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合同法--最新劳动法合同法第23条规定

在现代社会,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关乎其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更好地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最新《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保密义务的法律界定
<标签>保密义务标签>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要求劳动者无论在职还是离职,都必须严格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里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密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劳动者对雇主的忠诚义务。劳动关系本身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履行忠诚义务的一种重要形式。虽然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约定而改变,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事项,有助于明确权利义务,便于执行。
二、竞业限制的约定与执行
<标签>竞业限制标签>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它允许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设置,旨在进一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防止劳动者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或从事竞争业务。相对于静态的保密义务而言,竞业限制是一种“主动出击”的手段,它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放弃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权利。
然而,竞业限制也明显侵蚀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必须以约定为前提,无约定则无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时,应明确竞业限制期限和经济补偿金额,并确保这些条款合理合法,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
三、经济补偿与违约金的设定
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标签>经济补偿标签>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设定,旨在弥补劳动者因竞业限制而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提高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标签>违约金标签>制度。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设定,有助于维护竞业限制条款的严肃性,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最新劳动法合同法--最新劳动法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相关问答
- 1、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什么?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 2、劳动法第22,23,24条具体是什么
- 3、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协议的规定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什么?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一)
最新劳动法合同法--最新劳动法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相关问答
最佳答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孙征律师普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不低于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30%,所以标准应根据这个规定制定,一般应该达到每月1500元才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至于支付方式一般就是转账支付了。
孙征律师补充:
补偿金,也被称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由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业务,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支付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根据定义,可以得出,竞业限制补偿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才能产生;
第二、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劳动者履行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为前提条件;
第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第四、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孙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北京律协会员。自1999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近二十年来一直在诉讼业务领域实践探索,在刑事辩护、劳动、人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尤为擅长。
孙征律师补充:
在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有约定,而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也可以选择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放弃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张。
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协议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适用等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孙征律师补充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法第22,23,24条具体是什么 (二)
最佳答案劳动法第22条是关于服务期的约定,第23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第24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内容。 劳动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则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此规定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投资,并确保劳动者在接受特殊培训后能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
劳动法第23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包括合同期满、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破产等。该条款还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作为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求职登记的凭证。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24条指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这意味着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此条款为劳动合同双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劳动法第22、23、24条分别涉及服务期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重要内容,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基础框架。
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协议的规定 (三)
最佳答案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协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保密条款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1、内容要切合实际。保密协议的内容既要依据法律,又不能照搬法律。因为法律规定就全局而言的,对一个具体用人单位和一个劳动者来说,有不少具体的实际情况,协议内容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例如: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本单位某某产品或工序的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决、设计图纸以及本单位的货源情报等一项或数项内容与劳动者进行约定,而不可照搬法律,笼统约定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一句话。
2、条款要严密。约定的保密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依据,严密完整的保密约定应当具备商业秘密的内容、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泄密赔偿办法等项条款,至于约定的途径既可以在劳动合同正文中直接对保密事宜作出具体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订一个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提及有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守,双方一致同意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保密规则制度、办法等执行。若仅有用人单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但在劳动合同中未提及或未约定适用劳动者,那么就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追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保密事项的赔偿责任就失去前提。
3、保密范围要适宜。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这些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还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即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如果将不具有上述特征的一切技术与经营信息全部划为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进行约定,显然范围过宽。若事后以此约定认定劳动者违约泄秘,也缺乏法律依据。
4、管理要到位。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后,认为一了百了,“合同一签,扔到一边”,双方是否按合同履行是一笔糊涂帐,合同管理杂乱无章,使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因此,在约定保密事项的同时,加强合同的管理十分重要。首先,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从组织上营造商业秘密的保护环境;其次要加强文件资料管理,从中筛选出需要保密的经营、技术信息资料、磁盘实物等,确定其保密期限,加盖密级印章,交专人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时间,制定复制办法和销毁办法等,堵塞泄密露洞,将问题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密协议的规定包括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最新劳动法合同法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云律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