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等危害性的废物,其妥善处理至关重要。对于医疗废物的暂存点,有着严格的要求:需设置独立暂存库房或暂存柜,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渗漏、防鼠、防蚊蝇等措施,确保废物安全存放。此外,《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医疗废物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有效保障了医疗废物从收集、暂存到处置的每一步都符合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贡献者回答1.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3.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包括: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对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4.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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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登记内容不包括 (二)

贡献者回答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内容不包括医疗废物运送路线。

二、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需对医疗废物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相关登记资料应保存至少3年。

三、为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

四、自行处理医疗废物的要求:

1.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 能够焚烧的医疗废物应及时焚烧;

3. 不能焚烧的医疗废物在消毒后应集中填埋。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设备;

2. 拥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3. 设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 制定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

贡献者回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x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死亡或者3人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 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

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医疗废物及暂存点的几点要求 (四)

贡献者回答医疗废物及暂存点的:

**选址要求:**

1. 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需设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禁止露天堆放。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2. 设施、设备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措施,如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及预防儿童接触等。

3. 设施、设备应定期消毒和清洁。

**基本设施设备:**

1. 紫外线灯管。

2. 木门或缝隙处下方至少钉上30公分铁皮防鼠板。

3. 纱窗。

4. 排风扇。

5. 工作人员配备围裙、手套、水靴等防护用品,防止职业暴露。

**内部要求:**

1. 制度上墙,包括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相关内容可上网下载,张贴于墙。

2.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要求,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各院医疗废物管理人员。

3. 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设置塑料桶,并加盖密闭,防止散放和遗漏。

4. 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登记台账。建议准备两本《医疗废物登记簿》以备检查,一本记录入库,包括医院自身及村卫生站产生的废物;另一本记录出库情况。各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废水处理要求:**

1. 按照省上有关部门要求,各院必须建立沼气池,将医院废水统一纳入池中处理。

2. 在沼气池出口处设置一定面积(各院自定)的水池,使用含氯制剂进行消毒。

医疗垃圾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五)

贡献者回答国务院第380号条例着重于医疗废物的严格管理,旨在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条例详细规定了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和无害化处置过程,以及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应急方案,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医疗废物的非法转让、买卖和不当运输。 医疗机构必须正确分类和储存医疗废物,避免露天存放,设有专门的设施,并规定了存放时间限制。个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医疗废物的处理要求严格,如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并在使用后及时消毒清洁。医疗废物需按就近原则交由集中处置单位,高危险废物需经过消毒处理。污水和传染病排泄物需经过严格消毒,确保符合排放标准。

农村地区的医疗废物处置需满足消毒、焚烧或填埋的要求,集中处置单位需持有经营许可证,并符合环保和卫生标准。运输医疗废物需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运输工具需消毒清洁。集中处置单位负责收集、储存和安全处置医疗废物,设施需远离居民区,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以确保合规。 医疗废物处理费用需纳入医疗成本,既有设施进行改造,新建设施按计划进行。卫生环保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执行。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政府、监管部门、医疗废物处理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传染病病人垃圾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

医疗废物处理通常采用焚烧技术,如四川长城研究所研发的除尘净化焚烧炉,通过干燥热解、粉碎燃烧等步骤,确保尾气净化。国务院1986年的文件和后续政策强调了专用设施和焚烧要求,以防止环境污染和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理。 扩展资料

医疗垃圾桶,是指装盛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容器。医疗废物共分五类,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云律目网关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