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过期无票怎么处理 (一)

零售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过期无票怎么处理

贡献者回答在处理零售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过期无票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第六十六条,若存在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则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相应罚款。

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将面临2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则罚款将增至货值金额的5倍10倍以下。情节严重者,除了罚款外,还将面临停产停业的处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关键在于严格遵守法规,确保医疗器械的合法合规使用。一旦发现过期无票的医疗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主动报告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于已购买或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应采取召回、销毁等措施,避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

此外,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有助于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对于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和销售商,应加强对其资质的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同时,对于消费者,也应提高其对医疗器械安全的认识,避免因盲目购买或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而带来风险。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顼 (二)

贡献者回答国务院第650号令颁布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具体而言,这些单位不能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违规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

依据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使用的医疗器械。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违规行为,罚款金额将在2万元5万元以下;若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则罚款将按货值金额的5倍至10倍计算。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甚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条例中详细列出了多种违规情形,包括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未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执行;委托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尤其针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情形,条例规定了明确的罚则,旨在确保医疗器械市场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违反哪条法律 (三)

贡献者回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若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及相关工具、设备。如果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将面临5万至10万元的罚款;若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则罚款为货值金额的10至20倍。情节严重者,5年内不得申请医疗器械许可。

对于违反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情况,如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将被处以2万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则罚款为货值金额的5至10倍。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直至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经营许可证。

条例第六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将面临1万至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若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则处以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者,将处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若销售上述产品不构成犯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若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则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若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不满二百万元,将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若销售金额达到二百万元,将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检验不合格怎么处罚 (四)

贡献者回答第六十三条若医疗器械经检验不合格,以下处罚措施将予以实施:

1.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以及相关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2. 违法生产经营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生产经营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10倍20倍以下罚款;

4. 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5. 对于情节严重的第一项情形,原发证部门可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若存在以下行为,将面临以下处罚:

1. 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相关许可证件的,撤销已取得的许可证件,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2.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收缴或吊销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未依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若存在以下情形,将受到以下处罚:

1.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注册或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未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3.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4.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医疗器械;

5. 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若存在以下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变化,不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2. 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

3. 未按说明书和标签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4. 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在用医疗器械,或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第六十八条若存在以下行为,将受到以下警告或罚款:

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经营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4.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消毒和管理规定处理;

5. 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未按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6. 未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医疗器械,并记录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7. 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未将大型医疗器械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8.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9.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报告不良事件,或对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第六十九条若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将受到以下处罚:

1. 责令改正或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下罚款;

2.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3. 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资质,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第七十条若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将受到以下处罚:

1. 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2. 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

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5.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第七十一条若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将受到以下处罚:

1. 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 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3. 处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

4.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将受到以下处罚:

1.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若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受到以下处分:

1.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

2.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若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解释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云律目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