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国对疾控防疫划分等级是从哪年开始的?
- 2、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哪一年进行的最后修订
- 3、看守所拒收28种疾病
- 4、什么是法定性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有哪一些?
- 5、男 当兵的要求 还有体检的项目 达标 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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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疾控防疫划分等级是从哪年开始的? (一)

优质回答中国对疾控防疫划分等级是从1978年开始的。1978年9月20日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1989年2月21日废止。具体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第十条本条例规定管理的急性传染病分为两类二十五种:
甲类:鼠疫、霍乱及副霍乱、天花。
乙类: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猩红热、麻疹、流行性感冒、痢疾(菌痢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及副伤寒、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斑疹伤寒、回归热、黑热病、森林脑炎、恙虫病、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杆菌病、狂犬病、炭疽。
第十一条凡诊治病人的中、西医条人员,检验、检疫人员,赤脚医生、工人医生等均为法定报告人。对确诊或疑似第十条所列传染病时,必须及时填写“急性传染病报告卡片”或“急性传染病报告表”,由报告人所在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审核上报。并做好传染病的订正和死亡报告。
2003年“非典”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使广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者经受了考验。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传染病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哪一年进行的最后修订 (二)
优质回答截止2019年,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在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是在2013年6月29日进行过一次修改调整,但是因为修改的幅度不大,所以不算是修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看守所拒收28种疾病 (三)
优质回答看守所拒收的28种疾病如下:
1、精神病;
2、艾滋病;
3、白血病;
4、癫痫;
5、肝硬化;
6、肺结核;
7、支气管扩张;
8、急性传染病;
9、其他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严重疾病;
10、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11、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
12、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疾病;
13、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14、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判定;
15、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换强制措施;
16、患有其他严重疾病;
17、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
18、急性传染病;
19、精神病;
20、其他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严重疾病;
21、怀孕妇女;
22、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23、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
24、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疾病;
25、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
26、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27、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判定;
28、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换强制措施。
看守所拒收的疾病种类:
1、传染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艾滋病、活动性肺结核、乙肝等;
2、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如急性心肌梗塞、脑出血等;
3、精神障碍:特别是那些可能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精神疾病;
4、恶性肿瘤:处于晚期且需要特殊治疗的癌症患者;
5、严重肝肾功能衰竭:需要特殊治疗或监护的患者;
6、急性传染病:如严重的流行性感冒、水痘等;
7、血液病:如白血病、严重贫血等;
8、严重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
9、严重营养代谢疾病:如重度营养不良等;
10、严重皮肤病:如泛发性银屑病、严重药疹等;
11、严重眼病:如急性青光眼、重度视网膜病变等;
12、严重耳鼻喉疾病:如重听、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
13、严重呼吸系统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发作等;
14、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如消化性溃疡穿孔、急性胰腺炎等;
15、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如急性肾炎、重度前列腺炎等;
16、严重血液循环系统疾病:如重度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等;
17、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如重症肌无力危象、多发性硬化等;
18、严重骨骼肌肉系统疾病:如风湿性关节炎急性发作等;
19、严重精神心理疾病:如重度抑郁症、躁狂症等;
20、严重血管疾病:如动脉瘤、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等;
21、严重内分泌疾病:如甲状腺危象、肾上腺危象等;
22、严重遗传性疾病:如遗传性肌肉萎缩症等;
23、严重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24、严重中毒:如急性重金属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等;
25、严重创伤:如开放性骨折、重度烧伤等;
26、严重烧伤:特别是面积较大或深度较深的烧伤;
27、严重寄生虫病:如重度血吸虫病等;
28、其他严重疾病:如需要长期卧床治疗的患者等。
列出的疾病种类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看守所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看守所拒收的28种疾病主要包括精神病、艾滋病、白血病等严重传染性和生命威胁性疾病,以及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同时对于罪行重大且对社会构成危险性的个案除外,确保在羁押过程中既考虑到人权保护,又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社会安全。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什么是法定性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有哪一些? (四)
优质回答法定传染病,国家用法令规定要加强管理的传染病。法定传染病是:甲类传染病 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肺结核、血吸虫病、疟疾、登革热、甲型H1N1流感。
非法定传染病常见的如:水痘、生殖器疱疹、结核性胸膜炎、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等。
传染病流行基本条件主要有三条:
1、有传染源,即带有某个病原体的人或者动物;
2、适当传播途径,即能将病原体感染到另一个人或动物体内的媒介。比如通过直接接触、呼吸道、消化道或者是动物、昆虫叮咬等;
3、有易感人群,易感人群指被传染对象本身体内对病原体并没有特定性免疫力,所以在感染以后很容易发病,并进一步向外传染。健康科普知识仅供参考,必要时请到医院就诊,以便及时检查及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规定管理的急性传染病分为两类二十五种:
甲类:
(1)鼠疫;
(2)霍乱及副霍乱;
(3)天花。
乙类:
(4)白喉;
(5)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6)百日咳;
(7)猩红热;
(8)麻疹;
(9)流行性感冒;
(10)痢疾(菌痢和阿米巴痢疾);
(11)伤寒及副伤寒;
(12)病毒性肝炎;
(13)脊髓灰质炎;
(14)流行性乙型脑炎;
(15)疟疾;
(16)斑疹伤寒;
(17)回归热;
(18)黑热病;
(19)森林脑炎;
(20)恙虫病;
(21)出血热;
(22)钩端螺旋体病;
(23)布鲁氏杆菌病;
(24)狂犬病;
(25)炭疽。
男 当兵的要求 还有体检的项目 达标 标准有哪些 (五)
优质回答当兵体检包括: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或赖氏法40单位。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或赖氏法25单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第四十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云律目网其他栏目。