽然势力强大,但是还不能与吴三省抗衡,吴三省去新月饭店吃饭都要好吃好喝地伺候着,更何况找他去要钱。
《终极笔记》吴三省
这样看来新月饭店只能让吴邪来偿还,或者直接不让他还,新月饭店一直都是在由张大佛爷照看着,同时也有很多不同的人在这里受到新月饭店的优惠,所以以后有时,多多少少也会帮点忙。而吴邪在这里欠下的债,如果将来新月饭店有麻烦,也会请吴家来帮忙也会容易得多。新月饭店也不差这些钱,没有必要和吴家结梁子。
砸别人饭店,会判刑几年? (三)
答应该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处罚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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